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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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60/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1 May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60/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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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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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7年5月31日下午3時33分
出席人士: 徐福亮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謝志浩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曼琪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企圖搶劫罪(Attempted 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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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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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陪審團裁定被告人一項企圖搶劫罪成立。

證供顯示2015年6月18日下午四時許,被告人攜帶兩玻璃樽天拿水進入沙田好運中心交通銀行聲稱打劫。他向大堂兩女職員表示欠人很多錢,被大耳窿逼,隨即要求女職員代為報警。當時兩女職員正各自在辦公檯辦公,大堂沒有其他顧客。期間被告人把一樽天拿水掉在地上,摔破了樽,地下滿佈玻璃碎片和天拿水。

另外他左手拿著另一樽天拿水,指著其中一名女職員,右手拿著打火機。約二十分鐘後警員到場,被告人再向警員訴說欠下貴利約三千萬,不能償還被逼打劫。後來警方聯絡上被告人的妻兒,安排他們到沙田警署與被告人會面。被告人知道妻兒安全後放下手中天拿水和打火機投降,還跪在地上向兩女職員道歉。

被告人47歲,有一子9歲,犯案時是地盤散工。他有八次犯罪紀錄,包括三合會、勒索等罪行。最後一次是2011年因洗黑罪判監兩年,2012年10月出獄。

被告人來信指稱不是存心搶劫銀行,只希望吸引社會關注。案發前債主的一句說話令他情緒失控而犯案,現在向兩女職員道歉。他十分後悔自己衝動,令家人受苦,會在獄中學廚藝,希望將來重新做人。女朋友來信證實被告人因欠貴利而被債主緊逼,她表示審訊期間仍受他們滋擾,希望法庭接受這些背景,盡量輕判。

陪審團的裁決顯示他們不接受被告人是被逼或失控而犯案,判刑必須以此為依歸。搶劫銀行是非常嚴重罪行,被告人帶備兩樽天拿水行事,要脅兩女職員,令她們懼怕及處於極危險的情況,加重案件的嚴重性。本席考慮過雙方呈堂的判例,如黃偉強(譯音)、孟偉(譯音)和朱國銳(譯音)案。上訴庭楊振權副庭長在朱國銳案第15段強調,無論是因經濟或個人原因,都不應該是干犯嚴重罪行的藉口。這類罪行必須判阻嚇性刑罰,以儆效尤。

考慮過案情和被告人的處境,現以監禁10年為量刑起點,沒有再值得減刑理由,判被告人入獄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