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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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署任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席前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處監禁8 個月。她不服刑期,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19/201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Jun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19/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119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4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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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蔡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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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17年5月26日
判案日期: 2017年6月15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署任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席前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處監禁8 個月。她不服刑期,提出上訴。

2.案情指在2017年1月19日晚上,上訴人在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85 號後巷被警員截停時手持一個膠袋內載有6.03 克結晶體內含5.92 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在警誡下,上訴人聲稱這些毒品是她自己服用的。

3.上訴人有9 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2 項與毒品有關。在2017 年2 月7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就一宗「店鋪盜竊」罪,上訴人被判處戒毒所令,該案案發日期為2016 年9 月10 日,即上訴人干犯了這宗店鋪盜竊案件後,在保釋其間她再干犯本案。裁判法官考慮了本案的冰毒份量是不少的份量,以往上訴人亦曾就同樣的罪行被判處戒毒所令,他認為再判處上訴人戒毒所令已不能反映本案的嚴重性,因此裁判法官判處上訴人監禁8 個月。

4.在上訴聆訊時,熊大律師替上訴人作出幾項上訴理據。熊大律師認為裁判法官犯了原則性的錯誤,因裁判法官忽略了考慮判處監禁的刑期在9 個月以上,上訴人就該等監禁服刑完滿後,如再沒有毒癮的情況下,根據《戒毒所條例》第 6A(1)(b) 條,上訴人無須再羈留於戒毒所服刑,但裁判法官現判處上訴人監禁8 個月,服刑完滿後,上訴人亦可能需要羈留於戒毒所接受戒毒治療16 個月,熊大律師陳詞指,這是對上訴人不公。

5.本席認為上訴人過往已有2 次被判戒毒所令,但上訴人依然干犯本案,因此本席認為裁判法官的判刑是恰當的。裁判法官的裁決是沒有犯原則性或法律上的錯誤,他希望上訴人監禁刑滿後再回戒毒所接受治療,若然她沒有毒癮,在離開戒毒所後她亦要接受懲教署的監管及輔導服務一段時間。本席認為這是對上訴人有幫助的,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邵鈞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熊健民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