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636/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May 2017.
1. 上訴人 (案件的第二被告) 和另一名被告分別被控不同性質的襲擊罪。上訴人經裁判官朱仲強席前審訊後被判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被判監9 星期。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原審時由私人律師代表。上訴人在本上訴聆訊曾要求押後4 個月,以準備上訴。本席查問上訴人從2016 年11 月4 日被定罪後至2017 年4 月有任何實則準備工作,上訴人說他不熟識香港法律,而他相信他的朋友會幫他找律師但現在尚未成事。本席認為上訴人提請押後的理據不足,不批准上訴人押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