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雅實業有限公司經營富臨皇宮 對 賴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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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賴先生不服審裁官麥國昌於2017年6月14日作出的裁決, 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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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32/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17年第32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7年第11587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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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1.賴先生不服審裁官麥國昌於2017年6月14日作出的裁決, 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 2.本案的申索人是中雅實業有限公司經營富臨皇宮(酒樓),而賴先生是富臨皇宮的前店長,負責酒樓生意。富臨皇宮的申索,是關乎一筆賴先生於2016年5月31日從一名富臨皇宮的客人黎先生收取的3萬元訂金(「該訂金」)。賴先生即時給黎先生簽發了一張收據,以證明他代表富臨皇宮收取了該訂金。賴先生卻沒有把該訂金交還富臨皇宮。於是,富臨皇宮入禀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該訂金。 3.審裁官於2017年6月14日在賴先生缺席的情況下,判令賴先生敗訴,賴先生須要立即歸還富臨皇宮該訂金。該命令屬復還性質。 4.賴先生於2017年6月25日遞交了他的上訴許可申請書。當中他只陳列3項上訴理由。首先,他表示他就富臨皇宮的申索一事,北角警署也正在調查。另外,賴先生指出另一名審裁官已於2017年6月13日就同類事件押後審訊至今年10月。最後賴先生指出他已經入禀法庭追討富臨皇宮拖欠他薪金及一些賠償,他的申索也被押後直至警方調查完畢才處理。 5.在聆訊中,賴先生向本席提供了以下的補充資料。首先,有關該訂金的刑事調查,警方已正式落案起訴他偷竊罪名,賴先生並須要於本年8月4日到東區法院應訊。賴先生表明他會不認罪。另外,他所指的同類型案件,是指另一筆他收取了兩萬元訂金。同樣地,他並沒有交還富臨皇宮。最後,賴先生所指的他向富臨皇宮的申索,是他在本年1月入禀勞資審裁處的申索。他的申索並未曾正式審理。 6.賴先生向本席確認他確實曾代表富臨皇宮收取了該訂金,作為黎先生婚宴費用的一部份付款。黎先生承認他並沒有把該訂金交還富臨皇宮。本席認為頼先生沒有任何答辯理據。毫無疑問地, 他破壞了他作為代理人的法律責任,與及僱傭雙方的誠信關係,導致他的主事人及僱主蒙受損失。賴先生必須復還該訂金給富臨皇宮。 7.賴先生並且解釋他當天缺席聆訊是因為他正在內地工作,趕不及回港應訊。他聲稱他有旅遊證件記錄可以證明他當天身處在內地。本席不能接受這是一個有效的解釋理由。 8.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第1款,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受到委屈,而理由只涉及法律問題或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核範圍,該一方可向原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如原訴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以批准。此外,一般而言原訟法庭是不會干預審裁官所作出的事實裁決,除非他犯了法律上任何錯誤。 9.本席並不認為審裁官犯上任何法律錯誤。本席也不認為賴先生就富臨皇宮的申索有任何答辯理由。故此,本席駁回賴先生的上訴許可申請。本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被告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