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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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處理贓物」罪,罪名成立,被判處接受12 個月的感化。上訴人不服,現上訴其定罪。

Case No.HCMA 94/201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Mar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94/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94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497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何耀華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17年3月28日
判案日期: 2017年3月2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7年4月18日

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處理贓物」罪,罪名成立,被判處接受12 個月的感化。上訴人不服,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姚先生於2016 年10 月1 日乘坐上訴人父親所駕駛之的士時遺留了一部iPhone7手提電話在的士上,姚先生翌日向警察網站報失。上訴人父親拾到上述手提電話後,將它帶回家中,交給其兒子(即上訴人)並要求上訴人替它解鎖[1]。上訴人先使用家中的電腦嘗試解鎖,但不成功。其後,上訴人將它拿往先達廣場一店舖,要求店鋪職員(控方第二證人)協助,並支付了港幣350 元費用。

3.控方第二證人從電腦資料上得知該手提電話已被報失,故沒有替上訴人將它解鎖,並將港幣350 元退還給上訴人。此時,控方第二證人看見一名警員(控方第三證人)巡經上址,於是把手提電話交給警員。警誡下,上訴人向警員說其父從他駕駛之的士拾獲手提電話,要求上訴人替它解鎖,他沒有打算變賣,只打算將它歸還物主。

辯方案情

4.上訴人重申向警員的說法,更進一步表示他沒有向父親查問解鎖的原因是因為他相信父親實意欲歸還手提電話給物主。上訴人表示他打算在解鎖後,查看電話內的資料,把它歸還物主。至於上訴人沒有將它交予警方,乃因過往曾多次遺失錢包及手提電話報警求助,但警方均未能將失物尋回。

上訴理據

5.上訴人列出的上訴理據僅表示他沒有處理贓物的意圖,只是希望聯絡物主。

討論

6.基本上,上訴理據與初審時裁判官需處理的議題如出一轍。裁判官表示本案的爭議點是上訴人是否如他所述沒有不誠實的意圖,並打算將手提電話解鎖後把它物歸原主。

7.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解釋,他認為:

(i) 上訴人從父親接收手提電話時已知悉是早前從的士拾到的,但上訴人竟然沒有詢問父親為何要替手提電話解鎖。另外,在上訴人要求父親歸還手提電話給物主時,上訴人的證供表示當時其父沒有任何回應。再者,上訴人提醒其父親歸還手提電話這說法亦令人費解,因其父親根本沒有物主的聯絡資料;

(ii) 此外,既然上訴人一心打算歸還手提電話給物主,為何不預早告知第二證人呢?更奇怪的是,直至第二證人表示該手提電話是失物而不可退回,並被懷疑是贓物的時候,上訴人也認為沒有進一步交代的需要;

(iii) 上訴人最直接簡單的做法應該是報警處理,即使上訴人表示早前多次曾因遺失物品,報警亦未能尋回,但這不表示這次的情況定必一樣。另外,上訴人在警誡會面紀錄內也從沒有提及其過往報警的經驗;

(iv) 若將手提電話交予警方,上訴人根本毋需花費350 元替它解鎖。

8.本席在聽過上訴人的陳詞及看過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所述後,同意裁判官的裁決。裁判官所作的裁決沒有任何不合理又或內存不可能性的地方。

9.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 陳慶偉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連普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 上訴人父親承認一項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