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偉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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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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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1/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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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2.2016年11月29日約1810時,途人看見被告被困於香港北角青風街2A號維多利亞大廈該建築物1樓平台的防盜鐵絲網內,當時被告的手臂不斷流血及抱著一支竹枝,途人便報警。警察到達現場時,被告已經脫離防盜鐵絲網,站在1樓平台上。警員作出調查,被告聲稱他在2樓A室做水電工程,當問及他是否有方法聯絡該單位戶主時,被告改稱他是回來視察工程進度。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他是從棚架爬上去,打算從沒有人的單位內偷竊。但在警署的錄影會面下,被告再次改變說法,聲稱爬上平台意圖自殺。被告現在承認在2016年11月29日,企圖作為侵入者進入上述建築物的部分(即某個單位),意圖在該處偷竊。 3.被告現年58歲,過往有28項刑事定罪紀錄,大部分為盜竊罪,只是早年在1981年曾干犯企圖入屋犯法罪,最後在2016年9月因干犯店鋪盜竊罪被判監4星期,但被告在2016年11月便已干犯本案。 4.鄭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只有小學教育程度,已婚,育有兩名子女,但他已與太太分居,現在獨居。被告過往曾從事多種不同工作,包括油庫工人及裝修工作等等,但近年因精神病問題已失業,需倚靠每月綜援約3,000元維生。鄭律師特別從兩份精神科報告中指出,被告從2011年已患有精神病,曾進出精神科醫院及接受治療,精神狀況並不穩定,報告建議被告仍需接受院外的精神科治療。鄭律師指出,被告是次犯案並無帶備任何工具,無人受傷,亦沒有任何損失,犯案並非在深宵時分,被告已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5.入屋犯法罪為嚴重罪行,上訴法院以往在多宗案件中已表明牽涉住宅單位的應判以3年監禁。但在此案中,本席特別考慮到被告似乎只是趁機行事,並非專業竊匪,亦並無任何工具,最終無人受損或被盜任何物品。被告的精神狀況顯然亦與常人有異,其背景特殊。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經考慮後,本席認為適當地可把量刑起點調低至2年,被告認罪後減為16個月。 6.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1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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