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永雄 對 Zuji Ltd Formerly Known As Webjet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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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關先生是一名消費者,被告人是網上旅行社。關先生在被告人的網站購買了一個機票及酒店的組合,他們之間的協議說明酒店是不能夠退款的。在訂購了組合後約兩星期,被告人通知關先生,他所訂的航班將會延遲四十分鐘起飛,關先生不接受航班的延誤,並且要求組合的全數退款。但被告人只是退回組合的機票價值,並沒有退回酒店的價值。因此,關先生提出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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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13/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17年第13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6年第15638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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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申請人關先生就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判決提出上訴許可。 2.關先生是一名消費者,被告人是網上旅行社。關先生在被告人的網站購買了一個機票及酒店的組合,他們之間的協議說明酒店是不能夠退款的。在訂購了組合後約兩星期,被告人通知關先生,他所訂的航班將會延遲四十分鐘起飛,關先生不接受航班的延誤,並且要求組合的全數退款。但被告人只是退回組合的機票價值,並沒有退回酒店的價值。因此,關先生提出申索。 3.審訊後,暫委審裁官裁定雙方的協議有效,航班的延誤屬於違反附帶條件(warranty),而不是基本條件(condition)。這是暫委審裁官最基礎的裁定,因為沒有構成違反合同的基本條件,關先生沒有權要求取消合同或要求退回已付的款項(判決書第18段)。 4.暫委審裁官進一步裁定,即使有違反協議的情況發生,關先生亦未能顯示航班的延誤導致他有甚麼損失。再者,條款第2.4列明,當購買人購買一個組合的時候,他是接受酒店及航班個別的條款。條款5.1列明,當購買人購買被告人任何的產品,購買人需要接受被告人的附帶條款;條款第6.3說明,被告人保留了權利去為行程作出更改,他們需要的是跟原告人協商,而事實上,被告人亦做了協商的行為。條款6.3沒有說明被告人必須得到購買人的同意。免責條款9.23列明,如果法律容許的話,被告人公司是不需要為供應商所提的酒店或航班的延誤負上責任。 5.暫委審裁官已小心考慮協議的內容,亦認為關先生在有機會看完整份合約的情形下,才同意這個交易。暫委審裁官裁定合約的條款有效,免責條款亦有效。 6.在覆核時,暫委審裁官進一步考慮了《管制免責條款條例》及《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第6條,考量免責條款是否合理或者有不合情理的因素。暫委審裁官最後裁定關先生是在有選擇的情況下購買組合的,亦知悉和被告人之間協議的內容,他購買組合是因為可以享受組合的折扣。暫委審裁官認為相關的免責條款沒有不公平、或者苛刻、或者不合理的地方。 7.在本申請中,法庭只會就着暫委審裁官犯上法律方面的錯誤,才會給予上訴許可的。 8.關先生在申請書提出兩點:
9.這兩點其實已由暫委審裁官在判詞之中處理,對於免責條款,審裁官考慮的不獨是雙方協議的內容,還有兩條法例相關的條款。至於有指不是關先生取消買賣這一點,本席在聽取陳詞中,已經向關先生指出,因為他不接受航班延遲起飛而要求退款,所以屬於他取消了買賣,而他之後的權益正是由雙方的協議及相關的法例,即是暫委審裁官引用的法例,來決定的。 10.本席參看暫委審裁官的判詞後,不認為他在法律觀點上犯上任何錯誤,因此本席撤銷本申請,不給予上訴許可。
申請人(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