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oang Gia 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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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涉案單位是一民居住宅,位於大角咀角祥街叫海興大廈,該單位在海興大廈的1/F A2室。該大廈為一棟九層高的唐樓,總共有二百四十戶,不過在案發的時候有二百三十個單位已經被地產公司收購起來,那些住戶已經搬離該大廈。涉案的1/F A2室在2010年6月已經交由收購公司管理,該住戶在單位內遺下了一些雜物,包括一個不知是否仍能運作的雪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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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09/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30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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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否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案件簡介 2.涉案單位是一民居住宅,位於大角咀角祥街叫海興大廈,該單位在海興大廈的1/F A2室。該大廈為一棟九層高的唐樓,總共有二百四十戶,不過在案發的時候有二百三十個單位已經被地產公司收購起來,那些住戶已經搬離該大廈。涉案的1/F A2室在2010年6月已經交由收購公司管理,該住戶在單位內遺下了一些雜物,包括一個不知是否仍能運作的雪櫃。 3.2017年2月3日近傍晚的時候,上樓巡邏的警員發現被告人在該單位內搬移一個雪櫃,於是將被告人截停,被告人後來在警誡下說「我真係搬個雪櫃自己用㗎。」他在進一步的會面錄影中說,他帶備工具到那棟大廈是要找尋棄置的物品作自用。他說涉案單位的木門及鐵閘早已被人打開,不是他弄壞的。他說在室內檢查那個雪櫃的時候看它是否能夠運作,就被警員截著。被告人說若那雪櫃的狀況良好,他會搬走自用。 4.在審訊中被告人選擇上庭作供,說法和他對警方作的辯解一樣。他承認進入該空置單位,但只打算拿走別人棄置下來的物品,不是要作不誠實的偷竊行為。 控方案情 5.主控官傳召了三名證人。PW1是該大廈的保安員,PW2是收購單位的地產公司的租務主任,PW3是拘捕被告人的警員。 6.辯方律師對三名證人並沒有任何指責。 7.控方呈堂的證物有P1至P13。P1至P9為被告人在案發時帶備的工具、手套、袋子等物品,P10和P11是被告人的口供紀錄,P12是一輯一共四十六張相片的相片冊,P13為同意案情。 PW1保安員 8.PW1是一名巴基斯坦籍保安員,他自2014年在涉案的大廈擔任巡邏工作,他不是長駐該大廈的,只是每日早午在各層樓巡邏一次,他每次會巡查各層的單位。 9.PW1說案發當日他在下午2時開始巡邏各層(他記不起1/F有多少個單位)。他說該層只有A6單位有人居住。PW1說他在當日下午巡邏時發現A2室的木門是鎖好的,但他記不起該單位的鐵閘是否也鎖好。 10.PW1說被收購了的單位門外都貼有「不得進入」的告示,不過他記不起那個A2單位在案發當日是否仍貼著該張告示。 11.PW1不記得事發當天是他通知警方來到,還是警方找他,告知他A2單位發生了事。 12.PW1說海興大廈有多個出入口,不過那些出入口的閘門的鎖都壞了,有不少人時常非法進入該大廈,大廈內亦不時有麻煩的事情發生。他沒有一一說明那些麻煩事是甚麼,只提及曾有人在大廈內打架。 13.PW1說他以前也在大廈內見過被告人多次,但他沒有說出詳情。 PW2租務主任關先生 14.關先生是收購海興大廈內眾多單位的地產公司的租務主任。 15.關說海興大廈一共有二百四十個單位,在案發的時候有二百三十個單位已經被收購了,公司會在單位外貼上「不得進入」的告示,但他不知道案發當日1/F A2單位是否仍貼著該告示。 16.關說那個單位的住客在2010年6月已經搬離,住戶留下不要的物品仍放在室內,關的地產公司不會為那些被遺置的物品作估價,只會交由拆樓公司在拆樓時去全權處理。 17.關說拆樓商會把大廈內所有物品、設備計算在拆樓價格之內,但關不知拆樓商是怎計的。 PW3 PC16164 18.PC16164說他在2017年2月3日近下午6時上海興大廈各層巡視,他覺得那大廈給人一種荒棄的感覺。當他巡到1/F A2單位的時候,見被告人在室內用雙手攬著一個雪櫃,他入內向被告人作出調查,對方作出一些本地話回答,但有時又不答他。警員不知被告人是否不能夠完全明白他的問話,或是被告人故意不回答一些問題。(被告人是一名越南人,來港兩年。) 19.警員說他見大廈內很多地方都放有一些雜物,予人感覺凌亂,覺得那是一處荒棄丟空的地方。 20.警員說1/F A2單位的鐵閘有被撬痕跡,木門亦沒有了門鎖[見P12(16)號相片],但警員找不到該木門門鎖的任何部分;地上沒有,被告人身上亦沒有。 21.警員搜查被告人,在他褲袋搜獲一把鉗及一支螺絲批,並在他的斜孭袋內找到另一支螺絲批、一支電筒及一把𠝹刀與及另一把鉗子,又有另一支螺絲批和一隻手襪。(以上各項物品為證物P1至P9。) 被告人的警誡口供 22.警員帶被告人回到警署,在越南話翻譯協助下,被告人在警誡下說「我真係搬個雪櫃自己用㗎」。 23.警方為被告人進行進一步的問話。在錄影口供中被告人說出案發經過,包括承認他帶備工具進入海興大廈,他說是要找尋棄置的物品自用。他亦說涉案單位的木門及鐵閘早已被人打開,那隻膠手套是他在地上拾起的,他放入自己的袋子內。他被警員截查時,正在單位內檢查那個雪櫃看狀況是否良好,若是的話,他會搬走自用。 表面證供成立 24.辯方律師沒有作出中段陳詞,本席裁定控罪的表面證據成立。 辯方案情 25.被告人選擇作供,沒有傳召任何證人。 26.被告人是越南人,兩年前來港,他在香港沒有定罪紀錄。他在被捕前,靠政府援助過活。 27.被告人說,他有一名越南朋友叫阿勇,住在海興大廈內。案發前一星期,阿勇告知被告人說,1/F A2室有一個別人遺下的雪櫃,被告人於是在案發當日,帶備工具到那單位去檢查該個雪櫃,若該雪櫃能夠運作的話,被告人會搬回自己深水埗的居所自用。被告人說案發時單位內的狀況陰暗,他要把雪櫃移近門口較光的地方去做檢查,那時他就被PW3截查,稍後被捕。 28.被告人說涉案單位的門閘早已被人打開,他並沒有弄壞門鎖。 29.被告人說他認為涉案的雪櫃是別人棄留在該單位內的物品。 最後陳詞 30.主控官說被告人的辯解並不可信,主控官指被告人到涉案大廈內那個單位是要進行不誠實的盜竊行為。辯方律師則指那個涉案單位看來已經被荒棄多時,那個雪櫃亦明顯是被別人棄置在單位內,已近七年。律師指案中的一切情況符合被告人的辯稱,即他到涉案的大廈內那個單位是要找尋被人棄置的物品拿回去自用,他不是不誠實。 討論 31.三名控方證人都是誠實作供,不過PW1那名保安員顯然記不清楚案發當天的情況,包括當天下午巡樓的時候涉案單位的門閘是否鎖好。 32.呈堂的相片大多質數甚差,令人看不清楚,但都能模糊呈現涉案單位內的凌亂情況,顯示該單位已被人荒棄多時。單位的木門破壞,看來損毀已久,PW3那位警員在現場地上及被告人身上亦找不到任何鎖頭、鎖牌、鎖膽或手把,顯示沒有鎖的木門並非是由被告人破壞,而是早有人將他弄毀,被告人在案發當日只是就此進入。 33.被告人說他就此進入該單位,是要找尋被人遺棄的物品,有用的便會拿回家自由。 34.被告人如此說法切合案情,PW3那位警員亦指涉案的大廈內眾多地方予人一種荒棄的感覺。從呈堂的相片可見,涉案的單位已被人棄居多時。合理的聯想是屋內的一切物品亦是被人棄置在內。 35.事實上,案中的雪櫃看來已被人棄置在該處已近七年。 36.被告人當時身上備有多項工具,包括鉗子、螺絲批和𠝹刀,甚至一隻手套。他解釋那些工具是用來擰開螺絲的。該批鉗子、螺絲批、𠝹刀、手套本身不是非法物品,當然可以被人用來作不法用途,但也可用來作合法的事。被告人管有那些物品不代表他一定要作犯法的事,他要處理被人廢棄的電器物件,也得用上工具去切割、裝拆和擰開螺絲。 37.被告人進入那座差不多已被人完全收購的大廈,內有眾多被棄置的單位,雖然這仍算是非法闖入有關大廈及那個1/F A2單位,但本席相信被告人說,那不是要偷取別人管有的財物,他只是要尋找別人棄置的物品,拿來自用,他並非不誠實,他不是要在該大廈內任何地方作盜竊行為。 38.本席裁定被告人的非法入屋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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