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紹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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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危險駕駛」罪,經審訊後被暫委裁判官藍凱欣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港幣5,000 元,吊銷駕駛執照為期6 個月及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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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84/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284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2016年第161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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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危險駕駛」罪,經審訊後被暫委裁判官藍凱欣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港幣5,000 元,吊銷駕駛執照為期6 個月及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2.控方案情不複雜。控方共傳召兩位證人。 3.控方第一證人是駕駛NU9354 司機,控方第二證人是他的乘客。在2016 年7 月14 日案發當日上午大約10 時22 分,控方第一證人稱,他駕駛着私家車在林錦公路往八鄉方向行駛,車上載有兩名警察通訊科人員,其中一位是控方第二證人。涉案路段是雙綫雙程行車,中間以連續雙白綫分隔,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 公里。從相片可看到涉案路段其實是一段相當平直和不太斜的路段。在案發前,控方第一證人供稱,他當時以時速大約40‑50 公里行車,見到右方逆線有兩輛公共小巴停車上落客。當他駛到兩輛小巴之間的位置時,他見到一輛白色的小型貨車在第二架小巴後面突然越過雙白綫向他迎面駛過來。在控方第一證人見到小型貨車駛過雙白綫時,他估計該白色小型貨車的車頭與他的車頭的距離只有大約5 米。跟着,他聽到「啪」一聲從他的車右後方傳出。控方第一證人在緊急時刻扭左剎車,隨後他就下車查看他的車輛,並見到上訴人所駕駛的白色小型貨車當時是停在小巴前面。控方第一證人見到他的車輛右後輪圈處大約有二至三吋花痕,右車尾泵把亦有少許花痕。至於上訴人的車輛,則在右前沙板及右前車頭泵把凹陷及有花痕。控方第一證人在他的車上裝有行車紀錄儀並拍攝到案發期間的情況。在原審時,該錄影片段呈堂為控方證物在並庭上播出。 4.控方第二證人的事實證供稱,案發時他見到上訴人的車輛迎面衝過來,越過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輛。他亦留意到控方第一證人扭左來閃避,亦有聽到撞擊的聲音。意外發生後,控方第二證人稱他下車見到上訴人的車輛停在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輛後面。 5.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上訴人作出自辯。 6.上訴人供稱,因他的車輛已經賣給客人,所以他很小心地駕駛。他當時駕駛車輛以時速約36 公里行駛至案發位置,並尾隨一輛紅色小巴,他亦見到紅色小巴前面有一輛綠色小巴,而且兩輛小巴的前方是沒有其他車輛。案發時,他前面的紅色小巴突然煞停,但沒有亮起煞車燈,他的車輛與紅色小巴的距離只不過是大約兩個車位。在這情況下,上訴人亦緊急煞車,由於他知道他沒有足夠距離將車煞停,所以,上訴人在那刻間曾想過將車扭向左邊,但恐怕會撞到在行人路上落小巴的乘客。在這情況下,他望向右邊,上訴人稱,由於他見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輛和在他前面的小巴之間有大約5 呎的空隙,所以他將車扭右駛入該空隙及停車。上訴人稱在那刻間所採取之行為,他認為比較會減輕發生交通意外的危險性。 7.上訴人的證供完畢後,裁判法官得知上訴人沒有其他辯方證人並作出他的分析。裁判法官得悉各證人的證供有不同的地方,所以很小心地處理和分析各證人的證供,並在其裁斷陳述書詳細地作出解釋。裁判法官亦考慮到控方第一證人車上的行車錄影片段來分析控方證人的證供是否可以得以支持。最後裁判法官亦有分析兩位控方證人的證供是否有不一致,即使他們的證供上是有少許不一致,但這些不一致的地方並不影響他們最終的誠信,本席不會將裁判法官的分析在此再敍述出來,因為裁判法官已經很清楚地在其裁斷陳述書作出解釋,裁判法官最後認為兩位控方證人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法官亦有考慮上訴人的證供,裁判法官留意到上訴人的證供是沒有行車錄影片段作支持。因為上訴人供稱,他前方的紅色小巴突然剎車。但從行車錄影片段可見到紅色小巴其實已停車一段時間。裁判法官在其裁斷陳述書分析上訴人的證供後認為上訴人的證供是不可接納的。因為上訴人的供詞前言不對後語,所以裁判法官拒納上訴人的證供。裁判法官亦提醒自己控方是否有足夠的證據來支持控告上訴人的危險駕駛的控罪,最後裁判法官判處上訴人罪名成立。 8.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亦是作出自辯。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指,裁判法官對他不公是因為她沒有考慮到當時小巴是不應該在案發位置上落客,他認為該處沒有小巴站的原因是因該路段是不適宜小巴上落客。上訴人供稱,裁判法官忽略考慮全面的證供,亦忽略考慮他當時的動作是為了避免撞到前面小巴而影響上落的乘客,所以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他才扭右邊越過雙白綫。上訴人亦投訴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不一致,裁判法官是不應該接納他們的證供。本席剛才已提及過,裁判法官已留意到兩位證人在證供上有不一致的地方,最後裁判法官很清楚地分析後認為這不影響他們最終的誠信。 9.至於上訴人的投訴,小巴當時是非法上落乘客。其實正如黃律師所說,關於這問題不是一個免責的理由,因為上訴人當時是緊隨小巴的後面,當小巴停下來,他亦應當採取適當減速而避免撞向小巴。上訴人指,小巴突然剎車的說法並沒有行車錄影片段可支持。本席查看裁判法官分析詳盡的裁斷陳述書,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在定罪的裁決有任何出錯,因此本席沒有足夠的理由去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裁決,因此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10.至於上訴人的判刑上訴,本席看不到刑罰有任何明顯過重的跡象。上訴人曾有6 次交通定罪紀錄,其中2 次為不小心駕駛。在此案件中,上訴人行車越過雙白綫是一個很危險的駕駛行為,這可能導致很嚴重的交通意外。上訴人求情時指出,吊銷駕駛執照會影響他的家庭生計,因他要供養妻子及子女。法庭了解到每名被告人的家庭背景,但因為本案的嚴重性,本席看到本案案情的事實及上訴人的背景後,並看不到刑罰有任何明顯過重的地方,因此本席沒有理由干預裁判法官的刑罰裁決,因此判刑上訴亦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