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耀華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94/201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March 2017.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處理贓物」罪,罪名成立,被判處接受12 個月的感化。上訴人不服,現上訴其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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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4/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94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497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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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處理贓物」罪,罪名成立,被判處接受12 個月的感化。上訴人不服,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姚先生於2016 年10 月1 日乘坐上訴人父親所駕駛之的士時遺留了一部iPhone7手提電話在的士上,姚先生翌日向警察網站報失。上訴人父親拾到上述手提電話後,將它帶回家中,交給其兒子(即上訴人)並要求上訴人替它解鎖[1]。上訴人先使用家中的電腦嘗試解鎖,但不成功。其後,上訴人將它拿往先達廣場一店舖,要求店鋪職員(控方第二證人)協助,並支付了港幣350 元費用。 3.控方第二證人從電腦資料上得知該手提電話已被報失,故沒有替上訴人將它解鎖,並將港幣350 元退還給上訴人。此時,控方第二證人看見一名警員(控方第三證人)巡經上址,於是把手提電話交給警員。警誡下,上訴人向警員說其父從他駕駛之的士拾獲手提電話,要求上訴人替它解鎖,他沒有打算變賣,只打算將它歸還物主。 辯方案情 4.上訴人重申向警員的說法,更進一步表示他沒有向父親查問解鎖的原因是因為他相信父親實意欲歸還手提電話給物主。上訴人表示他打算在解鎖後,查看電話內的資料,把它歸還物主。至於上訴人沒有將它交予警方,乃因過往曾多次遺失錢包及手提電話報警求助,但警方均未能將失物尋回。 上訴理據 5.上訴人列出的上訴理據僅表示他沒有處理贓物的意圖,只是希望聯絡物主。 討論 6.基本上,上訴理據與初審時裁判官需處理的議題如出一轍。裁判官表示本案的爭議點是上訴人是否如他所述沒有不誠實的意圖,並打算將手提電話解鎖後把它物歸原主。 7.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解釋,他認為:
8.本席在聽過上訴人的陳詞及看過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所述後,同意裁判官的裁決。裁判官所作的裁決沒有任何不合理又或內存不可能性的地方。 9.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連普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