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德懷 對 梁中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416/201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May 2017.
1. 本申請為梁中平先生就審裁處成員彭浩泉於土地審裁處案件LDPD 2516/2016的判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LDPD 2516/2016案中的申請人周德懷先生為香港筲箕灣道162號A座弍樓的業主。答辯人梁中平先生在2014年10月與周先生簽訂租約,為期兩年。2016年12月8日業主周先生基於2014年租賃經已在2014年10月5日終結為理由,要求審裁處頒佈收樓令。梁先生在2016年12月13日存檔反對通知書,指稱業主在毫無根基的理由下五次竄改續租的條件。他又在業主入稟的表格副本上以紅筆寫上他的回應,指稱他已繳交按金18,600元續租單位,每月租金為9,300元。
Cites 1 case
|
HCMP 416/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17年第416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土地審裁處申請編號2016年第251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申請為梁中平先生就審裁處成員彭浩泉於土地審裁處案件LDPD 2516/2016的判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LDPD 2516/2016案中的申請人周德懷先生為香港筲箕灣道162號A座弍樓的業主。答辯人梁中平先生在2014年10月與周先生簽訂租約,為期兩年。2016年12月8日業主周先生基於2014年租賃經已在2014年10月5日終結為理由,要求審裁處頒佈收樓令。梁先生在2016年12月13日存檔反對通知書,指稱業主在毫無根基的理由下五次竄改續租的條件。他又在業主入稟的表格副本上以紅筆寫上他的回應,指稱他已繳交按金18,600元續租單位,每月租金為9,300元。 2.審裁處於2016年12月30日審理案件。審裁處成員彭浩泉在當天作出以了之裁決:
3.以上的裁決是根據審訊時梁先生提出以下說法而作出的:
4.梁先生沒有按裁決於2017年1月9日或之前支付欠租,審裁處於2017年1月11日准許周先生收樓令狀的申請。 5.梁先生於2017年1月20日向審裁處申請覆核2016年12月30日的裁決。審裁處於2017年1月27日頒下覆核判決書,撤銷該覆核申請。審裁處成員彭浩泉在覆核判決書第29段說:
6.梁先生於2017年2月10日向審裁處申請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收樓令。該申請在2017年2月10日被審裁處成員拒絕。 7.執達吏在2017年2月13日已執行收樓令狀,處所的管有權經已交回周先生。 8.梁先生現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 9.《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2)條規定: 在審裁處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審裁處的判決、命令或決定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為理由,而針對該項判決、命令或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同時,《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AA(1)條規定:除非審裁處或上訴法庭已批予上訴許可,否則任何人不得根據第11(2)條提出上訴。 10.《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AA(6)條規定:
11.按照梁先生2017年2月日發出的傳票,他擬提出的上訴理由如下:
12.梁先生並且在2017年2月23日以誓章支持他的上訴許可申請。他又在2017年4月11日於未經法庭許可的情況下存檔一份書面陳詞。 13.周先生在2017年3月10日存檔反對上訴許可的陳述書。 14.在閱讀過雙方的文件後,本庭認為梁先生提出的上訴理由並不符合上述法例訂定之要求。他很多的所謂論點其實是對審裁處成員人身攻擊的漫罵,帶有侮辱成份,並不恰當。本庭不認為他提出任何法律觀點上的爭議。 15.他不接納2016年12月30日的裁決不代表他可以抹煞當天的審訊。按法庭紀錄,當天審裁處在上午10:06至11:40審訊這件案件,審裁處成員在即日在庭上作出口頭判決。本庭看不到梁先生有任何理由質疑當天的判決。審裁處成員是根據梁先生在庭上的說法來裁定雙方已達成有效的續租協議,因此頒令梁先生須按該協議支付租金。 16.審裁處成員裁定業主就續租租約第二段的更改不會實質損害梁先生分租的權利,因此不構成毀約的行為,本庭認為沒有法律上的錯誤。 17.梁先生現質疑續租協議實際上是出爾反爾。如審裁處成員指出:他不可能聲稱沒有續租協議,不支付租金,卻又同時又聲稱他可以繼續佔用該處所。 18.本庭沒有理由推翻審裁處成員有關雙方已達成有效的續租協議的裁決,按照該裁決梁先生須支付租金乃是必然的結果。他拒絕支付租金導致處所被業主收回也是咎由自取。 19.因此本庭並不認為梁先生的上訴有任何勝訴機會,也看不到有任何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批准上訴許可。 20.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給予梁先生上訴許可。本庭並頒令梁先生支付周先生在本申請的訟費,考慮過周先生的訟費陳述書後本庭將訟費評定為3,030.50元。 21.本庭又認為梁先生的申請完全缺乏理據, 因此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條第(8)款, 頒令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本庭上述第20段的裁定。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