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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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191/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Jan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191/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1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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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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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游德康
日期: 2017年1月19日上午10時38分
出席人士: Ms Susanna W Y LEE,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Cindy LEE Shin Man,由江得源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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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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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喺我嘅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嘅控罪,其實佢喺之前嘅審前覆核聆訊,即係2016年12月19日當天,已經透過代表大律師向法庭表示佢希望去承認控罪,咁就經過一啲時間,處理需要處理嘅事情之後,就喺今天正式承認咗控罪,亦都係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罪嘅罪行嘅詳情就係話,被告人喺2015年9月1號當日,喺天水圍非法咁樣販運咗一啲嘅固體物質,就係總共係2.99千克,而內含就係2.44千克嘅氯胺酮嘅危險藥物。案情嘅撮要,基本上就係話警方就喺天頌苑,天水圍天頌苑係進行埋伏,就當日係2015年9月1日,咁下晝4點30分喥嘅時候就見到被告人空手咁樣係進入頌畫閣,而喺5點04分嘅時候就再出現番喇,但係當其時就搦住一個2呎乘1.5呎乘1.5呎嘅紙皮箱,咁就快步,急步咁樣離開呢個大廈,然後就轉右入咗去天華路嗰度,但係一路期間就左望右望喇,於是警員上前喺呢一個附近嘅停車場嘅地方將佢截停,然後帶佢返去頌畫閣外面進行調查。咁打開咗被告人當其時搦住嗰個箱,就見到裡面有一個嘅吸塵機,咁吸塵機裡面可以見到有一個嘅包裹,咁就係似乎用一啲嘅錫紙包裝,裡面就可能裝載住一啲懷疑危險藥物喇,於是警方就立即以販運危險藥物嘅控罪拘捕咗呢個被告人,警誡之後,被告人就話凈係知道嗰啲係「K仔」,但唔知道有幾多,咁希望畀次機會佢。

警方就將被告人帶番佢喺頌畫閣嘅住所,咁就攞咗一個螺絲批嚟到打開嗰個嘅吸塵機,咁喺裡面就發現一個20乘15乘10cm(厘米)用錫紙包裝嘅包裹,而喺裡面就係搵到後來涉案嘅毒品,喺較後時間進行嘅錄影會面紀錄裡面,被告人喺警誡之後就講話,佢知道嗰個箱裡面係裝住一啲嘅「K仔」,咁佢係喺之前15年6或者7月嘅時候係上網,透過WeChat認識一個叫阿恩嘅人,咁就被告人就同阿恩提過話佢需要錢,於是阿恩就安排被告人去幫佢運送呢一個嘅吸塵機,即係裡面就有埋嗰啲「K仔」。咁就喺拘捕嘅前一天,阿恩就叫被告人去天水圍嘅嘉湖銀座嗰度去接嗰啲貨,之後嗰日去接一啲貨,跟住喺真正案發嗰一日,被告人就首先去咗一個停車位,喺嘉湖銀座附近嘅地方,大概兩、三點下晝嘅時候,咁就有一個貨車司機交咗畀佢兩個紙皮箱,咁佢就帶咗兩個箱返屋企,稍後晏晝嘅時候,阿恩就叫被告人將其中一個就送咗去大角咀,咁又再遲啲,阿恩就指示被告人去送另外一個箱,咁就畀咗一個電話號碼,透過WeChat畀咗一個電話號碼畀被告人,咁而被告人亦都用呢個電話號碼同一個男子接觸,咁就話佢哋相約就喺天水圍嘅地區會合,咁就係將嗰啲物件交畀另外嗰個人嘅。被告人就為阿恩做呢啲事情,就將會理論上收到3,000鈫嘅酬勞。喺我哋呢個案件裡面嗰2.44克嘅氯胺酮嘅毒品含量,當其時嘅市值,即係2015年9月份嘅時候就係379,730鈫。

我哋知道被告人冇之前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喺求情陳詞裡面,首先得知所有--除咗佢細佬之外,佢嘅屋企人喺晒法庭裡面支持佢喇,另外亦都有佢嘅朋友同埋舊同學等等。被告人係1993年出世,今年23歲,咁就教育至到去一個文憑程度,曾經喺拘捕之前做過兼職嘅售貨員,大概兩千鈫一個月喥嘅收入,佢唔係一個有毒癮嘅人士,亦都係身體健康,未結婚,獨身,咁就係同佢嘅79歲婆婆同埋兩位45歲嘅父母,另外12歲嘅細佬喺頌畫閣度一齊居住。我得知就被告人嘅爸爸係經營一個嘅建築公司,工程公司,咁媽媽就係幫佢爸爸手,被告人一直以嚟都係主要係由外婆湊大,其實家庭都冇咩嘢經濟上面嘅憂慮,但係自從細佬出咗世之後,就家庭嘅注意力似乎都落晒細佬身上喇,但無論如何,被告人都仍然好愛𡃶佢細佬。

被告人佢其實係喺呢一個嘅青年學院嗰度曾經係報讀一個運動行政管理嘅文憑,咁就其實都做得幾好,咁亦都睇到三封信件係由佢之前嘅老師、導師、講師等等寫入嚟。另外,亦都知道佢之前嘅同學同埋朋友亦都寫咗信入嚟去支持佢。有關佢拘捕當天,其實根本就係佢有一個開學嘅日子嚟嘅,從呢一個學生證裡面亦都睇到,佢應該喺IVE嗰度就係嗰日開始繼續去讀嗰個Sports Administration呢一個嘅文憑課程。但係呢一個課程當其時就需要學費,大概$11,000至到$12,000左右喇,佢嘅屋企人其實都話肯承諾係會可以幫佢繳付一半嘅學費,咁但係餘數就要佢自己去處理喇,被告人當其時就好愚蠢地諗住搵啲快錢,於是最終就導致到發生咗呢個事情裡面,因為佢由阿恩所應承畀佢嘅3,000鈫,呢一個銀碼對佢嘅生命去報讀呢一個課程將會有好大嘅影響,所以佢就愚蠢地做咗呢個決定。其實被告人喺被拘捕之後,亦都係向警方曾經提供過呢個阿恩嘅資料,但係最終都係冇一啲其他人被拘捕或者進一步嘅事情可以處理到。

我亦都獲知,因為呢個案件被還押嘅期間,被告人並冇放棄佢自己喇,咁就係透過一啲中文大學所舉辦嘅校外課程,一路喺度不停咁進修一啲嘅課程,但係由於有好多唔肯定嘅因素,因為都未判刑、未處理完案件,所以就呢啲都係短期課程,咁我獲告知,如果形勢有改變的話,有可能可以報讀一啲比較長嘅課程。

判刑指引

有關販運氯胺酮呢一個危險藥物嘅判刑指引,最早就會喺呢一個許守城案件去制訂,若然係超過1千克嘅氯胺酮被販運的話,監禁嘅刑期就會係14年以上。咁喺許守城之後,呢個案件之後,曾經有另外一個案件就係Sin Chung Kin嘅案件喇,咁就當嗰個案件裡面,上訴庭係特意去考慮,若然販運氯胺酮係超過許守城嗰個嘅份量嘅時候,仲有冇進一步嘅仔細嘅區別可以處理嗰個判刑起點呢?咁上訴庭係講到就係話,若然嗰個販運係2千克至到3千克之間嘅氯胺酮,嗰個刑期應該分別不少於18同埋20年,呢一點係控辯雙方今天都係冇任何爭議。

好喇,判刑嗰方面。首先,販運危險藥物最高嘅刑罰係終身監禁同埋罰款$5,000,000,若然以一個純粹數學嘅出發點嚟到去引用番Sin Chung Kin嘅案例裡面嗰個嘅判刑指引的話,以今次呢個案件裡面,2,440克嘅氯胺酮,應該會係有一個226個月嘅判刑起點。但係我考慮到呢個案件裡面有一啲嘅事情,首先,被告人喺案件裡面只係一個單純嘅負責帶貨嘅人,冇任何證據顯示佢曾經參與將呢啲毒品去包裝等等。另外,被告人之前係冇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佢23歲嚟講都係一個反映出過去都係一個奉公守法嘅人。另外,就係話佢雖然愚蠢地咁就干犯咗今次控罪,但係佢當其時背後嗰個嘅理由係希望能夠為自己交一啲學費嚟到去嘗試繼續去進修。考慮過呢啲事情,我會係採納一個相對嚟講較低嘅判刑起點就係219個月,219個月嘅判刑起點,我裁定喺呢個案件裡面冇任何嘅加刑因素導致要去將呢一個嘅刑期加重。

我嘅睇法就係,唯一一個減刑嘅因素就會係被告人一個認罪嘅情形,雖然佢係喺審前覆核先至去提出話認罪,咁但係佢嘅案件其實係喺2016年4月22號轉介原訟庭去審訊,咁喺嗰個時候,案例吳文南就仲未被決定,亦都冇嗰啲新嘅關於判刑嘅時段有唔同嘅判刑扣減呢一個嘅指引係仍然未定落嚟,無論控辯雙方嘅兩位李大律師都係同意今天應該用一個三分之一嘅扣減加諸喺被告人身上,我同意兩位嘅睇法,所以被告人嘅刑期將會係變成,給予三分之一嘅扣減之後就係146個月,換句話說就係十二年零兩個月嘅監禁,十二年另兩個月嘅監禁,呢個係被告人嘅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