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PD 371/2016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September 2017.
1. 在羅湖路沙嶺132號 (「132號」) 的範圍內,建有兩間平排相連的石屋,一間為兩房單位 (「該兩房單位」),而另一間為三房單位 (「該三房單位」)。證物A1為雙方同意的就132號及附近的地形,從一條鄉村通道 (「該鄉村通道」) 可達132號的入口,那處設有一個鐵閘 (「該132閘」) (B/32相片所示),入閘後第一間石屋為該兩房單位,之後為該三房單位 (證物A4相片為兩間石屋的前方),三房單位出門的左方為一條私家路 (「該私家路」) (證物A3相片所示),可通往沙嶺131號及從位於131號的門閘出入 (「該131閘」)。132號所在位置,在2016年1月4日之前屬邊境禁區,在內作探訪、居住或工作,也須向邊界警區邊境禁區許可證辦事處 (「禁區房」) 申請禁區紙,唯此規定隨著禁區在2016年1月4日開放後取消了。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