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益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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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販運危險藥物),涉及8.07克混合劑,含6.65克海洛英鹽酸鹽。他亦承認控罪二(管有危險藥物),涉及1.93克混合劑,含1.59克海洛英鹽酸鹽。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059/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May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59/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0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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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益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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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7年5月12日上午9時50分
出席人士: 楊剛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秀群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鄺偉全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2]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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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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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販運危險藥物),涉及8.07克混合劑,含6.65克海洛英鹽酸鹽。他亦承認控罪二(管有危險藥物),涉及1.93克混合劑,含1.59克海洛英鹽酸鹽。

案情

2.2016年8月20日凌晨,警員在深水埗見被告人形跡可疑,對他截查。警員在被告人的孭袋內找出一個膠袋,內有兩個較小的膠袋,其中一袋有幾塊形狀不規則的毒品,為8.07克混合劑,含6.65克海洛英鹽酸鹽,另一個膠袋則有九粒白色包裝及一粒黑色包裝的毒品, 共為1.93克混合劑,含1.59克海洛英。被告當時身上有港幣一萬四千九百多元、人民幣100元和加拿大幣20元,與及兩部手提電話。

3.警員以販毒罪拘捕被告人,被告人說那些毒品是他自用的 。

4.稍後,被告人在警署落口供的時候,說他是在被截查半小時前,向人以3,800元買來涉及的「白粉」,該等毒品可供他十至十五天食用,他一次過買多些是因為較便宜。被告人說自己有哮喘,食「白粉」會感到舒服些,他要長期吸毒。被告人又說,賣毒品給他的人,把毒品分成一粒粒包裝,方便被告人每次服用一粒。被告人說,黑色那粒毒品是他服食了一些後,再包裝起來的。被告人亦說,他身上的金錢其中12,000元是他數天前領取的工資,其餘的錢,他早已袋著。他解釋身上有兩部手提電話,是作開工使用和上網使用的。

5.被告人在庭上承認份量較少的一袋毒品(即1.93克混合劑,含1.59克海洛英)是他管有自用,至於份量較多的一袋(即8.07克混合劑,含6.65克海洛英)是管有販運用的,不過被告人說他若未能賣掉那些毒品,自己又毒癮發作的話,則會從中拿取部分食用。被告人透過律師說,案中全部毒品大約有三分一作為自用,以此說法來計,即全案共10克混合劑中有3克多是被告人打算自用的,除開那小袋的1.95克混合劑,被告人是說那較大的一袋的毒品內有1克多也打算作自用。不過,被告人選擇不上庭說明自己每天吸毒的次數和每次服食的份量。

案底

6.被告人現年37歲,他僅有一次案底,是在1995年(即他15歲的時候)犯下襲擊他人意圖搶劫罪,當時被判感化。

求情

7.律師指出,被告人只有二十多年前那次案底,並不涉及毒品,當時被告人仍然年青。

8.律師說,被告人為一名工人,每月有大約15,000元的收入。他的太太長期居在內地。被告人現時和另一名女子在港同居。被告人沒有子女。律師說,被告人健康不佳,有嚴重哮喘,他在1999年做過喉部插喉手術,從此生活及工作都感到不便,亦有痛楚,被告人為減輕痛楚,便借助毒品,自此成為一名癮君子。律師說,被告人除了吸食海洛英,亦有服用美沙酮,不過,懲教署為被告人撰備的醫療報告還顯示被告人也有吸服「冰」毒。

9.律師指,被告人的哮喘情況嚴重,2017年2月曾因此留醫,因此被告人在獄中或須得到特別護理。律師希望法庭為被告人索取醫療報告去探討清楚他的健康情況。

10.認罪扣減方面,律師指控罪一的海洛英純量為6.65克,按劉德明案訂下的判刑指引,判刑起點應接近4年監禁。律師說被告人雖然一直不承認販運任何數量的毒品,但控方在開審前,把原本的一項販運毒品罪分拆成控罪一(販運毒品)及控罪二(管有毒品),被告人便承認該兩項分拆開來的控罪,律師說,被告人在現在的控罪一(販運危險藥物)雖不可得到全數的三分一認罪扣減,但也應得到吳文南 案所說的百分之二十五至二十的認罪扣減,律師說,被告人應得較高的百分之二十五扣減。至於控罪二(管有危險藥物),律師指出,控方把這部分的毒品改為指控被告人僅作管有,被告人便馬上承認,而被告人一直不爭議自己管有所有毒品,他只是起初不承認販運任何毒品,律師指被告人在現時的控罪二而言,應得第一時間認罪的全數三分一扣減。

健康報告

11.由於辯方律師提出被告人的健康情況或需要作出特別關注,本席為被告人索取一份健康報告。懲教署的醫生為被告人進行檢驗,了解到他的身體狀況,包括他的哮喘病,並已作出跟進。醫生說被告人的主要器官情況正常,他的健康情況亦屬穩定。

判刑

12.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販運危險藥物),涉及8.07克混合劑,含6.65克海洛英。被告人在庭上承認他管有這部分毒品是作販運用途,不過若他未能全部賣掉該等毒品,而自己又毒癮發出的話,他會從中取食。

13.被告人選擇不上庭作供去說明自己每天的吸毒次數和每次的吸毒份量,他僅透過律師說全案的毒品有大約三分一是他會作自用,即除去控罪二那小袋的毒品 (為 1.93混合劑,含1.59克海洛英 ),控罪一那較大一袋毒品中有大約1克多混合劑是被告人預計會作自用的。

14.被告人並非說控罪一涉及的毒品有1克多混合劑必是留作自用,他僅是說當那一袋毒品未能全部賣去的時候,若自己又毒癮發作的話,他才會從中取食。

15.本席認為被告人從控罪一那袋毒品取食的機會並不存在,因為那一袋毒品的數量不算很多 ( 8.07克混合劑,含6.65克海洛英 ),很易在短時間內賣掉。案中沒證據顯示被告人會在很短的時間內,從這一袋毒品中取食。事實上,被告人已經管有控罪二那一袋毒品(即1.93克混合劑,含1.95克海洛英)可作食用,因此本席不會在控罪一給被告人任何據稱的自用扣減。

16.至於認罪扣減方面,被告人一直否認販運任何數量的毒品,他在開審前才表示承認販運本案的大部分毒品。控方經過考慮後,接納被告人管有控罪二所指的那部分毒品僅作自用,因此把原本的一項販運罪分拆為兩項控罪(即控罪一的販運罪與及控罪二的管有罪)。

17.CACC 418/2014吳文南 案訂下新的認罪判刑指引,若一名被告人在案件排期審訊後至開審前期間才認罪,他可得的認罪扣減為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二十。即排期後,該被告人瞬即認罪,他可得接近百分之二十五的認罪扣減,但若他在剛剛開審前才認罪,他只應得接近百分之二十的認罪扣減。

18.本案原有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在2016年12月2號排期審訊,被告人當時否認販運任何數量的毒品。審訊日期定在2017年4月12日,為期兩天。被告人在2017年4月10日晚上才通知他的律師,表示打算承認販運大約三分二的毒品,其餘三分一會作自用,律師於是在翌日(即4月11日)通知控方,省回傳召證人。控方基於辯方提出的答辯,最後把原本的一項販運罪分拆為兩項控罪(即控罪一販運罪和控罪二管有罪)。

19.由本案排期至審訊,共有四個多月時間,被告人通知律師打算承認大部分毒品作販運,僅距開審前一天,因此他在控罪一的販運罪上認罪,僅可得百分之二十的認罪扣減。

20.控罪一為販運罪,涉及純量6.65克海洛英,本席按劉德明 案訂下的判刑指引,將此項控罪的判刑起點訂為46個月監禁,被告人可得百分之二十的認罪扣減,但不可得到任何據稱自用扣減。在此計算下,並下調成整數,控罪一的認罪判刑為36個月監禁。

21.控罪二為管有危險藥物罪,涉及純量1.59克的海洛英,由於被告人在控罪一已被判監36個月,本席不須為控罪二的管有罪拿取任何戒毒所報告,已可對被告人判監,本席將控罪二的判刑起點訂為9個月監禁。控方把這部分的毒品改成指控被告人僅作管有,被告人馬上認罪。事實上,根據辯方律師所說,他一直承認管有所有毒品,只是起初否認任何販運,因此被告人在控罪二的管有罪上,可得到全數的三分一認罪扣減。控罪二的認罪判刑為6個月監禁。

22.被告人管有控罪一的毒品作販運用途,他管有控罪二的毒品則作自用。這兩項判刑理應分期執行。不過,考慮到整體刑期問題,本席頒令控罪二的6個月刑期,只有3個月須和控罪一的36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即兩罪在上述的認罪情況下,總判刑為39個月監禁。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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