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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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承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被判六個月醫院令。他不服判罰,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334/201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Aug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34/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334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1314號)

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德權  

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 2017年8月30日
判案日期: 2017年8月30日
頒下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7年9月1日


1.上訴人承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被判六個月醫院令。他不服判罰,提出上訴。

2.䅁情指他在香港新界屯門青山醫院病房男廁內以手摑打襲擊另一同為青山醫院的住院病人的男子的面部,導致他臉部擦傷、右眼結膜下出血。當時該男子正從上訴人準備進入的洗手間出來,該男子從沒招惹上訴人。

上訴理由

3.上訴人就判刑上訴,指在小欖服刑時被職員拳打腳踢,多般虐待,他希望能把醫院令改為三個月,好讓他到青山醫院接受治療。

答辯人回應

4.答辯人指,裁判官已恰當考慮並接納兩名醫生的報告及對上訴人治療時間的建議,平衡了病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其精神康復的利益和社會的利益。此外,答辯人特別指岀,上訴人曾在2016 年干犯同類罪行被判入小㰖精神病科中心六個月,在本年2 月才被送返青山醫院繼續治療。他在服畢2016 年的入院令後三個月即重犯同類案件,更涉襲擊院友,憑其犯䅁之頻密度和暴力傾向,入院令實有必要。

討論

5.鑒於上訴人精神健康問題,他已入住青山醫院21 年,在1982 年至2016 年期間上訴人有12 項定罪紀錄,當中九次涉及暴力事件。2015 年及2016 年干犯同類罪行,分別被判入小欖精神科中心三個月和六個月。

6.裁判官獲取的兩份精神科報告指,上訴人患有精神分裂症及反社會性人格障礙;除精神病問題外,亦患有羊癲症,雖自1998 年起在青山醫院接受治療,但由於他對自己的病情缺乏認知,精神健康及行為問題亦處於不理想狀況;兩位醫生均建議六個月的醫院令。

7.上訴人現在面對的控罪,最高的監禁期是三年,六個月的入院令並不較有關罪行本可判處的刑期為長,在上訴人的情況及控罪的嚴重性來說,亦是合適的判刑。裁判官是根據精神科醫生報告的內容,採納了專家的意見,認為視乎上訴人個人的情況,這個入院治療是合乎上訴人的整體利益,同時亦考慮了控罪的性質、嚴重性,兼顧到上訴人的背景才作出這項命令。上訴人在陳詞中所指被職員虐待,屬缺乏證供支持的片面之詞,亦顯示他對自己病情的認知和洞察力有限。本席認為六個月的醫院令是合適的命令,刑期長短亦是合適的。上訴判刑理據不足,駁回,維持原判。

  ( 潘敏琦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鄭頴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