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3947/198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July 2014.
1. 呈請人(丈夫) 以夏正民法官於1995年1月3日頒判的命令在2010年12月22日向法庭首次提出申請押記令,並於2011年4月14日取得絶對押記令,接着提出收樓令和售樓令的申請,最終於2012年12月4日取得相關命令,期間答辯人(妻子) 一直缺席聆訊。妻子於2013年3月4日申請擱置收樓令和售樓令,並於2013年3月12日取得擱置命令。妻子現申請撤銷押記令及撤銷其兩個物業於土地註册處的相關押記,丈夫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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