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鄭宗昇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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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本月5日,在本破產呈請的聆訊中,本席對債務人頒下破產令,以下是判決的理由。

Case No.HCB 4756/2016
Court
HCB
Date05 Jun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 4756/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16年第47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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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 CHENG CHUNG SING (鄭宗昇) 債務人
單方面申請 : AIA INTERNATIONAL LIMITED
(前稱AMERICAN INTERNATIONAL ASSURANCE COMPANY (BERMUDA) LIMITED)
呈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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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林雲浩法官
聆訊日期: 2017年6月5日
判決日期: 2017年6月5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7年6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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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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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於本月5日,在本破產呈請的聆訊中,本席對債務人頒下破產令,以下是判決的理由。

2.債權人提出的破產呈請是基於一項區域法院的判定債務。雖然該判決是由於債務人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而登錄的判決,可是早前法庭已把破產呈請聆訊押後,以待區域法院就債務人提出的撤銷該判決的申請先作出裁決。

3.答辯人的有關申請,於2017年4月3日在區域法院聆案官席前聆訊,當時債務人由律師及大律師代表,可是他的申請並不成功,聆案官把申請駁回。其後債務人對聆案官的決定提出上訴,並改為親自行事。該上訴於2017年5月15日在區域法院法官廖文健席前進行聆訊,三日後廖法官頒下書面判決,裁定債務人的上訴失敗,裁決理由包括原告人已把傳訊令狀妥善送達債務人的地址,而且債務人並未能證明在該案件中有足夠的成功機會。因此,在本破產呈請訴訟中,債務人不能爭議他欠下一項判定債務。

4.在本破產訴訟中,債務人由2017年5月12日起不再聘用律師代表,親自行事。在聆訊當天,債務人反對呈請,但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理據。他請求法庭給他時間與他的律師商討;此外,他亦希望可以和債權人的管理層商談,並要求有三個月時間商討還款事宜。債務人聲稱他有意願作出還款,可是他完全未能提出任何還款安排。最後,本席認為債務人未能提出任何理據以反對呈請,因此頒下破產令。

  ( 林雲浩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呈請人:由譚百全律師行吳炬燦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轉聘吳珞珩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