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白劍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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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經審訊之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3個月,他現在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申請。

Case No.HCMA 395/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Feb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9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15年第395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579號)

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白劍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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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中屏
聆訊日期: 2017年2月10日
判案日期: 2017年2月10日

案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經審訊之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3個月,他現在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申請。

2.原審時,上訴人由當值律師代表,在上訴時則沒有律師代表。

控方案情

3.控方證人女士與上訴人在2013年5月透過交友網認識,並且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係。

4.在2013年9月,女士一隻價值40,000元的勞力士手錶需要修理,上訴人表示認識鐘錶維修人士,可以協助將手錶修理,不用收費,需時兩個星期,因此女士將手錶交給上訴人。

5.2013年10月女士多次要求上訴人歸還手錶,上訴人一直以不同理由,包括自己不在香港、手錶鎖了在公司夾萬而同事無法開啟,又或者無時間歸還等等藉口作推搪,一直沒有把手錶歸還。女士透過律師向上訴人追討借款及手錶不果後,報警求助。

辯方案情

6.上訴人出庭作供,但沒有傳召證人。

7.上訴人作供說,他在2013年從事舊名牌手袋、手錶翻新以及轉賣生意,但後來頭生意資不抵債。上訴人說他確實有將女士的手錶送到日本工廠修理,但他未取回手錶已經回港,後來他與日本的工廠在貨款上出現糾紛,所以手錶被日本的廠方扣押。

8.辯方的說法是,上訴人並沒有不誠實意圖取走手錶不歸還,上訴人只是因為顧及面子,沒有向女士說手錶被日本工廠扣留了。

裁判官的理由

9.裁判官考慮了女士的證供後,認為她的證供非常清晰,她作供時毫無迴避、直接了當,在盤問之下未被動搖,所以裁判官認為女士誠實可靠,接納了她的證供為事實。

10.裁判官提醒自己舉證責任及標準,他考慮了上訴人在庭上的證供之後並不接納他的證供,其中理由包括:如果上訴人擔心面子的話,沒有理由要告訴女士他的生意及資金出了問題,但卻不告訴女士她的手錶被日本廠方扣押一事。

11.另外,上訴人在庭上解釋有關他在警誡供詞提及腕錶正在日本維修時支吾以對,他一時說手錶仍在工廠修理中,一時又說已經修理好但未可取回。而且,上訴人向警方提供的兩份屬混合性口供的警誡供詞說法亦有不同,在2014年7月2日的警誡供詞中,他說手錶在日本工廠,無暇取回,但是在2014年11月4日的警誡供詞中則指手錶在仍在日本修理,兩者互相衝突之外,亦與上訴人在庭上作供指手錶被日本工廠扣押的版本不同。

12.裁判官認定,上訴人取去女士的手錶,在女士多番追討之下,上訴人作出不同藉口拖延。裁判官作出推論,認定上訴人是存心取去手錶不歸還,他的行為不誠實,裁判官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標準證明控罪元素,裁定上訴人盜竊罪罪名成立。

13.在判刑的時候,裁判官考慮了上訴人以往有十二次定罪紀錄,其中有十次與不誠實的罪行有關,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利用控方證人對他的感情取去手錶,手錶至今仍未歸還,裁判官認為即使接納上訴人有意賠償,亦沒有其他刑罰比監禁更為適合,所以用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為案中沒有減刑因素,判處上訴人3個月監禁。

上訴理由

14.上訴人沒有呈交上訴陳詞,在今天聆訊之中,他維持沒有不誠實取去女士手錶的說法,手錶確實已送了去日本維修,被日本的廠方扣押了。上訴人說廠方有簽收,如有需要,他可以把廠方簽收簿帶來香港及找日本廠方職員作證。上訴人投訴,因為自己刑事紀錄不好,所以裁判官對他觀感不好,此案其實是感情糾紛。

法庭的考慮

定罪上訴

15.本席先要指出,裁判官在作出定罪裁決之前不會知道上訴人的刑事紀錄,所以不會因此對上訴人存有偏見。

16.案件最重要的爭議是,上訴人代女士把手錶送了去日本維修的說法,是否真的或者可能是真的,如果有此可能,控方便不能證明上訴人是不誠實。

17.裁判官考慮了所有證據之後,認定小姐是可信證人;而另一方面,裁判官考慮了上訴人庭上證供及他的會面紀錄之後,認為上訴人的說法不可信,不接納他的證供。

18.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據進行,但是評估某名證人是否誠實可信,是原審裁判官的決定的範疇,處理上訴的法庭只憑書面紀錄作判斷,缺乏原審裁判官耳聞目睹的優勢,因此除非裁判官的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或者證據存在固有不可能性,或者他在處理證據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者有所遺漏,或者不曾作出考慮分析,否則,處理上訴的法庭不會輕言干預裁判官的裁斷。

19.在本案,裁判官有小心分析上訴人的解釋。裁判官指出,當小姐催促上訴人歸還手錶的時候,上訴人作出了多種不同的解釋推搪,而沒有歸還手錶。上訴人既然告訴了女士他的生意出現問題,但卻沒有告訴女士手錶被日本廠方扣押。裁判官亦考慮了上訴人被拘捕之後向警方作出了前後不符的解釋,在2014年7月2日的會面紀錄,他是說手錶在日本工廠,已隨時可以取回,但在2014年11月4日的會面紀錄則說手錶仍在日本維修;在法庭上他又有另一說法,說是手錶被日本錶廠扣留了,他因為面子問題沒有告訴女士,裁判官因此不相信上訴人的說法。

20.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分析沒有錯誤。上訴人對女士作出不同的推搪理由去拖延歸還手錶,裁判官作出上訴人是存心取去手錶不歸還和有不誠實意圖的推論亦屬合理。

21.本案在2015年6月2日已審結,並且在6月16日判刑,上訴人獲得保釋等候上訴,在高等法院分别在2016年6月2日及2016年10月27日開庭之後押後聆訊,上訴人至現在仍說日本廠方有簽收紀錄及可傳日本證人來香港作證之說都只屬空談。本席實在看不到有任何理由應該干預裁判官的定罪裁決。

判刑上訴

22.上訴人以往有十二次出庭被定罪的紀錄,其中十次涉及達三十項不誠實罪行。上訴人利用女士感情偷取她價值40,000元的手錶,而且至今仍未歸還,裁判官判處上訴人3個月監禁刑罰絕非明顯過重。

結果

23.因以上理由,定罪及刑罰上訴均被駁回,上訴人獲得保釋等候上訴,現在保釋撤銷,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 彭中屏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谷敏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