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蒲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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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了五項控罪,詳情不在此重複,而被告亦都同意了有關案情。簡單而言,在案發當日,即2016年4月6日,凌晨大約1點05分,警方進入了涉案單位,即九龍油麻地彌敦道385號平安大廈8樓15座A室,被告人亦居住於上址。警方在被告家中搜出毒品及第I部所列毒藥。此外,被告人在警署報案室被搜身時,在其右邊運動鞋內找到有關第四項控罪的毒品。

Case No.DCCC 743/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Apr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4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7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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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蒲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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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天雁
日期: 2017年4月10日
出席人士: 謝廣志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莊君如女士,由譚光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2]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dangerous drugs)
  [3]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4] 管有毒藥表第I部所列毒藥(Possession of poison included in Part I of the Poisons List)
  [5] 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Possession of apparatuses fit and intended for the inhalation of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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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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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了五項控罪,詳情不在此重複,而被告亦都同意了有關案情。簡單而言,在案發當日,即2016年4月6日,凌晨大約1點05分,警方進入了涉案單位,即九龍油麻地彌敦道385號平安大廈8樓15座A室,被告人亦居住於上址。警方在被告家中搜出毒品及第I部所列毒藥。此外,被告人在警署報案室被搜身時,在其右邊運動鞋內找到有關第四項控罪的毒品。

2.在被告人家中,除了搜到毒品及第I部所列毒藥,即第一、二、四及五項控罪裡面的毒品之外,還發現一些小型的空膠袋,一個電子磅及兩個冰壺。被告人身上亦搜出手提電話及現金, 港幣五千多元及人民幣二百多元。警誡下,被告人表示上述毒品是他本人用作自用,並不是用作販運用途的。

3.其後,在一個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他住在上址單位,租金每月6,000元。就運動鞋內找到的毒品,被告人說以為鞋頭內有絲襪頂著而已,並不知道有毒品在其中。此外,就第I部所列毒藥,被告人並不清楚是否醫生處方的藥物中含有關的第I部所列毒藥。被告人說自己自2013年開始作保險經紀,但每月的收入並不穩定,自2014年5月,被告人開始兼職做按摩師。

4.就毒品的市值,證物5內載有的毒品即「冰」,估計約市值$1,945。而涉及第二項控罪的毒品,即證物1、3、8、9裡面載有的危險藥物估計市值約$1,280。以外,第三項控罪裡面所載有的危險藥物即證物11,估計市值約$933。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

5.被告人47歲,國內出生,曾有兩段婚姻;第一段婚姻在多年前及有一名25歲的女兒。第二段婚姻發生在2010年,被告人跟一名香港男士結婚後,來到香港。但該段婚姻在2012年已不能維持。被告人在國內讀書至中學畢業,曾經從事不同工作,包括在髮型屋工作、買賣成衣,最近亦任職保險經紀,亦有兼職做按摩師。被告人有父母及兄弟姊妹,年老的父母現已七十多歲,今天都有在法庭內支持被告人。

6.被告人的大律師求情時指,被告人在2012年離婚期間,患上抑鬱症,之後認識了一位新的男朋友,但兩人的感情不穩定,亦令被告人情緒問題惡化。工作上面,被告人保險經紀的工作,雖然可以賺取金錢支持家人和自己,但亦給予被告人很大的壓力,所以在2012年被告人染上「冰」毒的毒癮,以為可以減壓。

7.被告人在2003年有一項刑事紀錄,跟本案的控罪完全無關。所以,本席會以被告人為一個沒有刑事紀錄的人處理。就本案毒品的用途,代表被告人的莊大律師在求情時指,第一項控罪是被告人所承認數項控罪中最嚴重的,即販運危險藥物罪,辯方的說法是,基本上有一半的毒品是被告人自己食用的,另外一半被告人會跟朋友分享。辯方大律師指,被告人在案發時還有保險經紀的工作,收入達五萬元之多,足以支持她毒癮的使費。不過,就被告人收入有多小這一點,本席是有所保留,為何被告人如此高收入,仍需要做按摩師呢?又要因經濟壓力而吸毒?當然,本席絕對理解,保險這行業收入不穏,收入時高時低,收入多時花費多些,收入少一點要做按摩幫補生活開支,甚至可能要販賣危險藥物也未必沒有可能。無論如何,就這方面,控方大律師亦十分公平地沒有作出任何反駁。總言而之,本席接納有一部分的涉案毒品是被告人自用的。至於另外的部分,究竟是會賣給別人來賺取收入,或純粹跟他人分享,本席亦不會去作出太多猜測。毫無疑問,被告人當時是有職業的,而本身亦沒有其他相同類型的案底,尤其是販運毒品罪。

8.被告人是一個過往有良好背景的人,亦有家庭的支持,不

幸在處理婚姻或感情事的情緒上面出了問題,令到自己深陷毒海。被告人不單要服食毒品之餘,更要去販運危險藥物支持其毒癮。

9.另一方面,被告的大律師作出求情時亦指,雖然被告人在首次聆訊的時候,即2016年9月6日,就第一項控罪不認罪,莊大律師指出兩個問題:第一,當時新的判刑指引,吳文南[1]一案,只是出現了四天,十分新近。另外,似乎當時被告人未能得到一個完備的法律意見,以致其後被告人才得知,如果首次出庭當天不認罪的話,往後才認罪,會得不到全數三分一的扣減。本席接受由於新的判刑指引在被告人首次聆訊四天後才出現,辯方當時的大律師或被告人自己,甚至各方面的人士都未必太清楚新指引的做法。因此,對被告人公平起見,本席就被告人對第一項控罪的認罪,會照舊給予被告人三分一的扣減。至於其他的控罪,即第二至第五項控罪,被告人早已表示會認罪,所以亦會得到全數三分之一的扣減。

判刑

10.就販運危險藥物罪及管有危險藥物罪的判刑,上訴庭都有很清晰的判刑指引。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十分嚴重的罪行,不單對犯罪者本身身體造成有很大的危害,對社會更為害至深。因此,就算一個本身如被告人有良好背景的人士,而部份毒品為自用也好,法庭都必須要對犯案人士作出嚴懲。不幸地,很多本身吸食危險藥物的人如被告人,亦會販運危險藥物以支持其毒癮。

11.第一項控罪涉及的 「冰」毒約6克。根據Ching Kwok Hung[2]、Tam Yi Chun[3]等的案例,10克以下的「冰」毒適當的量刑指引是3至7年監禁。本席認為就第一項控罪而言,5年監禁的判刑起點是合適的。

12.被告人聲稱有一部分,甚至可能一半的毒品是作自用的,考慮了被告人的背景、冰壺亦在其家中搜出、被告人亦同時被控另外兩項藏有危險藥物罪,當中亦牽涉到「冰」毒,被告人被補後帶回警署時,亦要將「冰」毒放在鞋內。毫無疑問,被告人是一名「冰」毒毒癮很深的人士。因此,就部份毒品為被告人自用這方面,本席會接納辯方大律師的求情,並給予一個最高的扣減,即25%判刑扣減給被告人。 因此,5年監禁的判刑起點會減至45個月。另外,基於被告人認罪,被告人能得三分一的扣減。所以,判刑再減至30個月監禁。

13.第二項控罪涉及在被告人家中發現被告人自用的不同類型的毒品,本席採用6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基於被告人認罪,能得到三分一的扣減,判刑減至4個月監禁。由於第二控罪內的毒品是被告人自用,而第一項控罪判刑已非常嚴峻,基於總刑期原則,第二項控罪的刑期與第一項控罪全部同期執行。

14.第三項控罪涉及被告人在警署被發現在其鞋內藏有「冰」毒,重2.98克純「冰」毒。本席認為6個月監禁為適當的判刑起點,因被告人認罪,經三分一的扣減後,刑期減至4個月監禁。本席認為被告人將毒品帶到警署,案情比被告人家中找到毒品嚴重得多。因此,考慮了總刑期原則,第三項控罪刑期中的1個月,與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

15.就第四項控罪涉及在被告人家中搜到的第I部列毒藥,本席以3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因被告人認罪,扣減三分一後,減至兩個月監禁。亦基於總刑期的原則,本席命令第四項刑期的兩個月監禁,與其他刑期全部同期執行。

16.第五項控罪涉及在被告人家裡中搜到用作服用「冰」毒的器具,本席亦採用3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由於被告人認罪,減至到兩個月監禁。基於總刑期的原則,本席命令第五項控罪的兩個月監禁與其他的刑期全部同期執行。

17.因此,被告人須服總刑期為31個月的監禁。

  ( 張天雁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CACC418/2014

[2] [1991] 2 HKLR 125

[3] [2004]3 HLRD 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