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啟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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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簡稱「販運危險藥品」的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Case No.DCCC 1056/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Apr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56/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0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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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啟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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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日期: 2017年4月18日上午11時38分
出席人士: Ms Cissy Lam,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Maria So,由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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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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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簡稱「販運危險藥品」的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16年8月30日,在香港新界葵涌石籬(一)邨石安樓2樓,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9.01克可卡因的11.60克固體。

事發經過

3.事實上,當晚被告人在該公共屋邨大廈2樓梯間出現。他遭巡邏警員截停搜查,警員從他的褲袋之內檢出以上毒品,即一個透明膠包內藏五十七小包,每包均裝載着白色粉狀的可卡因毒品。被告人隨即被拘捕,帶署調查。調查期間,被告人稱,他於前一晚(即29日的晚上)在同區的一所電子遊戲機中心內,向某人以9,000元的代價購買了總共六十小包可卡因,他隨即步到附近的一大廈天台上吸食了其中三包。被告人續稱,購買數量較多全因大量購買的話可享折扣優惠。他於12歲(即大概十年前)已開始吸食可卡因。他任職倉務員,每月收入大概一萬元。他之所以到被截查的梯間,是他打算到附近尋找朋友玩樂電子遊戲。

求情

4.被告人現年23歲。他單身,與母親和一名17歲的妹妹,居住在事發同區的另一條公共屋邨之內。辯方稱,除了任職倉務員,被告人年前與朋友合資開始了一些小生意,故他每月總收入達二萬元多。辯方續稱,檢獲的毒品中大部份(超過一半)為被告人自用,小部份則於當晚作販賣用途。律師解釋,雖然購買毒品之後曾回家就寢,但被告人不知將自用部份安放在家中那裏是好,他一方面害怕家人發現他吸毒這惡習,又怕毒品被「他人」從家中盜去,所以他在翌日離開住所時,便把所有毒品攜帶在身上。就這,法庭已警告辯方,被告人有權作證或提證頂證之,即攜帶所有毒品(包括自用部份)離家有其特別原因。法庭一再押後案件,讓被告人徵詢法律意見,最終法庭得知被告人決定不作供,亦不提證。

考慮

5.簡言,辯方提出大部份(超過一半)的毒品乃被告人自用這一點完全不被法庭接受。法庭考慮了會面紀錄的內容,被告人在當中稱,他已吸食毒品多年。那法庭相信,他在購買和安放毒品方面,必定擁有相當經驗,那他稱不知如何安置自用部份,被迫一同攜帶離家這說法極不可信。

6.另外,其實57包毒品的總體積亦不大,控辯雙方同意大概是一包香煙的大小而已。法庭看不到被告人在家中尋找一個小小的、隱敝和安全的位置,例如牆角、櫃底、床底等等,將自用的部份收藏起來有什麼困難。畢竟他每晚回家睡覺,那毒品安放在家中待他回家吸食便好。

7.最後,基於多年來的吸毒經驗和認知,他必定清楚攜帶毒品越多,風險越大,所以他並不會貿貿然將自用部份攜帶離家。因此,法庭確定,他之所以將全部毒品帶離住所的目的,是將其全數販運。

8.而且,縱使被告人月入兩萬多元亦好,據他自招的使用量,他每月花費在毒品上的金錢已達約兩萬元。那他何來足夠的餘錢供養自己、17歲的妹妹和患有精神病的媽媽?換言之,他聲稱的收入與支出並不相稱,自打嘴巴。法庭相信,被告人需將上述所有毒品付運或銷售,來賺取足夠金錢,讓他供養各人和購買毒品自用。

9.劉德明案 [1990] 2 HKLR 370指,販運可卡因至10克者的判刑介乎兩年至五年。法庭採用四年半的監期作為判刑起點。被告人盡早認罪,應獲全數三分一的判刑扣減,故他今天被判3年監禁。

  ( 蘇文隆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