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252/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July 2017.
1. 本席注意到第一及第二控方證人證供中有很多不協調的地方,這些不協調地方是具關鍵性,因為是描述現場實際上如何撿取那些證物、怎樣產生那些證物。本席認為兩名證人的證供很可疑,因為他們沒理由在多方面都作出不合邏輯的事,即是剛才提及的,他說攜帶了「貴袋」外出但不使用,如何在三分鐘之內完成所有事情,截停被告、搜查袋子,不管用筆或用手指點算,點算出四十粒。另外就是為何會分不清楚誰是撿獲證物的人員、誰是封存的人員,並於值日官面前把P3、P4那兩個「貴袋」處理得極其混亂。本席亦留意到關於有個「貴袋」的號碼,B字頭那個,尾數2字,那個真是很奇怪,應該就是不知他們何時有溝通過似的,不過第二證人否認,他又說有可能是在某個階段與第一證人溝通過,但第一證人又不是這樣說,所以都不知何事是真,何事是假,本席有時都感到很撲朔迷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