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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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5年12月24日早上,PW1洪先生在荔枝角公園跑步,他見到被告人,兩人早有衝突,洪說被告人本來坐著,當洪跑經他的時候,被告人突然起身,衝前用小刀刺向洪,令洪的嘴角裂傷和一隻牙齒碎了部分。

Case No.DCCC 99/201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Sep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9/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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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偉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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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7年9月18日
出席人士: 何鎮壘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譚健業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咸頓金仕騰律師行延 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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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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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否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案件簡介

2.2015年12月24日早上,PW1洪先生在荔枝角公園跑步,他見到被告人,兩人早有衝突,洪說被告人本來坐著,當洪跑經他的時候,被告人突然起身,衝前用小刀刺向洪,令洪的嘴角裂傷和一隻牙齒碎了部分。

3.被告人事後離開現場,他在大約一年後被捕。警誡下,被告人說:「阿Sir,我咩嘢都唔知。」

4.被告人在庭上選擇作供,承認當日和洪發生衝突。不過,他說洪先襲擊他,他還手打洪,又因洪手持磚頭打他,他才揮動手上早已持著用來銼甲的指甲鉗去嚇洪,但洪衝前,才遭指甲鉗的銼片弄傷,被告人稱自己只是自衛,並無惡意及非法攻擊洪。

控方案情

5.控方傳召了三名證人。

6.控方呈遞的有P1至P3,P1為同意案情,P2是十五張相片,P3是一份醫生報告。

PW1洪先生

7.洪現年56歲,2015年案發時,他已經退休,每星期的一至五早上都在荔枝角公園跑步。

8.2015年7月,洪已經常常見被告人躺在公園的石凳上吸煙。

9.2015年8月20日,洪跑步時,被告人將煙頭拋向他,落在洪的腳部附近,兩人因此發生爭執,並拉扯推撞對方,公園管理員見狀報警,警察來到,兩人願意和解。

10.直至2015年12月下旬,洪常在公園見被告人躺在凳上,他一星期見到被告人大約三次。

11.2015年12月24日,洪如常跑步。他每日慣跑二十圈。當日,他跑至第三、四圈的時候,已察覺被告人坐在一處石凳上 [ 洪在相片P2A(1) 和 (2) 號相畫上藍色交叉,顯示被告人所坐的位置 ]。洪說他以前未見過被告人坐在那裡,今趟是第一次。洪說,被告人當時正在吸煙,眼神異常,但洪對被告人沒加理會,繼續跑步,每圈都見被告人坐在那處。他說被告人比平時安靜,雙手放在大腿上,沒甚動作。

12.洪跑至第十四圈的時候,快要接近被告人,聽到被告人說粗話,包括「斬佢老母」,洪慢跑下來,打算走向被告人那處問明對方是不是在罵他。洪說被告人突然從座位站起來,右手持著一柄黑色柄的刀子,刀鋒長約六英吋,兩面有刃,並向洪的左邊胸口刺來。洪說他當時正慢跑向被告人,於是急忙閃避,有些失腳,剛避過胸口被刀子刺中,但刀子插進了他的嘴裡,割傷他的右邊嘴角。被告人拿著刀子逃去。

13.洪被送進醫院,醫生為他做了四十五分鐘的手術,令嘴部止血,並為他的嘴角裂傷縫上兩針。

14.洪感到右下顎的智慧齒前的大臼齒亦遭被告人的刀子撞碎了一部分,但醫生並沒在意。

15.洪說本來醫生要他留院兩、三天,但他怕太太擔心,堅持即時出院。

16.洪見醫生沒在意他的齒傷,自己也不太理會。

17.洪說自己的牙齒本來正常,不過自此之後,受傷的大臼齒的牙縫愈來愈寬,事隔一年半後,該顆牙齒出現痛楚。洪在上庭作供前兩星期才去見牙醫,牙醫要把那顆碎了一部分的牙齒拔掉,並說旁邊的右下智慧齒牙根亦有問題,牙醫把那兩顆牙齒都拔掉。

18.洪說他現在嘴角在喐動時會有些向右扯的情況,但不影響日常生活。

PW2 PC9756

19.PC9756在2015年8月20日那次衝突後到場調解,他記不起洪和被告人怎樣向他說及當天的情形。

PW3盧醫生

20.盧醫生自2006年起當醫生,辯方不爭議他的醫生資格。

21.盧醫生在2015年12月24日於瑪嘉烈醫院急症室工作,他檢查洪,發覺他的右嘴角至臉頰有一處兩厘米的割傷,可能傷及動脈,所以流很多血。盧醫生怕弄得洪更傷,所以只是檢查了洪的口腔內部一、兩秒,他見洪的口腔內部沒有明顯流血情況,洪亦沒有對盧醫生說自己有顆牙齒被撞碎了一部分。

22.盧醫生說洪的嘴角臉頰割傷是由利器造成,但他的報告上提及兇器是刀子,只是洪自己的說法。

23.盧醫生僅負責為洪作檢查,傷口縫針的工作交由外科醫生去幹。盧醫生不知道外科醫生怎樣替洪縫針及縫了多少針。

中段裁決

24.辯方律師沒有中段陳詞。本席裁定控罪的表面證據成立。

辯方案情

25.被告人選擇作供,沒有傳證人或呈遞任何證物。

26.被告人現年45歲,他說自己在案發當日只是自衛。

27.被告人說他在2015年8月20日和洪首先發生衝突,大家用粗話對罵,也有推碰對方,後來警察來到,雙方和解了事。

28.被告人說他在繼後的時間,在公園也見過洪多次,雙方沒有再生爭執。

29.2015年12月24日,被告人坐在相片P2A(1) 那石凳上看報及吃煙,並用指甲鉗銼甲。他說自己帶了指甲鉗在身多年,那指甲鉗長約四英吋,銼片翻出來也有三英吋長。

30.被告人說他正在銼甲的時候,聽到有人用粗話罵他,他抬頭見洪左手持著磚頭,站在相片P2A(1) 紅色圓圈那處,大家相距不遠,洪斥被告人還膽敢來公園,被告人則反駁說這是公眾地方,洪對被告人說:「呢鑊你咪旨意走。」並走到被告人面前,用手大力拍打被告人的頭部,被告人站起來,拳打洪的胸口,洪用左手持著的磚頭扑被告人的右肩,被告人感到痛楚,怕洪用磚打他的頭,便向洪揮動自己右手持著正用來銼甲的指甲鉗 [ 前端已翻出銼片 ]。被告人說他只想嚇退洪,但洪轉動身體及衝前來,便遭他的指甲鉗弄傷。

31.被告人否認主動衝前去刺洪及有意傷害洪,他否認蓄意坐在公園那裡去伏擊洪,又否認用粗話罵洪及挑釁對方。

32.被告人說他雖然遭洪用磚頭大力拍打右肩,造成該處瘀傷,但他事後沒有報警,他後來亦把那指甲鉗棄掉。

最後陳詞

33.主控官指洪稱如何遭被告人襲擊,說得清晰有理,值得信賴。相反,被告人說見到洪持磚頭走來,不懷好意,但起初仍紋風不動,後來才用手持的指甲鉗去嚇對方,說法並不合理。

34.至於盧醫生說洪的口腔內部沒有受傷,主控官說該名醫生可能只是檢查不到,或者洪的口腔內部當時仍未流血。

35.辯方律師則稱洪說的並不合理。律師指,被告人在2015年8月20日至12月24日期間,曾多次見洪,亦沒有攻擊對方,若被告人在2015年12月24日要伏擊洪,為何不是一見洪跑過便動手。律師又指控方所謂的兇刀,現在仍未被尋獲。

36.辯方律師指洪說及自己的傷勢與醫生的報導不符,有誇大之嫌。相反,被告人的作供合信,沒有誇大,被告人只是在自衛時無意地弄傷洪。律師指洪看來和被告人素有積怨,因而對被告人作出誣衊。

37.律師稱控方要證明以下四點:—

(a) 被告人有意圖導致洪受傷;

(b) 洪受的傷是真正嚴重的身體傷害;

(c) 洪的身體嚴重傷害是被告人造成的;及

(d) 被告人的傷人行為是非法及惡意作出的。

討論

傷勢

38.辯方律師指控方要證明洪真的受嚴重身體傷害,這說法不對。控罪指被告人傷害(wounded)洪,而非對洪作出真正的嚴重身體傷害,因此控方只須證明被告人有意作出襲擊洪的行為及有意使洪受嚴重身體傷害,但真正造成的傷害結果不一定要達到嚴重身體傷害程度(grievous body harm,即really serious body harm)。洪的受傷包括皮膚全層裂傷(laceration),已經是此罪要求的受傷。

39.控方說,洪在事件中,確實受到嚴重身體傷害,辯方不同意此說。

40.洪的嘴角被割傷,有兩厘米長的裂傷,現已痊癒,但留下疤痕。洪稱他現在說話時有些右扯的情況,但這情況在庭上並不明顯,亦無對洪造成功能損害或影響他的日常生活。

41.洪說他還有一顆大臼齒被撞碎了一部分,事後牙縫愈來愈寬,一年半後出現痛楚,連同隔鄰的智慧齒亦要拔掉,牙醫說該智慧齒的牙根出現問題。

42.那顆智慧齒的牙根問題是否和本案有關,令人存疑,因此本席不能將該智慧齒的問題列入考慮。

43.至於那顆據稱碎了一部分的大臼齒,即使真的遭被告人用硬物撞碎,也可能是洪自己延醫一年多,導致最後要被拔掉。法庭只能考慮洪說那顆大臼齒被撞碎了一部分為他的據稱傷勢,這連同他的嘴角受傷,雖非輕微,但都不算真正嚴重(really serious)。

44.不過,正如本席說在本案的控罪指控下,嘴角的裂傷已經達到法律中對受傷(wound)的要求。

證人的可信性

45.洪說被告人的刀子插入了他的口腔,割開了他的嘴角,也弄傷他的口腔內部,造成大量流血,刀子更把右下顎的一顆大臼齒撞碎了一部分。洪說他知道牙齒碎了,但沒證據顯示他曾告訴任何醫護人員。

46.盧醫生說洪只是右嘴角臉頰那處被割傷,洪的口腔內部沒有受損,洪亦沒有向他投訴自己有顆牙齒被撞碎。

47.洪和被告人說及誰是攻擊者,各執一詞。

48.本來被告人於被捕下自願說出「我咩嘢都唔知」,而非直接說「僅屬自衛」,有值得斟酌之處。不過,主控官也說這可能是被告人在事發一年後才被捕,霎時所作的回應。控辯雙方在被告人作供時,都沒問清楚被告人他在警誡下說該句話是甚麼意思,因此本席也不自行揣測該句話的意思。

49.洪和被告人在2015年8月下旬已經發生衝突,但之後數月相安無事。

50.洪說他在事發當天,早覺被告人眼神有異,理應迴避對方,但洪說他聽到被告人說粗話,包括「斬佢老母」,自己還要走前探究被告人是否罵他,此說並不合理。

51.洪形容被告人如何由坐著而站起來,並用小刀刺向他的胸口,動作快如閃電,說法誇大。洪在庭上展示他的嘴角說話時有右扯的情況,亦有誇張之嫌。

52.洪描述被告人的刀子插進他的口腔內,造成內部大量出血,和盧醫生的發現不符。盧醫生雖然只是簡單檢查洪的口腔內部,但不可能察覺不到明顯的受傷和內部出血。另外,洪說自己有顆牙齒被撞碎了一部分,但他從沒向任何醫護人員投訴,自己事後亦懶理年多,令人費解。本席只能憑盧醫生所述的情況,肯定洪在事件中嘴角至臉頰有一處兩厘米的深度割傷,這是由利器造成。

53.被告人選擇作供,說洪先襲擊他,自己只是自衛,無意地弄傷洪。盧醫生說洪的嘴角和臉頰傷勢是由利器造成,刀子可以是利器,指甲鉗的銼片也可以是利器。

54.被告人事後離開現場,但這不能被視為罪證,那可能只是惶恐的表現,本席不會因此對被告人作出不利的推論。

判決

55.本案是一宗一對一的情況,洪把案發經過,甚至口腔所受的傷都說得誇張,所以縱然他確實嘴角至臉頰有一處裂傷,法庭也難以信納他講述的事發因由和經過,被告人的自衛辯解亦可解釋洪的嘴角臉頰傷勢。

56.本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是有意或魯莽地弄傷洪,而非被告人說的只是基於自衛及因洪的身體轉動而意外地傷害對方,因此裁定被告人任何傷人或襲擊罪都不成立。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