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子超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76/201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June 2017.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處理應課稅品條例適用的貨品罪」罪名成立,他被判處8 個月的即時監禁。上訴人不服定罪的裁決,現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76/201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Jun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76/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176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41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朱子超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17年6月20日
判案日期: 2017年6月20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7年6月28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處理應課稅品條例適用的貨品罪」罪名成立,他被判處8 個月的即時監禁。上訴人不服定罪的裁決,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傳召一名警員作供。警員指在2016 年5 月7 日約凌晨3 時39 分,他與隊員在大欖隧道出口設置路障,進行隨機酒精呼氣測試。案發時,上訴人所駕的汽車並無依據警員的指示停下,當時汽車上只有一人,警員於是作出追截,追截的過程亦被警車上的流動監視系統攝錄下來。

3.從警車的流動監視系統影像可見,上訴人所駕的汽車加速切線逃避警方的追捕。及後,汽車更駛上路中迴旋處的安全島,發生意外。汽車最終駛至新潭路附近停下,上訴人隨即下車逃走。

4.警員上前搜查汽車。開啓車箱後,他發現了五個膠箱。打開箱蓋後,警員看見箱面上放了黑色的垃圾袋,垃圾袋下則滿載香煙。涉案的香煙共四萬一千支。

5.初審時,上訴人承認他是案發時汽車的司機,他也同意汽車於2015 年3 月由一名姓女士購入,並於約2015 年中一直將汽車借給上訴人使用、保管及保養。在借出汽車時,車內除了一些基本設備外,並無任何其他物品。

辯方案情

6.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上訴理據

7.上訴人指警方未能在汽車內取得其指紋,故此裁判官指他知道車箱內裝有未課稅的香煙,實犯上錯誤。另外,上訴人亦指就這些未課稅香煙,警方曾向他表示不會作出檢控。

討論

8.就首點,上訴人實際上只是重覆初審時其代表律師向裁判官所提出的觀點。就此,裁判官已在裁斷陳述書處理過:

「至於指紋檢驗報告(P6)指出,於TG2064的車門及車箱只套取到另一人的指紋,但並無套取到被告的指紋。有關指紋不知道何時及什麼情況留下。況且,當時被告是駕駛TG2064的司機,但卻在一直由被告人借用及保管的TG2064內,套取不到被告的指紋,同樣亦更加可疑。因此,本席認為指紋檢驗報告對本䅁並沒幫助, 不會給予P8任何比重。」

9.裁判官的意思是雖然在車門及車箱內套取得一個不屬於上訴人的指紋,但有關的指紋不知道是在甚麼時候及情況下留下的。再者,縱使上訴人一直均有使用及保管涉案的車輛,也是該車的司機,但車上卻完全沒有他的指紋,這也令人生疑。無論如何,裁判官表示他不會對指紋檢驗報告給予比重,也沒有對上訴人作出不利或有利的推論。

10.裁判官對指紋檢驗報告採取中立的態度是正確的。

11.裁判官在考慮所有的證據後,表示:

「當然, 本席同意不能單憑被告逃走而推定被告是知情。但在加上上述證供的累積效應及在車上搜到的有關應課稅香煙共四萬一千四百支,市值為$117,000,常理告知如此貴重的物品不會被隨便存放,或者隨便交給不知情人士。因此,歸納以上種種因素,本席認為唯一不可抗拒的合理推論是被告當時知道他所駕駛的『車』內有有關的應課税香煙。」

12.裁判官所作的結論正確,本席看不到有任何令定罪不穩妥的地方。

13.至於上訴人指警方曾告訴他不會就涉案的未課稅香煙作出檢控這事,本席相信這是因為上訴人在此次事件中,也被警方控告違反「道路交通條例」內的一些罪行。當天發生的事,事後實由兩組負責不同任務的警員處理。再者,上訴人的律師在初審時,也從沒就此作出任何投訴。

14.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 陳慶偉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蕭啟業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