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熊冠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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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簡稱「企圖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Case No.DCCC 60/201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Apr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0/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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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熊冠福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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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日期: 2017年4月12日下午12時37分
出席人士: Mr. Ivan Shiu,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Ng Yiu Hang, Henry,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KCL & Partners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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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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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簡稱「企圖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2.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16年11月8日,在香港企圖作為入侵者,進入建築物的部份(該部份為新界將軍澳安寧花園第5座2樓J室),意圖在該處偷竊。

事實

3.事實上,被告人在事發當日傍晚,進入該屋苑之後,成功爬行到該2樓住宅單位的窗花之外,並使用工具或徒手嘗試撬開窗花,準備進入單位内盜竊内裡有價值的東西。不知為何,被告人終止行動,並開始離開現場,唯其間遭居民發現,遂束手就擒,報官究治。案件之中,單位内並沒有任何損失,但窗花毀爛,維修費需大概600港元。

求情、背景及刑事紀錄

4.被告人現年41歲,單身,一人居住在報述的地址之上。他仍有一名年邁、患有癌症的獨居媽媽,需要他照顧。被告人任職建築工人,事發時因開工不足,收入減少,生活緊絀,這樣迫使他重操故業,再次干犯「入屋爆竊」罪行。

5.刑事紀錄方面,被告人曾遭法庭定罪6次,其中4次與本案同類,最後一次在2006年發生,該次,他遭法庭判監兩年。

考慮

6.當然,被告人並未成功入屋,而只是意圖進入,但本席並不相信被告人良心發現,突然間痛改前非,立心改過,才不繼續爆竊行為。

7.另外,事發時單位内的確沒有人,原因是屋主、家人等等剛剛離開,這樣便沒有碰面而產生暴力的風險。但本席不相信被告人事先能確定這點,的確沒有人在家應該是被告人意料之外。

8.縱使屋主沒有損失,被告人已有4項同類的犯罪紀錄,所以本席仍然採用一向住宅單位爆竊罪的3年監禁作為判刑起點,被告人盡早認罪,應獲全數三份之一的扣減,本席終判處被告人兩年監禁。

  ( 蘇文隆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