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進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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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9/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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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人係被控告一項企圖強姦罪,佢承認控罪,亦都同意控方嘅案情撮要。 簡單嚟講,事發喺15年8月22日嘅凌晨四點幾,受害人從夜店落班之後,正準備坐巴士返屋企,佢畀被告從後抱起,帶到附近嘅後巷,再將佢推咗落地。被告跪在受害人雙腿之間,將受害人嘅兩腿拉開,然後自己脫咗佢嘅長褲,當時受害人見到被告嘅陰莖係勃起。被告將手指插入受害人嘅私處有十次左右,受害人就不停掙扎,要求被告停止。 後來,被告多次試圖將陰莖插入受害人嘅下體,但係因為受害人極力反抗,令佢未能得逞,被告人只能擦到受害人私處嘅外邊。與此同時,被告人亦不停係強吻呢個受害人。其後,受害人趁住被告一時分心,踢向被告人下體,然後乘機逃走同埋報警。 警方調查後發現,被告曾經光顧受害人工作嘅夜店。佢先過受害人離開,而佢喺受害人行入彌敦道之後,就開始跟蹤對方。警方亦取得閉路電視嘅片段,內容記錄咗被告嘅行動,與及受害人當時掙扎嘅情況。警方喺事發幾天之後已經可以將被告辨認同埋拘捕。被告在警誡下嘅回應係當晚因為飲醉酒,先至會攬住受害人。被告在後來嘅會面紀錄中進一步解釋話,佢之前從未見過受害人,佢當晚一共飲咗七支啤酒,後來喺彌敦道見到受害人,先至係跟住佢,同埋捉咗佢入後巷。被告聲稱當時佢嘅下體並冇勃起,但係佢就有用手指插入受害人嘅陰部。 就背景方面,被告今年27歲,佢以往並冇刑事紀錄,讀書讀到中五。畢業之後主要就係任職廚師,月入有大概15,000鈫。控方亦有呈上受害人嘅心理評估報告,專家指出,事情發生後,受害人係覺得緊張、焦慮、有不安全感,亦都出現發惡夢等嘅情況。呢啲嘅現象其實都係可以理解同埋預期嘅被性侵犯後嘅後遺症。受害人現時對別人嘅觸摸都有好大嘅反抗情緒,就算同男朋友亦都避免有親密嘅關係。好明顯,當晚嘅事情對受害人係有深遠嘅打擊。當然,受害人本身都有生活上或其他方面嘅困難,令佢係精神低落,甚至有自毀嘅念頭。 代表辯方嘅李大律師替被告做咗一個好全面嘅求情嘅陳詞。本席認為,可以替被告講嘅大律師已經同佢講晒喇。李大律師指出,被告現時已經係非常後悔,對一個一向循規蹈矩嘅被告嚟講,李大律師話今次係非常個別嘅犯案行為。佢提到事發嘅背景係被告之前參加咗一個重要嘅考試,如果成功,就可以幫佢係有晉升嘅機會,甚至係可以出國嘅,佢一路以為自己考得好好,但結果係不合格。佢覺得呢個結果係難以接受嘅,因此就發生咗借酒澆愁及犯案嘅事情。 就量刑方面,李大律師提出咗以下幾點畀法庭係考慮:一,受害人並冇受到好嚴重嘅傷害,佢傷勢主要係手踭同埋膝頭哥擦傷咗,與及有啲嘅瘀傷等等;第二,被告並冇用好大嘅武力;第三,被告即時已經向警方係坦白承認;第四,本案並冇任何需要加刑嘅元素,例如係受害人係年輕或者被告有用武器,令到受害人嘅傷勢嚴重,或者犯案嘅時間好長等等,而被告亦都唔係話有預謀咁樣去犯呢件嘅事情。 李大律師又指出,根據受害人嘅口供,事發嘅時候,佢曾經向被告提及叫佢考警察、消防嘅時候,被告就停止咗佢嘅侵犯行動,受害人因此可以乘機逃走,被告亦都冇再去追趕呢個受害人。咁樣顯示,被告聽到提到話警察嘅時間,佢已經係有啲嘅清醒。李大律師強調,被告並唔係一般時下投閒置散嘅年青人,佢有上進心,一直有參加比賽同埋進修。李大律師亦都呈上多封信件,去說明被告係一個在工作上勤奮嘅年青人。 被告嘅前班主任、同學等等都對被告有正面嘅評價。考慮到李大律師所提出嘅事情,本席係先取得一個背景報告,嚟引證一下被告人嘅個人情況,而呢份報告法庭已經攞到,亦都閱讀過報告嘅內容。感化官經過同被告嘅會面同埋調查之後,佢對被告嘅評語都算係頗為正面,報告提到嘅資料同代表大律師所講嘅內容基本吻合。感化官喺報告之中,似乎都支持被告今次嘅行為係由於期望過高,難以接受考試失敗後果嘅一時衝動之行為。當然,本席在考慮判刑時不能不關注到,被告今次嘅行為對受害人嘅影響。本席雖然接納受害人嘅傷勢並唔係太重,而被告人都冇用過太大嘅暴力,不過,以被告係一個做健身嘅年輕人嚟講,佢要制服受害人,睇嚟亦唔會係太難嘅事情。 控罪係企圖強姦,不過以本案嘅情況嚟睇,被告係差不多已經係完成咗強姦嘅行為,只不過係受害人奮力抵抗及機警而可以脫身。否則,佢就已經係被人強姦咗㗎喇。至於被告當時是否有勃起,喺呢一方面,本席接納受害人嘅講法,即係話被告當時下體係勃起,佢亦係準備侵犯受害人。受害人係一位在夜場工作嘅23歲成年女士,本席唔認為佢會睇錯被告當時是否係勃起嘅狀態。本案嘅情況係一名單身女士於凌晨時間,突然喺街上被陌生男子強行拖入後巷進行侵犯,當時被告在沒有保護設備嘅情況下,將下體接觸到受害人嘅陰部外邊。被告又用手指多次插入對方下體,在呼救無援嘅情況下,就算本案犯案嘅時間並唔長,但係受害人所受到嘅驚嚇同埋痛苦係可想而知。到咗現時,受害人都有受到不安情緒嘅影響。 就刑期基準方面,本席認為,辯方呈上較為近期嘅上訴庭案例SJ v Rashid Mahmood([2012] 2 HKLRD)係有參考價值。參照之下,本席認為,在某程度上,本案嘅嚴重性可能比較Rashid Mahmood嘅案係略輕,而經考慮後,本席會用六年半作為本案嘅刑期起點。被告承認控罪,本席會給予佢三分一嘅扣減,刑期變成係四年四個月。企圖強姦係嚴重嘅罪行,被告過往冇刑事紀錄,呢一點並不能構成有效嘅求情因素。被告作為一個成年人嚟講,佢話因為考試失敗、飲醉酒而犯案,亦並非係有力嘅求情因素。不過,本席考慮到被告嘅個人背景,佢雖然讀書成績一向唔好,但係本身都係一名勤力、上進嘅年輕人,今次應該係所謂out of character嘅個別情況,本席決定格外地酌情將刑期再扣減4個月。刑期因此變為4年。 希望被告能夠痛定思痛,不可重蹈覆轍,刑期完結之後要重新振作、重新做人。本席亦希望受害人能夠盡快擺脫呢件事嘅陰影,精神可以完全康復。 呢件案嘅刑期係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