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群 訴 張佐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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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邵群向被告人張佐姣提出索償申請,申請於2000年7月10日在原訟庭被張澤祐法官裁定敗訴。其後,原告人再向本庭提出上訴,但也在2001年3月9日被本庭駁回。有關的案情及敗訴駁回上訴的理由已在張法官及本庭的判詞中有詳細交待,所以本庭不打算在此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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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241A/2000 CACV 241 & 686/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 民事上訴案件 2000 年第 241 及 686 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案件 1997 年第 6967 號)
----------------- 判案書 ----------------- 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原告人邵群向被告人張佐姣提出索償申請,申請於2000年7月10日在原訟庭被張澤祐法官裁定敗訴。其後,原告人再向本庭提出上訴,但也在2001年3月9日被本庭駁回。有關的案情及敗訴駁回上訴的理由已在張法官及本庭的判詞中有詳細交待,所以本庭不打算在此重述。 2.民事案件要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是要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進行的。該條例的第1節規定:
3.經過聆聽邵群女士的陳詞及考慮過原審及上訴的理由後,本庭認為原告人並不符合向終審法院提出申請准許上訴的規定,因此,本庭拒絕申請。本庭命令原告人繳付今次聆訊的堂費。
原告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被告人 : 由楊寶林,黎雅明律師行轉聘大律師區慶祥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