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58/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September 2017.
1. 本案共有兩位被告人。第一被告人被控四項控罪,分別是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控罪12)、兩項「盜竊罪」(控罪13及15)及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控罪14),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的第17(1)條、第9條及第18A(1)條。第二被告人則被控合共12項「盜竊罪」。簡而言之,控方指兩位被告人盜取了他們一位朋友,即控方第一證人的一張信用咭,在沒有得到控方第一證人的同意下,在香港及日本使用該信用咭消費,令控方第一證人蒙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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