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秀琼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上訴審裁小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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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為上訴人沒有依除非命令行事,上訴法庭於2017年6月28日撤銷其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CACV 257/201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6 Aug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57/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5年第257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15年第120號)

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黎秀琼  
(上訴人)    

建議答辯人 香港房屋委員會上訴審裁小組(房屋)  

建議有利害關係 香港房屋委員會  
的一方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判案書日期: 2017年8月16日

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17年6月23日,上訴法庭作出除非命令:

「 除非上訴人在2017年6月27日下午四時之前將上訴文件冊、陳詞大綱、法律典據和案例清單送交法庭(交送法庭的相關文件,除上訴文件冊兩份外,其餘的都需要三份)及送達予答辯人,否則上訴法庭將以上訴人沒有意願繼續進行上訴為理由,立即撤銷其上訴,2017年7月4日的聆訊亦會自行取消。」

2.因為上訴人沒有依除非命令行事,上訴法庭於2017年6月28日撤銷其上訴。

3.2017年7月6日,上訴法庭單一法官命令上訴人須支付香港房屋委員會上訴的訟費。

4.2017年7月11日,上訴人存檔傳票,要求「寬免」除非命令及訟費命令並押後「聆訊直至完成人身傷害案雙方交換證據之後」。

5.上訴人的上訴已被撤銷,除非命令已完成其作用,故不存在所謂「寬免」的可能。而亦因為上訴已撤銷,整件案件已了結,所以上訴人申請押後聆訊亦無任何基礎。

6.訟費命令既已頒下,並不存在「寬免」的可能。無論如何,上訴人未能提供理據說服法庭訟費命令為何不應執行。

7.基於上述原因,本庭撤銷上訴人2017年7月11日存檔的傳票,並命令上訴人須支付答辯人訟費。

8.2017年8月11日,上訴人存檔傳票,內容和2017年7月11日的傳票一樣,但是她又在同日存檔的誓章說,2017年8月11日的傳票也包含上訴法庭單一法官作出的訟費命令之意。即使本庭接納這傳票為上訴之用,本庭認為其上訴是毫無根據,因此必須駁回。本庭命令撤銷2017年8月11日的傳票。

(朱芬齡) (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由李郭羅律師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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