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凌業漢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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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本席前,第一被告人承認一項勒索罪(控罪二)和一項盜竊罪(控罪三),他面對其餘的兩項控罪,即控罪一和四,則保留在法庭檔案之內,除有法庭准許,不得重新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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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0/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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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本案乃一宗盜竊車輛後,向車主提出勒索的案件。 2.在本席前,第一被告人承認一項勒索罪(控罪二)和一項盜竊罪(控罪三),他面對其餘的兩項控罪,即控罪一和四,則保留在法庭檔案之內,除有法庭准許,不得重新檢控。 3.至於第二被告人,他承認全數三項控罪(控罪一至三)。 事實 4.事實上,第二被告人先盜取車輛(及其車廂中屬車主的錢包和私人物品)(控罪一:盜竊罪指控第二被告人),繼而夥同第一被告人,大膽登門造訪,到車主住所,向車主要求車輛贖金,經一輪討價還價,贖金定為港幣4萬元(控罪二:勒索罪指控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5.同晚,兩名被告人陪同車主,輾轉到達一銀行提款機前,車主將4萬元贖金交給兩名被告人(控罪三:盜竊罪指控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兩名被告人即場把車輛物歸原主,但車廂內的錢包和私人物品,早已遭第二被告人拿去。 求情 6.第一被告人現年23歲,他單身但一向供養母親。他原本任職倉務員,唯半年來失業,經濟拮据,才被迫犯下本案。他曾兩次遭法庭定罪,性質與本案不同。 7.第二被告人現年36歲,已離婚,但須供養一名女兒。他已失業一年,身無分文,故才犯下本案。他曾兩次遭法庭定罪,其中一次是盜竊。 考慮 8.上訴庭並未有對勒索車主案件頒佈判刑指引,不過,本席認為盜取車輛後對車主勒索屬嚴重罪行,判監難免,第二被告人更拿取車廂內屬於車主的錢包和私人物品。就控罪一,本席採用2年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就事後兩人向車主勒索和成功獲取贖金,本席則採用30個月監禁。 9.第一被告人在答辯日過後,才向控方提出認罪商討,雖然商討最後成功落實,但這顯示第一被告人的悔意,比起其他一早認罪的被告人(譬如第二被告人)來得較遲[1]和帶有條件[2],因此第一被告人只獲認罪所帶來的量刑扣減30%而已,第二被告人則獲一向的33%。 判刑 10.本席頒佈以下判刑。 11.第一被告人,就控罪二判監21個月;就控罪三,判監21個月,兩者全數同期執行,故今天共判處21個月監禁。 12.第二被告人,就控罪一,判監16個月;就控罪二和三則各20個月,兩者同期執行,但其中5個月與控罪一的判刑分期,故今天亦共判以21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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