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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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了一項盜竊罪,被判處監禁4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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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08/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16年第608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3999號)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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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在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了一項盜竊罪,被判處監禁4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案情 2.2016年10月1日是賽馬日,大約中午時分,證人李先生在沙田馬場1樓售票處遺下了一個肩袋,被上訴人取去,在場有一名人士目擊過程,他截停了上訴人及報警。警察到場拘捕了上訴人,並撿獲他盜取了的肩袋,內有三本銀行戶口存摺、一個充電器和一把雨傘,總值約350元,上訴人承認因為貪心而盜竊有關財物。 上訴人背景和求情 3.上訴人有十二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從2015年至案發時間,共有六項盜竊的紀錄,四次是被判即時監禁。在本案保釋期間,於10月12日,上訴人再次干犯另一項盜竊罪,並於本案在裁判法院定罪判刑之前一日被判2個月監禁。 4.代表上訴人的當值律師求情時說,上訴人現年68歲,已婚,但已分居,他靠4,000元綜援維生,他患有抑鬱症,他是因貪心而犯案。律師指出,被竊財物價值不高,而且已經全數起回,事主並無損失。 判刑理由 5.主任裁判官在判刑時指出,馬場內有很多人會帶備大量現款作投注,事主的肩袋內可能會藏有價值不菲的財物。主任裁判官採納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為上訴人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4個月監禁。 6.上訴人涉及的另一宗正在服刑的盜竊罪,是在本案保釋期間干犯,主任裁判官考慮了整體量刑原則之後,下令本案4個月監禁和上訴人正在服刑的2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上訴理由 7.上訴人在一封給法庭的信中說,他之前所犯的五宗店舖盜竊罪,判刑只是由2個星期至2個月監禁,他認為本案的刑罰加重得太多,希望法庭能夠酌情減刑。 8.今天,上訴人要求法庭以罰款或社會服務令替代餘下刑期。 本席意見 9.上訴人在本案所犯的並不是店舖盜竊罪。誠如主任裁判官正確指出,上訴人是在馬場進行偷竊,而馬場內,很多的投注人士會攜帶大量現金,所以上訴人是相信事主的肩袋可能有價值不菲的財物。本案情況與店舖盜竊完全不同,不能夠相提並論。再者,上訴人是一名盜竊積犯,以往判刑未能夠阻止上訴人再犯,為社會利益,主任裁判官本可以對上訴人加刑,他沒有這樣做,對上訴人已經是十分寬大。 10.本案與另一宗正在服刑的盜竊罪是兩宗不同罪行,而且後者是在本案保釋期間發生,兩宗案件的刑期分期執行是完全正確,絕不違反總體刑期原則。 11.本案的判刑絕非明顯過重,亦沒有原則上錯誤,駁回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馬嘉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