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澍財 對 恆港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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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申索人不滿暫委審裁官鍾明新2016年12月12日判他敗訴的裁決及2017年2月13日維持原判的覆核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Case No.HCSA 10/201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Jun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10/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7年第10號

(原本案件編號: 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6年第197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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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上訴人) 劉澍財  
   
被告人(答辯人) 恆港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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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7年4月6日
判決書日期: 2017年6月27日

決書

1.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申索人不滿暫委審裁官鍾明新2016年12月12日判他敗訴的裁決及2017年2月13日維持原判的覆核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2.申索人提出了兩宗相關的申索,第一宗案件SCTC 19773/2016中,申索人聲稱,被告人,即汝洲街267號信邦大廈1/F B座C室(以下簡稱「該單位」)的業主,提供了非法僭建房間給他,僭建建築物結構有問題,而且業主沒有維修廁所電力供應而導致申索人需要去賓館沖涼。申索人的申索項目如下:(1) 搬遷費用$1,500;(2) 房間及廁所裝修費用 $2,000;(3) 業主退回按金餘款$1,000;(4) 申索人繳付了的地產經紀佣金 $1,100;以及 (5) 因為廁所沒有電力供應而需要去賓館沖涼30天的費用 $1,800,總共 $7,400。

3.第二宗案件SCTC 21133/2016中,申索人向介紹租賃該單位的金匯地產公司追討上述 (1)-(4) 項目的款項,總共 $5,600。

4.申索人的上訴只涉及第一宗案件。

5.審裁官的裁斷理由,詳載於2017年3月20日的裁決理由書。考慮過與訟雙方的證供後,總括來說,審裁官認為申索人並不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反之,兩名被告方的證人在盤問下的答案及解釋合情合理,審裁官認為他們是誠實及可靠的證人。審裁官決定撤銷申索人的申索。

6.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 28(1) 條規定,申索人所擬上訴必須只涉及審裁處在法律上的錯誤,或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7.再者,除了審裁官犯上法律上的錯誤,處理上訴之法庭不會推翻審裁官關於事實的裁決。

8.在這上訴許可的申請中,申索人提出「被告公司代表當時沒有合法的授權書而審裁官堅持繼續聆訊」。在上訴許可申請聆訊中,申索人澄清所謂「當時」是指2017年2月13日進行的覆核聆訊。

9.但從審裁處文件可見,被告公司已呈交日期為2016年7 月4日之「授權書」授權陳沐奇女士代表被告公司就SCTC 19773/2016案件:「就上述物業所引起的事宜,展開有關的法律程序/反對有關的法律程序及出席有關法律程序聆訊…」。明顯地,上述授權書包括代表出席有關之覆核聆訊。

10.在這上訴許可的申請中,申索人亦指出他是依據一個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情況而作出申索,因被告人或其代理人於出租涉案單位時蓄意隱藏地,沒說清楚出租單位是非法建築物而導致申索人蒙受損失,這是違反香港海關法例的商品說明條例。但審裁官在判案時錯用租務法例判案。

11.就此方面,審裁官在「裁決理由書」第35段有以下說法:–

“35. 商品說明條例第13E(1) 條清楚訂明 :「任何商戶如就任何消費者作出屬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即屬犯罪。」而申索人依賴的第13E(2)(a) 條,條款內容如下:「(2) 如按某營業行為的實際情況… 該營業行為–(a) 遺漏重要資料… 因而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一般消費者作出某項交易決定,而如該消費者沒有接觸該營業行為 ,該消費者是不會作出該項交易決定的,則該營業行為即屬誤導性遺漏。」顯然這個條款不適用於物業的租賃,只是一個有關貨品交易的條款。「商品說明條例」的詳題 (Long Title) 訂明:「本條例旨在禁止關於在營商過程中提供的貨品或該等貨品的供應商的虛假商品說明、虛假、具誤導性或不完整的資料、作虛假標記和錯誤陳述。」當中條例,只是適用於營商過程中提供的貨品,和租賃合約租客的權益完全扯不上關係。”

12.本席認為,在應用有關的法律原則上,審裁官沒有犯錯。本席亦同意審裁官駁回覆核申請的理據。事實上,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第2(4) 條已清楚訂明:「為免生疑問,不動產因不屬貨品,所以本身不是產品…」。

13.至於申索人提出的其他上訴理由 ,本席認為並不符合上訴必須「只涉及法律問題」的要求。

14.經考慮過申索人就申請上訴許可的陳詞 ,及本案之有關文件,本席認為申索人未能展示審裁官裁斷出現法律上的錯誤,可以批准他提出上訴。因此,本席拒絕申索人的申請。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陳嘉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