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58/201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May 2017.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兩項控罪,一項是「郊野公園內吐痰」罪及另一項「郊野公園內棄置廢物」罪,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聆訊時認罪及同意案情,裁判官周至偉在判刑時亦考慮到上訴人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上訴人59 歲,與丈夫同住並育有子女。在原審時,上訴人在庭上表示在案發當日她吐口水是因為她不滿漁農處車輛妨礙她步行,她再一次吐口水後即被票控,上訴人解釋她第二次吐口水是因為她目睹一名男子吐痰後而感到身體不適。另外,上訴人當場撕爛定額罰款通知書並把它棄置在地上是因為她不想繳交罰款,上訴人又聲稱漁農處職員填寫告票時拖延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