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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答辯人在2016年12月19日以傳票形式,提出修訂答辯人已存檔的回答書。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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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261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5年第26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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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答辯人在2016年12月19日以傳票形式,提出修訂答辯人已存檔的回答書。 2.答辯人於2016年9月13日,曾經以各方傳票提出修訂回答書申請。就著這傳票,於2016年12月6日的聆訊,在本庭就答辯人擬提出修訂的內容與答辯人的代表律師討論後,答辯人將修訂傳票撤回。 3.所以,換言之,2016年12月19日答辯人提出的修訂回答書申請,嚴格來説,是第二次提出修訂回答書的申請 。 4.就著本修訂申請,本席於2017年3月14日的聆訊作出一些指令,其中是指示如申請人反對答辯人的傳票,申請可存檔一份誓章,將其反對的理由在誓章中提出,本席亦批准答辯人如果有需要的話,可存檔誓章作回應。除此以外,本席亦指令答辯人代表律師,在2017年5月5日或之前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及將陳詞送達申請人。 5.申請人在2017年3月28日存檔了一份標題為「補充供詞」,日期為2017年3月15日的文件。在今天聆訊時,申請人鍾先生親自向本席確認,這一份標題為「補充供詞」的文件是其反對誓章。基於申請人的確認,本席將這一份標題為「補充供詞」的文件,視作鍾先生反對答辯人提出修訂申請的誓章。 6.李律師代表答辯人,在今天的聆訊之中,李律師向本席指出,答辯人或其律師樓從來沒有收到鍾先生所存檔的反對誓章。因此,答辯人並沒有存檔任何回應誓章。法庭因此在今天聆訊押後了一段短時間,讓李律師閱讀鍾先生的「補充供詞」(或稱「反對誓章」)後,再行決定答辯人需要作回應誓章與否。 7.在休庭之後,李律師向本席確認她在閱讀鐘先生的反對誓章後,確定答辯人不需要存檔任何回應誓章。李律師亦向本席解釋為何答辯人在今天聆訊之前,沒有遵照本席的命令,呈交任何書面陳詞。李律師表示因為她本人或其當事人並沒有收到鍾先生任何的反對誓章,所以她誤以為鍾先生對本申請不作任何反對,基於這原因,她沒有呈交任何書面陳詞。無論如何,在今日聆訊時,她亦準備了一份簡短的文件,將有關規則列了出來,亦將本申請的有關時序表列了出來。 8.既然答辯人確認了它並不需要作任何回應誓章,亦解釋了為何它沒有準備書面陳詞,本席便繼續聽取本申請。 9.在李律師陳詞期間,她就著本席的一些詢問,向法庭要求時間,好讓她能將她擬提出的修訂回答書,再作進一步修訂。而她亦將進一步修訂的草擬本呈交法庭。所以,本席以李律師於今天聆訊呈交法庭的進一步修訂回答書草擬本為準,去考慮本修訂申請。 10.在討論答辯人提出的修訂申請之前,本席認為有需要就著有關本修訂申請的規則及原則略述如下。 11.由於本訴訟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提出,所以本修訂申請受《僱員補償(法院規則)規則》第19條監管。 12.第19條規則規定:
13.答辯人除了已將本修訂申請呈交法院,它亦已將它提出的修訂送達了給鍾先生。明顯地,答辯人已經符合了有關第19條規則的規定。 14.而有關法庭考慮修訂任何狀書的大原則,是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20號命令的規定作考慮。就著這原則,《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17》,俗稱《White Book》的第28/8/6段作出了詳述。由於本席會考慮此段落,本席的書記現在將此段落的影印本派發給雙方。鍾先生表示《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17》的內容是英文,他並不明白,本席遂簡略地將有關原則歸納出來。 15.第一,一般而言,法院於考慮修訂申請時,大原則是要考慮有關修訂是否可將雙方涉及的爭議點一併處理,或者是要更正疏漏而需作出修訂。當符合上述原則時,一般而言,法庭應批准有關修訂,重點是法院要顧及在任何一方在作出修訂時,不會因申請修訂的一方的疏漏,而懲罰申請修訂的一方。 16.另最重要一點是法庭要顧及考慮是否要批准修訂時,有關修訂能否使有關訟案或事宜得到公平處理,或節省訟費。事實上,這點在《區域法院規則》第20號命令第8條規則亦已羅列。 17.就著答辯人的修訂申請,本席今天會考慮上述的法律原則與及申請人的反對理由。 18.本席已閱讀申請人反對誓章的內容,正如李律師在陳詞時所提及,申請人除了在反對誓章第2段,投訴答辯人是次修訂申請是第二次作出(本席已在上述交代答辯人第二次申請修訂的原委),誓章內的其餘大部分內容,並非是關於答辯人提出的修訂申請,而只是表達申請人對本席在處理他針對答辯人的四宗案件所作的案件管理命令表達不滿。 19.除了在誓章中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反對理據之外,鍾先生在庭上的陳詞亦只是複述誓章內的內容,表示今次是答辯人第二次提出修訂,答辯人一再提出修訂申請,浪費他的時間,加重他的精神負擔。申請人在庭上的口頭陳詞,與他在其反對誓章的內容相若,皆並非針對答辯人所提出的修訂申請。申請人只是不著邊際地不斷重複他對答辯人的不滿,作出多種他對答辯人各方面的指控。 20.雖然申請人並沒有提出實質的反對理據,但於考慮應否批准答辯人的修訂申請時,正如本席於上述已提及,是要考慮答辯人提出的修訂是否符合既定的修訂原則。 21.根據答辯人提出的修訂回答書,據本席了解,答辯人在原本的回答書是反對申請人在指稱意外發生時是答辯人的僱員。答辯人表示申請人並非其僱員,理據主要有二:第一,申請人指稱的意外,並非在申請人工作期間發生(見答辯人在其原本的回答書內第1段(a)及(b)的細項);第二,答辯人指出,答辯人已經遣散了申請人(見原本的回答書內的第1段(c)至(f)及第3段(b)項所提出)。 22.在答辯人再提出的修訂回答書之中,答辯人其實已將上述兩大點歸納。有關答辯人表示已遣散申請人的說法,在新擬修訂回答書1(a)、(b)、(c)、(d)及(e)段表達出來,其中一些在這部份內作出的細小修訂,作用只是澄清而已。而答辯人在原本的回答書中表示,在申請人指稱意外發生時的意外,並非在工作期間發生,現在變成提議修訂的第1(f)、(g)及(h)段。 23.本席亦考慮過,在原本的擬修訂回答書內,涉及一些本席認為不相關的指控,例如在原本的擬修訂回答書1(f)段內提及2015年2月和1(g)段提及2015年8月3日的事件,跟本案涉及的爭議點是無關的,但李律師在法庭給予她時間後,亦已把該兩段刪除了。 24.本席細心考慮及分析過答辯人在本聆訊中呈交的精簡了的修訂草擬後,認為有關的修訂,符合上述的既定原則,即是有關修訂涉及雙方爭議的事項,修訂把雙方爭議的事項,更具體地列出。 25.在考慮上述討論的法律原則之後,本席認為本修訂申請符合法律原則。因此,本席批准答辯人所提出的修訂,而修訂根據李律師今天在法庭再次呈交的為準。答辯人須在14天之內,將修訂回答書存檔法庭及送達給申請人。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胡關李羅律師行李善勤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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