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紹明 對 Lee Chi Yuen Arct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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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呈請人是判定債權人,有關的判決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2016年6月8日在HCMP 778/2016一案中所作的訟費判決,裁定債務人須向呈請人支付港幣170,000元的訟費。此後,呈請人除了透過第三債務人命令(garnishee order)從債務人在中國銀行的戶口取得港幣1,248.09元以外,並未能討回判定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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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1393/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17年第1393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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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 1.本案的呈請人是判定債權人,有關的判決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2016年6月8日在HCMP 778/2016一案中所作的訟費判決,裁定債務人須向呈請人支付港幣170,000元的訟費。此後,呈請人除了透過第三債務人命令(garnishee order)從債務人在中國銀行的戶口取得港幣1,248.09元以外,並未能討回判定債務。 2.於2016年9月9日,呈請人向債務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並於2017年3月7日,向本庭對債務人提出破產呈請。 3.根據債務人在本訴訟中所作的誓章,他並不否認或挑戰在HCMP 778/2016一案所頒布的訟費判決,而且說他「同意及願意支付港幣170,000給呈請人」。債務人說他已向呈請人提出出售他在源智有限公司中的百分之五十股份來支付訟費,可是呈請人沒有回覆。後來,債務人又嘗試尋找第三方買家購入他在源智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權。債務人在他的日期為2017年5月25日的第二份誓章中說,他已與潛在買家洽談交易細則,希望能盡快將售出股份所得的資金支付對呈請人的欠款。顯然這並不是對破產呈請的抗辯理由,而且從破產呈請開始到現在已超過四個月,債務人仍然未能把他所稱的股權資產變賣,償還債項。 4.此外,債務人說他已於2017年5月4日在高等法院向呈請人提出訴訟,案件編號為HCA 1056/2017。可是,從該案的申索陳述書可見,債務人的指控是呈請人曾於2011年9月22日挪用或竊取源智有限公司一筆381,644.34美元的款項。債務人並說他在2012年已就此事到西區警署報案,可是案件仍在調查中。這宗申索很明顯不是債務人本人向呈請人的申索,而是有關源智有限公司財產的爭議。因此,不論該申索是否有實質的理據,它也不能構成債務人對本破產呈請的抗辯理由。 5.最後,債務人要求本庭把破產呈請延遲聆訊,待HCA 1056/2017一案結束後才作破產呈請聆訊的安排。這要求並沒有理據,而且也不合符法庭處理破產呈請的準則。 6.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拒絕把破產呈請聆訊押後,並對債務人作出破產令。訟費由破產財產支付。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呈請人:由Reynolds Porter Chamberlain律師行蘇瑋程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轉聘吳珞珩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