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燕珍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19/201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June 2017.
1. 上訴人在署任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席前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處監禁8 個月。她不服刑期,提出上訴。
|
HCMA 119/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119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422號) ---------------------
---------------------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署任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席前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處監禁8 個月。她不服刑期,提出上訴。 2.案情指在2017年1月19日晚上,上訴人在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85 號後巷被警員截停時手持一個膠袋內載有6.03 克結晶體內含5.92 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在警誡下,上訴人聲稱這些毒品是她自己服用的。 3.上訴人有9 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2 項與毒品有關。在2017 年2 月7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就一宗「店鋪盜竊」罪,上訴人被判處戒毒所令,該案案發日期為2016 年9 月10 日,即上訴人干犯了這宗店鋪盜竊案件後,在保釋其間她再干犯本案。裁判法官考慮了本案的冰毒份量是不少的份量,以往上訴人亦曾就同樣的罪行被判處戒毒所令,他認為再判處上訴人戒毒所令已不能反映本案的嚴重性,因此裁判法官判處上訴人監禁8 個月。 4.在上訴聆訊時,熊大律師替上訴人作出幾項上訴理據。熊大律師認為裁判法官犯了原則性的錯誤,因裁判法官忽略了考慮判處監禁的刑期在9 個月以上,上訴人就該等監禁服刑完滿後,如再沒有毒癮的情況下,根據《戒毒所條例》第 6A(1)(b) 條,上訴人無須再羈留於戒毒所服刑,但裁判法官現判處上訴人監禁8 個月,服刑完滿後,上訴人亦可能需要羈留於戒毒所接受戒毒治療16 個月,熊大律師陳詞指,這是對上訴人不公。 5.本席認為上訴人過往已有2 次被判戒毒所令,但上訴人依然干犯本案,因此本席認為裁判法官的判刑是恰當的。裁判法官的裁決是沒有犯原則性或法律上的錯誤,他希望上訴人監禁刑滿後再回戒毒所接受治療,若然她沒有毒癮,在離開戒毒所後她亦要接受懲教署的監管及輔導服務一段時間。本席認為這是對上訴人有幫助的,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邵鈞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熊健民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