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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兩項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源自兩名申請人,梁頌恆和游蕙禎(分別爲“梁”和“游”)就立法會宣誓事件所引起的法律程序。事件涉及二人在2016年9月的立法會換届選舉後所作出的立法會議員宣誓,及由他們據稱作出的宣誓所引發的後果。正如在本裁決理由書中可見,立法會主席裁定,二人的行爲並不構成符合要求的有效宣誓,並決定給予二人再次宣誓的機會。但在二人得以再次宣誓前,當時的行政長官與律政司司長展開了有關法律程序,而該等法律程序涉及的主要問題是梁游二人在此情況下是否有權再次宣誓。原訟法庭裁定,二人無權再次宣誓,並宣佈二人之宣誓無效,取消他們就職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及宣佈二人無權以該身分行事。上訴法庭維持原判,致使兩名申請人向本院提出了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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