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秀琼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上訴審裁小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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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為上訴人沒有依除非命令行事,上訴法庭於2017年6月28日撤銷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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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57/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5年第257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15年第120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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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17年6月23日,上訴法庭作出除非命令:
2.因為上訴人沒有依除非命令行事,上訴法庭於2017年6月28日撤銷其上訴。 3.2017年7月6日,上訴法庭單一法官命令上訴人須支付香港房屋委員會上訴的訟費。 4.2017年7月11日,上訴人存檔傳票,要求「寬免」除非命令及訟費命令並押後「聆訊直至完成人身傷害案雙方交換證據之後」。 5.上訴人的上訴已被撤銷,除非命令已完成其作用,故不存在所謂「寬免」的可能。而亦因為上訴已撤銷,整件案件已了結,所以上訴人申請押後聆訊亦無任何基礎。 6.訟費命令既已頒下,並不存在「寬免」的可能。無論如何,上訴人未能提供理據說服法庭訟費命令為何不應執行。 7.基於上述原因,本庭撤銷上訴人2017年7月11日存檔的傳票,並命令上訴人須支付答辯人訟費。 8.2017年8月11日,上訴人存檔傳票,內容和2017年7月11日的傳票一樣,但是她又在同日存檔的誓章說,2017年8月11日的傳票也包含上訴法庭單一法官作出的訟費命令之意。即使本庭接納這傳票為上訴之用,本庭認為其上訴是毫無根據,因此必須駁回。本庭命令撤銷2017年8月11日的傳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由李郭羅律師行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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