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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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暫委裁判官莫子聰席前審訊後,被判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被判監8個月和賠償$3,444給受害人。上訴人在2017年5月23日通知法庭撤銷判刑上訴,而本席亦因此正式駁回其判刑上訴。上訴人現在只就其定罪上訴。上訴人在原審時由當值律師代表,而在本上訴聆訊則沒有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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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38/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138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10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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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暫委裁判官莫子聰席前審訊後,被判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被判監8個月和賠償$3,444給受害人。上訴人在2017年5月23日通知法庭撤銷判刑上訴,而本席亦因此正式駁回其判刑上訴。上訴人現在只就其定罪上訴。上訴人在原審時由當值律師代表,而在本上訴聆訊則沒有代表。 控方案情 2.2017年1月6日,上訴人在旺角警署報案室內公眾等候區偷取姓李的事主的一部電話。除了物主的證供外,控方亦依賴案發時的閉路電視錄像(證物P1)和上訴人的會面紀錄。 3.上訴人出庭自辯,主要是說他真誠相信那放在椅子上而屏幕有裂痕的電話是被人丟棄。他打算把那電話棄掉。 上訴理據 4.上訴人在2017年3月8日填寫表格101,只是依賴當中列印的字句上訴。在本上訴聆訊,上訴人沒有呈上任何文件,只是重申他「不算偷,算執」。他只是拾遺不報。 上訴理據的討論 5.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是以重審方式進行。原審裁判官深知控方的舉證責任。他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有利情況,理應以公正持平的態度評審證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從而作出事實的裁斷。 6.裁判官考慮電話物主的證供,認為她「證供清晰、明確,`合乎邏輯……證供誠實可靠,亦都接納她的證供為事實。」[1] 裁判官亦認為上訴人的辯解「極為荒謬」。[2] 上訴人說他在警署內等候警員來找他,後來他想到厠所大解。在途中,他看見那一部電話被一張紙蓋著並擺放在一張椅子上。上訴人說他看見那電話屏幕有裂痕,所以「真誠相信」那電話是被人棄掉。上訴人打算把電話拿到警署外邊丟棄。上訴人的教育水平是中五程度。電話的物主當時是送外賣給警署內的警員食用。裁判官亦仔細觀看有關的錄影片段,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7.本席看不見上訴人能提供任何上訴理據去支持他一廂情願的說法,亦認為有關的裁決並沒有不穩妥的地方。 結論 8.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本席在考慮案情和上訴人的背景後,決定不作任何訟費的頒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谷敏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