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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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否認一項「乞取施捨」罪 [1] 。上訴人經暫委裁判官梁榮宗席前審訊後,被判有罪,罰款$1,000。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原審時和本上訴並沒有律師代表。

Case No.HCMA 75/201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Sep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75/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75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41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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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劉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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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廣池
聆訊日期: 2017年6月16日
判案書日期: 2017年9月22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否認一項「乞取施捨」罪[1] 。上訴人經暫委裁判官梁榮宗席前審訊後,被判有罪,罰款$1,000。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原審時和本上訴並沒有律師代表。

控方案情

2.案發地點是銅鑼灣啟超道和恩平道交界。大部份控方案情並沒有爭議。2016年12月24日晚上9時許,上訴人攜帶一個背包、一支葫蘆絲、一張可折疊櫈子及一個可折疊的紅色盒子到達這地點。

3.上訴人承認他在該處作藝術表演,在馬路旁吹葫蘆絲[2]。控方證人李成光()路過,叫上訴人停止他的藝術表演。大家有言語衝突。報警,投訴上訴人乞取拖捨。

4.警方到場拘捕上訴人,並檢取上訴人的隨身物品,這包括葫蘆絲和保護盒、紅色可折疊盒子和兩張分別是港幣$20和人民幣$100的紙幣。

5.作供說他看見有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把上述的紙幣放在紅色盒子內。勸告上訴人如需協助應到社會福利署。上訴人不領情反而惡言相向。說上訴人曾向那些給錢的人說「多謝」。用手機拍下照片和報警。

6.上訴人出庭作供,說他是來港新移民,堅稱他當時是做藝術表演。上訴人說他把香蕉放在那紅色盒子。上訴人說和到場警員捏造證供陷害他。

上訴理據

7.上訴人準備了4頁以簡體字手寫的上訴理據,另附一張照片副本,再寫上一些字句。

8.上訴人說他在案發地方「吹葫蘆絲藝術表演」,不到10分鐘,李成光便不准他吹葫蘆絲。上訴人說他有如街上其他外國人是在藝術表演。上訴人說「偽造証據」。上訴人說那兩張紙幣是他自己的錢。那盒子內有香蕉。

9.上訴人亦指警員「採取非法手段收集証據」,把上訴人銀包裡的錢放在紅色盒子內拍照。

10.上訴人亦說裁判官只聽控方人員,把案件爭議點轉移。上訴人不贊成裁判官說案件沒有什麼多大爭議的說法。

上訴理據的討論

11.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是以重審方式進行。原審裁判官深知控方的舉證責任。他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有利情況,理應以公正持平的態度來評審證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從而作出事實的裁斷。

12.裁判官說上訴人是不誠實的證人,「否認的是不容否認的事實」[3] ,而裁判官亦裁定那紅色盒子內是紙幣而不是香蕉。

13.裁判官說「該照片顯示的是香港常見的乞取施捨情景。本席裁定那些給被告人的錢,是人們本着幫助有需要的人而慷慨給予的施捨,而該處又是公眾地方。」[4]該照片[5]顯示上訴人正坐在櫈上吹著那支葫蘆絲或一種樂器。

14.第26A條列明「任何人到處流浪,或在任何公眾地方…乞取或收取施捨…均屬犯罪」。條例並沒有列明乞取或收取施捨的定義。

15.首先,本席並不同意裁判官說正在吹奏樂器的上訴人是「香港常見的乞取施捨情景」。常見的乞取情景是有人,不論男女或年長者,甚或是有殘障的人,用手或器皿行乞。姑勿論案發時上訴人的紅色盒子內有紙幣或香蕉;姑勿論上訴人有沒有向給錢的人說「多謝」,明顯地上訴人是正在吹奏東西。上訴人的「表演」或「賣藝」不一定是悅耳賞心,不一定是人人可接受,但這是上訴人的行為。這樣狀似表演的行為在香港亦甚為普遍。問題是,這是「行乞」行為,還是執法當局較為容忍的「藝術或街頭表演」行為。本席不會亦不能在此界定「行乞」和「表演」的行為的分野,亦認為沒有需要在本上訴案把某些行為定性。在一定程度上,這涉及灰色地帶,亦涉及情理法的考慮因素。

16.本席相信有關執法當局並不是以嚴格執法的態度來處理「表演」行為,並沒有嚴厲地控告那些人「行乞」,甚至違反作為訪客到港的逗留條件。另一方面,本席並不接納上訴人就控方證人和警員捏造證供的指控,亦不接受紅盒內是香蕉的說法。上訴人說他買了4斤香蕉,自己食了一半,但他說他在原審時並沒有告訴裁判官。

結論

17.綜觀各項因素,本席裁定上訴人的定罪上訴成立,並且撤銷其定罪及相關罰款,亦頒令把檢取的證物歸還給上訴人。

  ( 陳廣池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廖景棻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違反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6A條

[2] 有關葫蘆絲的圖片,見上訴宗卷第26頁

[3] 裁斷陳述書中文版第6頁M段,上訴宗卷第20頁

[4] 裁斷陳述書中文版第6頁R – T段,上訴宗卷第20頁

[5] 證物P1圖片,上訴宗卷第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