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志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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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99/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Jun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99/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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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志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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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7年6月15日上午11時31分
出席人士: Ms Cannise CHA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Bruce TSE,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曾約瑟律師行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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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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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1,569.9克「冰」、一些片劑共含2.2克「冰」、1.58克可卡因、6,173.7克草本大麻和85.17克大麻樹脂。

2015年6月27日下午,一隊警員搜查銅鑼灣道51號豐景大廈10A室,當時單位內只有業主,警員分別在A房和B房發現涉案毒品、多個「冰壺」、電子磅和一些可再封膠袋,在A房還撿獲被告人租房的租約。業主確認被告人自4月起租A房,5月起一併租用A、B兩房。警方在單位鐵閘內側發現被告人的指紋,浴室中一支牙刷和一把剃鬚刀有被告人的DNA,B房內一個枕頭套上有多於一人的混合DNA,主要來自被告人。豐景大廈閉路電視紀錄顯示被告人在6月23日至27日曾進出大廈,警方通緝被告人。同年8月31日,警員在深水埗截查被告人,在他身上搜獲豐景大廈大閘電子匙卡和涉案單位大門和鐵閘匙、A房內收藏毒品的抽屜鎖匙和港幣五萬七千餘元。

警方資料顯示,此份量的「冰」約值$630,000;可卡因約值38,000元;草本大麻約值$820,000;大麻樹脂約值6,500元。

被告人現年46歲,四次犯罪紀錄,在內地受教育至中學,犯案時無業,靠綜援生活,自2013年與妻子分居,仔女與妻同住。他家有父母超過70歲、祖母90歲。被告人十年前開始接受東區醫院精神科治療,現仍需定期覆診。

根據案例譚伊真案、Abdallah案、劉德明案,被告人共販運1,572.1克「冰」,應判監二十三年零五個月;而販運1.58克可卡因,應判監兩年零六個月;涉案的6.1公斤大麻草和85克大麻樹脂,應共判監三年。

關於涉多種毒品的判刑,本席會採用黃健球案的原則,先將可卡因、草本大麻和大麻樹脂的份量換算為大約相等刑期的「冰」,再將所有份量加起來,計算最後的量刑起點。根據本席的換算,販運1.58克可卡因的刑期約等於販運1克「冰」的刑期。同樣理由,販運涉案份量的草本大麻和大麻樹脂約等於販運1克「冰」的刑期,所以販運以上兩種毒品的罪責約等於販運兩克「冰」,本席將這兩克加入原本「冰」的份量,本控罪的量刑基礎應為1,574.1克「冰」,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會混合幾種毒品以增加毒品的藥力,所以本席不會再另外加刑。考慮過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沒有再減刑理由,現以二十三年零五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被告人原本表示認罪,在6月9日開審前改變主意,要求更換律師,法律援助署需緊急更換律師團隊。到6月14日,被告終決定認罪。本席認為,被告人只應獲百分之二十五的減刑。現就他認罪減刑五年零十個月,現判被告人這項控罪入獄十七年零七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