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 對 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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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呈請人在2017年3月31日存檔傳票,要求獲許可就區域法院法官陳玉芬於2017年2月8日作出的命令提出上訴。在傳票中,呈請人稱陳法官在2017年3月20日已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Case No.HCMP 765/201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May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765/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17年第765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婚姻訴訟案件2014年第291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判案書日期: 2017年5月26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頒發上訴庭判案書:

1.呈請人在2017年3月31日存檔傳票,要求獲許可就區域法院法官陳玉芬於2017年2月8日作出的命令提出上訴。在傳票中,呈請人稱陳法官在2017年3月20日已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2.2017年2月8日的命令是撤銷呈請人於2016年9月12日存檔的傳票。而陳法官在2017年3月20日所處理的上訴許可申請,是源於她在2017年1月17日所作出的命令,和2017年2月8日的命令無關。

3.從呈請人提及2017年3月20日的命令,及其支持本申請的誓章所提及的事宜看來,他似乎是想就陳法官2017年1月17日的命令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是,2016年9月12日傳票所申請的,是撤銷陳法官於2016年4月5日作出的命令(正式離婚令除外),而該命令涵蓋2017年1月17日命令所處理的事宜。在這情況下有兩個可能:(一)呈請人是想就2017年1月17日的命令申請上訴許可,但因手民之誤,寫成2017年2月8日的命令;(二)呈請人根本是想把2016年4月5日的命令推翻,所以就2017年2月8日的命令申請上訴許可。既然呈請人在傳票中寫明是就2017年2月8日的命令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本庭將會以此為本申請的標的物。

4.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B(1)條規則,申請人必須先向原審法官,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除非有特殊的情況,上訴法庭一般不會受理申請人直接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在本案中,呈請人沒有向陳法官就2017年2月8日的命令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他既無解釋為何沒有這樣做,也沒有說明存在任何特殊的情況,需要直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因此,本庭不會受理其上訴許可申請。

5.因此,本庭拒絕呈請人的申請,並撤銷其2017年3月31日存檔的傳票。

6.因為本申請完全缺乏理據,本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則命令,規定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本庭的裁定。

7.因為與訟雙方無律師代表,本庭就本申請不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 朱芬齡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潘兆初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