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丘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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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 case

Case No.HCCC 484/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Feb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484/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4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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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丘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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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游德康
日期: 2017年2月20日上午10時5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Sabra LO Shui Yi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Ken NG Kin Man,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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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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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喺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嘅控罪,之後根據有關嘅程序轉介原訟法庭進行判刑。

罪行嘅詳情指被告人喺2016年7月7號,喺呢個新界將軍澳嘅欣景路8號新都城第2期L1層1017號鋪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係內含597克氯胺酮嘅1,033克粉末。

案情嘅撮要就係話,被告人案發嘅時候,其實就喺呢一個1017號鋪外面使用緊佢嘅手提電話,期間就係畀當其時進行反毒品巡邏嘅警員截查。警員表露身分之後,就問被告人點解喺嗰度同埋佢喺邊度住嘅,跟住被告人就開始顫抖,同埋垂低咗佢嘅頭,然後喺附近嘅後樓梯佢被搜查,喺佢當其時攜帶住嘅一個背包裡面搜到一個白色嘅膠袋,裡面有另外四個膠袋,而裡面亦都裝住有關今次案件裡面嘅危險藥物。

警方於是以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嘅罪名拘捕咗被告人。警誡之後,被告人就話,佢係收人2,000鈫嘅酬勞,幫人帶嗰啲嘅「冰」毒,係佢當其時用「冰」個字眼嘅。

喺後來嘅警誡錄影會面紀錄裡面講,被告人就透露,佢就其實係當日嘅下晝6點鐘嘅時候,其實收到一個叫做阿興嘅人打電話畀佢,而呢個阿興就係佢之前一個月左右結識嘅,呢個阿興就叫被告人送嗰啲「冰」,就畀佢兩千鈫,被告人就同意咗嘅。然後一如嗰個阿興嘅指示,被告人就喺呢一個嘅土瓜灣宋王臺花園嗰個嘅花槽嗰度,就攞起咗嗰個膠袋嘅,打開膠袋見到裡面有四包佢當其時以為係「冰」毒喺裡面嘅,跟住佢就坐的士去咗呢一個嘅新都城第2期,然後期間就係等候人哋再打電話畀佢話嚟收毒品,但係嗰個時候就畀警察拘捕咗嘅。因此,被告人係仲未收到嗰個2,000鈫所謂嘅報酬。

有關嘅毒品當其時估計嘅巿值係245,854鈫。

被告人係冇之前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佢將會大概應該係八日之後就係轉25歲,所以喺干犯控罪嘅時候仍然都係24歲。

喺求情嘅過程裡面,我就收到一系列嘅信件,就睇晒啲內容,亦都得知呢一個被告人嘅家人、佢嘅前僱主、前校長等等對佢嘅睇法。

有關判刑嘅指引,有關販運氯胺酮嘅判刑指引就係喺案例SJHii Siew Cheng許守城)(CAAR 7/2006)呢個案件裡面所判定。經過審訊之後被定罪,販運300至到600克嘅氯胺酮嘅判刑範圍係9至到12年嘅監禁。

有關判刑方面,首先指出,販運危險藥物最高嘅刑期係終身監禁同埋罰款$5,000,000。喺我哋呢個案件裡面,涉及嘅氯胺酮份量係接近600克,係597克,一個合適嘅判刑起點應該係稍為低於12年。喺呢度我亦都想順帶指出就係話,若然被告人當日佢以為自己攜帶係「冰」毒,若然嗰啲真係「冰」毒,佢同意去運送呢啲「冰」毒的話,今天被告人所面對嘅刑期嗰個判刑起點係接近20年,接近20年嘅,同樣嘅份量就會係接近20年嘅判刑起點。我嘅睇法,亦都係我嘅裁斷,我認為被告人不能倚賴佢嘅所謂年輕嘅年紀,作為佢嘅求情因素。干犯控罪嘅時候,佢已經24歲,而且之前喺不同嘅崗位度工作過,亦都清楚知道社會點樣運作嘅,佢亦都知道佢將會係為別人去送毒品,嚟到去賺取一啲嘅酬勞,佢甚至以為嗰啲係「冰」毒添,但係佢仍然決定選擇去咁樣做,而且只係兩千鈫嘅酬勞,呢啲錢對佢當其時所欠嘅五十幾萬,或者後來我透過佢嘅屋企人,包括爸爸喺附件6裡面嗰個信件裡面所寫,後來似乎還到去應該相差仲係二十幾萬嘅,仲係欠緊,就算係呢啲嘅銀碼,嗰兩千鈫對佢嘅還款根本係冇乜重大幫助,而且呢個並不能夠成為佢干犯呢個控罪嘅藉口,佢必須就住佢所做嘅呢個決定,承擔所有嘅後果。

雖然係咁樣,我睇過所有嘅求情信之後,我係清楚咁見到一個好慷慨、好良善嘅、同埋能夠希望幫助到別人嘅人。而喺佢讀書嘅時候,雖然佢嘅考試成績嗰啲可能唔係話最好,但係亦都好積極咁參與所有校內嘅活動,所以校長先至對佢咁深刻嘅印象,同埋咁嘉許佢。亦都喺信件裡面睇到,被告人係接觸所有嘅人裡面,都令到別人對佢有好感同埋有正面嘅評語,無論係佢學校嘅人或者佢家人,甚至包括佢以前所工作過嘅地方嘅人都係一致好評,對佢嘅人品,呢個反映到被告人之前一直係一個正面嘅、良好品格嘅。有一個可惜就係話,見到個文件裡面顯示,同埋求情裡面聽到話,被告人佢係曾經報讀一個公開大學嘅護理課程,但係就唔知點解,就未能夠完成。我喺呢度懇切咁樣希望被告人喺未來嘅日子,喺你嘅還押期間,唔好浪費呢啲嘅時間,你仍然可以嘗試去揀番一啲合適嘅課程嚟到去報讀,嚟到準備將來你重新融合社會嘅時候做一個有用嘅人。

由於被告人喺呢個案件裡面只係一個低層次嘅帶貨嘅角色,由於被告人冇任何之前刑事定罪紀錄,就住呢個判刑起點,我會係採納141個月嘅判刑起點,141個月嘅判刑起點。就住干犯控罪嘅過程裡面,我睇唔到有任何其他嘅加刑因素。相反地,由於被告人之前嘅正面良好品格,我係會就喺呢一個141個月嘅判刑起點裡面扣減3個月嘅刑期,扣減3個月嘅刑期。另外,由於被告人係適時咁樣去承認控罪,亦都給予佢三分之一嘅量刑扣減。

因此,最後嘅刑期喺扣減晒之後就係92個月,又或者係七年零八個月嘅監禁,七年零八個月嘅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