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永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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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47/201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Apr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47/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7年第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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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呂永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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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
日期: 2017年4月7日上午11時0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民焜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梅嫣華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莊重慶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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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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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喺一名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判處。喺判處嘅時候,本席考慮咗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尤其是相關危險藥物嘅種類同埋份量、被告人嘅個人背景同埋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

本案嘅案情可以簡述如下:當被告人從羅湖管制站從內地進入香港嘅時候,因為被懷疑體內藏有危險藥物被送往醫院。稍後,被告人喺醫院裡面排出咗兩個膠套,其中一個膠套裡面有兩個小包,載有內含43.60克海洛英鹽酸鹽嘅共55.90克混合劑;另外一個膠套裡面有七個小包,載有內含146克海洛英鹽酸鹽嘅共195克混合劑。

被告人被拘捕,喺警誡之後話佢係幫人喺大陸帶啲毒品嚟香港,只係諗住賺啲錢,對方承諾畀佢5,000元嘅報酬。喺回港之前,被告人將涉案嘅毒品塞入佢自己嘅肛門之內。佢至今仍然未收到承諾咗嘅5,000元報酬。

被告人現年41歲,中二程度,曾經任職冷氣學徒、車房學徒、跟車工人同埋倉務員。佢已婚,育有一名15歲嘅女兒。被告人有多次定罪紀錄,包括盜竊同埋兩次管有危險藥物罪,其他嘅定罪多數都係同駕駛有關。

辯方梅嫣華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強調,被告人被拘捕嘅時候已經坦誠招認,喺法庭亦都第一時間承認控罪。辯方呈遞咗被告人親筆寫嘅信件,喺信件裡面,被告人表示悔意,並且承諾不再犯任何罪行。辯方亦都交咗文件,被告人簽署咗會願意捐贈器官。梅嫣華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有八十多歲嘅高堂,佢係一名孝順嘅兒子,但係因為學歷不高,所以工作收入有限,喺咁嘅情況之下,一時受到誘惑,愚蠢咁樣為咗金錢犯下大錯,至今都未收到報酬。被告人對將毒品交畀佢嘅人嘅認識好少,因此難以對當局嘅調查提供實質嘅幫助,但係已經盡量合作。被告人知道佢帶嘅係毒品,但係唔知道係咩嘢種類,亦都唔知道份量。被告人嘅妻子係內地人,正在申請來港。被告人嘅女兒正在求學,成績唔錯。被告人亦都擔心佢未能夠再見到佢年老嘅母親,希望法庭能夠輕判,令到家庭早日團聚。

被告人販運嘅危險藥物係總共內含189.60克嘅海洛英鹽酸鹽嘅250.9克混合劑,根據上訴庭案例英皇劉德明([1990] 2 HKLR 370),販運海洛英如果純含量係50至200克嘅話,應該考慮8至12年嘅監禁。案例亦都指出,如果案件涉及跨境因素,應該加刑。考慮咗本案嘅整體情況,本席唔見得有偏離量刑指引嘅充分理由。案例亦都明確指出,即使帶毒者唔知道所帶嘅係邊一種類同埋幾多份量嘅危險藥物,法庭都應該以涉案危險藥物嘅種類同埋份量去考慮判處。

考慮過整體情況,本席採用十一年半作為最初嘅量刑基準,因為被告人從內地將危險藥物帶嚟香港,本席認為需加刑半年,最終嘅量刑基準會係12年。被告人承認控罪,應該得到三分一嘅刑期扣減,顧及整體情況,包括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本席認為呢個就係被告人應得嘅刑期扣減幅度。

被告人,請起立。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你就本案控罪監禁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