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嘉恒 對 環球資產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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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上訴許可聆訊當日,被告人委派一位曾德儀女士出席。曾女士自稱她為被告人公司的會計及行政主任。

Case No.HCLA 14/2017
Court
HCLA
Date25 Aug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LA 14/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2017年第14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16年 909號)

_________________

  蕭嘉恒 (SIU KA HANG) 申索人 (答辯人)
   
  環球資產集團有限公司
(GLOBAL ASSET GROUP LIMITED)
被告人 (上訴人)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珮瑩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7年8月17日
判決日期: 2017年8月25日

決書


1.於上訴許可聆訊當日,被告人委派一位曾德儀女士出席。曾女士自稱她為被告人公司的會計及行政主任。

2.據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6)命令,除非是由律師代表,被告人是不得進行任何該命令中指的法律程序。如被告人欲要求由其中一董事代表,須向司法常務官提出申請。

3.被告人代表梁先生曾向司法常務官作出申請,但被拒絕。

4.於聆訊中,曾小姐並沒有申請聆訊延期以令被告人可委任律師代表出席。曾小姐是無權利代表被告人進行是次上訴許可的申請。

5.並且根據香港法例第25章《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條,如上訴理由涉及法律問題,或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範圍,本席才可批予上訴許可。

6.被告人於2017年7月5日上訴許可申請傳票中列出4項上訴理由,但均涉及原告人是否被公司解僱或是在未獲取上司同意下自行離職。鄧少雄審裁官已於爭議點上作出詳細分析後,裁定原告人並非自動離職。這是一項事實上的裁定。

7.另外有關休息日及補假存在與否,審裁官是據僱傭合約中的條款作出分析並接納原告人於這方面的證供。這亦是一項事實上的裁定。

8.於今次上訴許可申請中,被告人沒有提出任何新的論點。

9.在考慮所有情況後,本席認為被告人上訴理由並不涉及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及上訴沒有合理勝訴期望。本席不批准上訴許可。

( 朱珮瑩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被告人 (上訴人):由曾德儀代表環球資產集團有限公司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