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古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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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兩項控罪,一項是「郊野公園內吐痰」罪及另一項「郊野公園內棄置廢物」罪,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聆訊時認罪及同意案情,裁判官周至偉在判刑時亦考慮到上訴人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上訴人59 歲,與丈夫同住並育有子女。在原審時,上訴人在庭上表示在案發當日她吐口水是因為她不滿漁農處車輛妨礙她步行,她再一次吐口水後即被票控,上訴人解釋她第二次吐口水是因為她目睹一名男子吐痰後而感到身體不適。另外,上訴人當場撕爛定額罰款通知書並把它棄置在地上是因為她不想繳交罰款,上訴人又聲稱漁農處職員填寫告票時拖延時間。

Case No.HCMA 158/201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May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58/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158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傳票2017年第2號及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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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古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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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17年5月25日
判案日期: 2017年5月25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兩項控罪,一項是「郊野公園內吐痰」罪及另一項「郊野公園內棄置廢物」罪,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聆訊時認罪及同意案情,裁判官周至偉在判刑時亦考慮到上訴人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上訴人59 歲,與丈夫同住並育有子女。在原審時,上訴人在庭上表示在案發當日她吐口水是因為她不滿漁農處車輛妨礙她步行,她再一次吐口水後即被票控,上訴人解釋她第二次吐口水是因為她目睹一名男子吐痰後而感到身體不適。另外,上訴人當場撕爛定額罰款通知書並把它棄置在地上是因為她不想繳交罰款,上訴人又聲稱漁農處職員填寫告票時拖延時間。

2.裁判法官聽過上訴人的求情理由後考慮刑罰的問題,本席無須在此再敍述出來,在裁判法官的判刑理由書內第 6、7及8 段已清楚解釋。至於罰款金額,裁判法官判處上訴人每項控罪定額罰款港幣1,500 元,附加罰款港幣1,500 元及訟費港幣500 元,即每張傳票罰款為港幣3,500 元。最後,裁判法官給予上訴人兩星期的時間繳交相關罰款。

3.在上訴聆訊前,上訴人在呈交法庭的信件上提出幾項解釋及理由,就正如梁律師盡量理解其有關內容並在他的書面陳詞內歸納如下:

(1)上訴人指她在恐嚇及不知情的情況下簽署有關兩張定額罰款通知書;

(2)上訴人稱控方第一證人發現第一張定額罰款通知書上的資料有遺漏;

(3)控方第一證人原先並沒有打算票控上訴人,但上訴人一時不清醒沒看清楚定額罰款通知書便將它撕掉及棄置;

(4)控方第一證人證實上訴人棄置的碎紙為第一張定額罰款通知書的碎紙及上訴人隨後離開均非事實;

(5)上訴人稱控方第一證人聯絡控方第二證人以協助找上訴人調查並不合理;

(6)控方第二證人沒有記錄上訴人的個人資料,也沒有將第二張定額罰款通知書交給上訴人;及

(7)控方第二證人向上訴人錄取口供後,將口供紙交給上訴人,上訴人看過後將它撕碎並丟到垃圾桶內。

4.正如梁律師所講,答辯人認為兩項控罪的判刑絕非明顯過重,裁判官並沒有原則性犯錯。其實在上訊聆訊時,上訴人亦表示她不覺得裁判法官判處罰款有明顯過重的跡象,她反而重申認為不應該票控她,又提及到主控其實並不想票控她等等的上訴理由,本席看不到上訴人所解釋的理由與判刑上訴有何關連,本席局限於處理有關刑罰方面,不是來處理她過往與他人的恩怨。

5.本席看到梁律師所提供的案例,與及裁判法官的判刑理由,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在判刑方面有明顯過重的跡象、抑或裁判法官在原則上或事實上有犯錯,因此,本席不認為本案的罰款是有不公的地方,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梁廷毅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