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家訓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636/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May 2017.
1. 上訴人 (案件的第二被告) 和另一名被告分別被控不同性質的襲擊罪。上訴人經裁判官朱仲強席前審訊後被判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被判監9 星期。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原審時由私人律師代表。上訴人在本上訴聆訊曾要求押後4 個月,以準備上訴。本席查問上訴人從2016 年11 月4 日被定罪後至2017 年4 月有任何實則準備工作,上訴人說他不熟識香港法律,而他相信他的朋友會幫他找律師但現在尚未成事。本席認為上訴人提請押後的理據不足,不批准上訴人押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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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36/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63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16年第25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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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 (案件的第二被告) 和另一名被告分別被控不同性質的襲擊罪。上訴人經裁判官朱仲強席前審訊後被判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被判監9 星期。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原審時由私人律師代表。上訴人在本上訴聆訊曾要求押後4 個月,以準備上訴。本席查問上訴人從2016 年11 月4 日被定罪後至2017 年4 月有任何實則準備工作,上訴人說他不熟識香港法律,而他相信他的朋友會幫他找律師但現在尚未成事。本席認為上訴人提請押後的理據不足,不批准上訴人押後申請。 控方案情 2.案件發生在喜靈洲懲教所。上訴人和第一控方証人都是在囚人士。第二及第三控方証人則是懲教署人員,他們目擊事件經過。
4.第一控方証人在庭上作供時明顯地有其動機,聲稱他忘記了當時發生何事,而他沒有見醫生亦沒有受傷。 5.上訴人出庭作供,指稱當時一班本地及越南籍在囚人士圍在一起「郁動」,但上訴人不知他們打鬥 。上訴人於是衝住「勸交」。上訴人亦否認曾向第四控方証人說自己「打交」。 上訴理據 6.上訴人依賴表格 101的列印字句上訴,並沒有其他陳述。但表格上簽署者是一名姓詹的律師,代表上訴人[2]。 7.上訴人在本上訴聆訊時重申他沒有參與打鬥,亦認為錄影片段不能清楚指認出上訴人有打架。總而言之,上訴人認為裁判官是錯誤地判上訴人有罪。 討論 8.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是以重審方式處理。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証人的有利條件去評估証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雖然當事人 (即第一控方証人) 說他「忘記」發生什麼事,但「記得」他曾勸交,但沒有就醫。這有別於同意事實。 9.裁判官把有關的閉路電視,加上2 名懲教署人員的証供,以及所有的証據合併作為整體考慮後,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在當時是揮拳打第一控方証人。另一方面,裁判官亦接納上訴人曾對第四控方証人警員 15055說「自己有打交」,並沒有說是「勸交」。上訴人作供說他看見有本地及越南籍在囚人士打鬥,於是便衝前「勸交」。在主控盤問下,上訴人說不知道那兩班人有沒有打鬥。上訴人見他們「嘈交」才往前「勸交」,但不知道為何他自己的咀角受傷。 10.裁判官在聽取上訴人和辯方証人口供後,並不信納他們二人的証供[3]。但裁判官亦明言舉証責任在控方,認為「除控方第一証人証供外,本法庭接納控方証人的証供,事發時正如其所述。」[4] 裁判官認為第一控方証人「明顯是有隱瞞」。 11.本席認為實則上第一控方証人是在「被妥協」下出庭作供。裁判官亦分析了第二和第三控方証人的証供,從而裁定「受害人是林啟文 (第一控方証人),施襲者是上訴人。」[5] 但裁判官剔除上訴人曾向第四控方証人招認「打交」的說話,不予比重。本席認為這招認在一定程度上是加強法庭不信納上訴人的基礎。 12.另一方面,本席認為法庭需要,亦應該評審所有呈堂証供,包括閉路電視的錄像,控方証人及一切環境証供,從而作出一些整體而不是單獨碎片式的事實裁斷。裁判官得到的結論是「上訴人有揮拳打第一証人」[6],本席亦認為這項事實裁斷並沒有任何不穩妥的地方。 結論 13.綜觀各項因素,本席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原判,而上訴人需要即時入獄9 星期。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邵鈞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