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中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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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注意到第一及第二控方證人證供中有很多不協調的地方,這些不協調地方是具關鍵性,因為是描述現場實際上如何撿取那些證物、怎樣產生那些證物。本席認為兩名證人的證供很可疑,因為他們沒理由在多方面都作出不合邏輯的事,即是剛才提及的,他說攜帶了「貴袋」外出但不使用,如何在三分鐘之內完成所有事情,截停被告、搜查袋子,不管用筆或用手指點算,點算出四十粒。另外就是為何會分不清楚誰是撿獲證物的人員、誰是封存的人員,並於值日官面前把P3、P4那兩個「貴袋」處理得極其混亂。本席亦留意到關於有個「貴袋」的號碼,B字頭那個,尾數2字,那個真是很奇怪,應該就是不知他們何時有溝通過似的,不過第二證人否認,他又說有可能是在某個階段與第一證人溝通過,但第一證人又不是這樣說,所以都不知何事是真,何事是假,本席有時都感到很撲朔迷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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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52/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2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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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1.本席注意到第一及第二控方證人證供中有很多不協調的地方,這些不協調地方是具關鍵性,因為是描述現場實際上如何撿取那些證物、怎樣產生那些證物。本席認為兩名證人的證供很可疑,因為他們沒理由在多方面都作出不合邏輯的事,即是剛才提及的,他說攜帶了「貴袋」外出但不使用,如何在三分鐘之內完成所有事情,截停被告、搜查袋子,不管用筆或用手指點算,點算出四十粒。另外就是為何會分不清楚誰是撿獲證物的人員、誰是封存的人員,並於值日官面前把P3、P4那兩個「貴袋」處理得極其混亂。本席亦留意到關於有個「貴袋」的號碼,B字頭那個,尾數2字,那個真是很奇怪,應該就是不知他們何時有溝通過似的,不過第二證人否認,他又說有可能是在某個階段與第一證人溝通過,但第一證人又不是這樣說,所以都不知何事是真,何事是假,本席有時都感到很撲朔迷離。 2.審訊過程的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但要說清楚,因為雖然被告於特別事項時承認了吸食毒品,被告可能還有工具,但控方並非以此控罪檢控被告,在此情況下,被告於特別事項的證供並非主體證供,本席不能就此引用被告的證供來定罪,所以被告會發覺奇怪,為何被告承認吸食毒品及用工具來食,最終卻不能夠被定罪,就連吸食或藏毒都不能夠被定罪,因為控方的舉證立場並非如此,控方舉證指那四十粒及五十粒都是被告用以販運,而非指被告那四十粒或者五十粒是用作自用當作藏毒,不可以這樣轉向,因為案情與被告於特別事項說及的案情都不同,而且特別事項的證供亦不可以引用於主體案情。 3.以上只是向被告解釋確當的審訊程序要處理的技術範圍。本席裁定被告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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