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英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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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26/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7年第1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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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本案被告人何英諺承認案中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案發於2016年11月8日,案件涉及內含559.5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703.62克晶狀固體、內含605.24克氯胺酮的1,005.54克固體及449克粉末,以及197片內含1.52克硝甲西泮的片劑。 案情當天晚上7時52分左右,警務人員看見被告人從九龍土瓜灣馬頭圍道228號8樓(7/F)D室(下稱「D室」)出來,走落樓梯之前四周張望,一會後,被告人在6樓(5/F)梯間仍不斷四周張望,並以手按著風褸左袋,警務人員將被告人截停搜查。 警務人員在被告身上搜獲下列物品:(a)22個膠袋,載有內含43.73克氯胺酮的共78.5克固體;(b)三條鎖匙;(c)一部流動電話。 警務人員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說「對唔住,啲毒品係我嘅,我用嚟賣畀人嘅。」 警務人員以被告人身上搜獲的鎖匙進入D室,發現地上及放在地上的床褥擺滿大批各種毒品。搜查D室發現一些物品,其中包括:(a)數張A4紙,上面擺放了未包裝的內含434.5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共562.87克晶狀固體;(b)二十個膠袋,載有內含124.9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共140.75克晶狀固體;(c)二百三十七個膠袋,載有內含合共561.51克氯胺酮的927.04克固體及449克粉末;(d)二十排錫紙包,載有合共一百九十七片內含共1.52克硝甲西泮的片劑;及(e)一個膠袋,載有內含非那西丁(毒藥表第I部所列毒藥)的0.57克固體;(f)三個電子磅;(g)一沓可再封口透明空膠袋;(h)三隻匙羹;(i)兩支夾鉗;(j)一部膠袋封口機;(k)一盒橡筋圈;(l)一把剪刀;(m)一個玻璃碗;(n)D室的租單收據及租約,寫明被告人為租客;及(o)四張紙,記下懷疑是毒品交易的紀錄。 警務人員再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在警誡下說「其實呢度啲『冰、K仔』同啲『five仔』我都係返咗一日左右,未賣畀人嘅。」 被告人其後於警誡錄影會面中說出一些事情,其中包括:(a)他自2016年7月起租住D室,管有唯一的鎖匙,從來無人探訪他;(b)他被警務人員截查時,正前往樓下附近出售氯胺酮給其他人,但他拒絕透露交易詳情;(c)在D室內搜獲的毒品是被告於2016年11月7日買回來再賣給其他人的,他承認買了1公斤「冰」毒、1公斤氯胺酮及二百片硝甲西泮片劑,但他拒絕透露詳情;(d)因為「冰」毒濕,他把「冰」毒放在數紙A4紙上,想吹乾,然後包裝;(e)涉案全部氯胺酮及「冰」毒均由被告包裝;(f)至於那二百片硝甲西泮片劑,被告說自己服食了三片,所以搜獲的只有一百九十七片;(g)他承認將鹽和奶粉攙入氯胺酮以增加數量。 案中販運毒品的總份量為559.5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605.24克氯胺酮及1.52克硝甲西泮,撿獲的危險藥物於2016年11月的市值估計約為港幣759,375元。 被告接受獲承認案發時管有撿獲的危險藥物作非法販運用途。 被告人的認證口供指出,他現年24歲,於香港出生,他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被告人完成中五教育後,從事廚師工作,月入港幣13,000元。 梁大律師輕判請求中指出,便如被告人的經歷認證口供所指,被告人現年24歲,曾接受中五教育,他未婚,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獨居於案發單位。梁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完成中五教育後,他曾從事裝修及廚房工作,被捕時他任職廚房助手,月入約15,000元。梁大律師指出,被告人的父母於被告人年紀很少時便已離異,被告人是於較後期才與父親一起生活。被告人有一妹妹。被告人的父母、妹妹及女友均於庭上支持被告人。 案中,被告人承認他是為賺取快錢而干犯販運毒品罪行,他對他的行為感到十分後悔。辯方呈遞了分別由被告人、被告人父親、被告人母親、牧師、被告人母親中學同學及教友,與及區議員為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函。辯方亦呈遞了一些被告人於還押時所參與的進修課程的相關文件及功課供法庭參考。梁大律師指出,從求情信函中可見,被告人除了於庭上承認控罪,表現悔意外,於求情信中,被告人亦充分表現出他的悔意。求情信可見被告人自少品格善良,他是受到引誘而變壞,但猶幸被告人知錯能改,他現已立志將來成為一社工,回饋社會。 就著案情,梁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於拘捕時,他已向警方和盤托出,作出招認,於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被告人亦進一步承認有關罪行。被告人亦於法庭第一時間承認控罪,省卻法庭的時間,並表現出他的悔意。梁大律師要求法庭考慮被告人並無任何定罪紀錄,他得到家人支持,決心改過,他承認控罪,並沒有浪費法庭的時間,他亦立志繼續進修。 就著涉案的毒品,梁大律師要求法庭以綜合式的處理方法考慮本案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判刑,他要求法庭判刑時以涉案的硝甲西泮數量極少而不予考慮。就著案中的559.51克「冰」毒,梁大律師指出,按判刑指引,販運559.51克「冰」毒,量刑基準約為19年監禁,而販運605.24克氯胺酮,按量刑指引,量刑基準則應為12年監禁,而以12年監禁換算為「冰」毒,「冰」毒數量則約為100克,以100克「冰」毒加上搜獲的559.51克「冰」毒,考慮量刑起點,量刑基準應為約20年監禁。梁大律師指,以案中「冰」毒與及氯胺酮考慮量刑起點,量刑起點應約為20年監禁。 如以個別處理方式(individual approach)考慮涉案的氯胺酮與及「冰」毒,根據每種毒品數量考慮其量刑指引,最終刑罰可能為31年監禁,這是會出現過重的荒謬情況。梁大律師要求法庭以綜合式處理方法考慮本案的判刑,作出公平、現實與及符合常理的刑罰。 法庭量刑時考慮了本案涉案毒品的性質與及數量、本案案情及辯方輕判請求,法庭同意法庭於量刑時可不考慮涉案的少量硝甲西泮,法庭認為硝甲西泮只佔案中毒品的極少數量,只有1.52克。法庭亦認為以綜合式處理方式(combined approach)處理本案的判刑是合適的處理方法。比較案中的「冰」毒與及氯胺酮毒品,「冰」毒無疑的毒性較強。 以案中的559.51克「冰」毒,引用香港特別行致區訴譚伊真(CACC 524/2011)一案的量刑指引,販運300克至600克「冰」毒,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15至20年監禁,本案涉及559.51克「冰」毒,純粹考慮案中「冰」毒,法庭認為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19年監禁,但法庭認為法庭絕不能忽視案中605.24克氯胺酮毒品的存在,法庭認為有需要將刑罰上調,經考慮後,法庭認為一合共20年的量刑起點應足以反映案中559.51克「冰」毒及605.24克氯胺酮毒品的整體刑責。 法庭以20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被告人並無刑事定罪紀錄,他於第一時間承認罪行,他應得到三分之一的刑罰扣減,法庭將刑罰下調至十三年四個月監禁,即160個月監禁。除被告人初犯及承認控罪外,案中並無其他輕判理由。按前述原因,法庭就著本案的販運危險藥物罪判處被告人監禁十三年另四個月,即共160個月監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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