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4437/200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September 2017 before 陳玉芬.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 Variation of maintenance – Financial disclosure – Ability to pay – Husband retired – Undisclosed bank deposits – Wife's income – Husband's summons dismissed – No costs.

Legal issues: Variation of maintenance order · Financial disclosure obligations · Husband's ability to pay

Outcome: Husband's summons dismissed; maintenance order remains at $3,000 per month.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4437/2009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5 Sep 2017
Judge陳玉芬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4437 / 2009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09年第4437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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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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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由區域法院法官陳玉芬內庭審理(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17年9月7至8日
判案書日期 :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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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更改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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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審訊涉及呈請人(「男方」)在2016年10月26日發出的傳票申請,欲把答辯人(「女方」)的贍養費,由每月$3,000減至$0。

背景

2.本案的雙方在1980年結婚,育有兩名兒子,分別生於1981年和1987年,均已經成年和結婚,現時約30多歲。男方在2009年提出離婚呈請,家事法庭在2010年4月16日頒下暫准離婚命令,並在同年的7月15日頒下絕對離婚令。至此,雙方的婚姻關係維持了30年, 是一段很長的婚姻。

3.家事法庭又在2010年8月2日,在女方缺席的情況下,按男方在離婚呈請書的要求,下令他須自2010年8月10日起,按月向女方支付$3,000的贍養費(「該命令」)。

4.雙方均無異議,男方一直按時向女方支付該$3,000的贍養費, 並曾有一段時期,向她支付每月$4,000,以應付女方的醫療需要。

5.男方生於1954年,現年63歲。他在2002年退下警員一職,自此成為物業主任,據稱一直至2012年6月,即是他58歲時,他便停止沒有工作,依賴每月的長俸金過生活。另外,男方在2014年8月再婚,但其實,他與現任妻子的親密/同居關係已經維持了超過10年。這段婚姻沒有子女。現任妻子是一個警長,月薪超過$38,000。

6.女方生於1957年,剛剛過了60歲,在賽馬會做兼職,據稱月薪約$9,000。現時,她與二兒子一同居住在公屋單位,[1]二兒子在教會工作, 月薪超過$20,000。大兒子因為交通意外受傷,又患有憂鬱症,需要長期接受治療,他剛與妻子分居,很快也會搬回去與女方一同居住。

7.如前所述,男方欲把女方的贍養費減至$0,原因是「經濟負擔不起」。據他所說,他在2012年6月起已經完全退休,除了每月的長俸金(約$8,751)外,已無其他收入,無能力再支付贍養費予女方。女方與兒子同住,兒子理應支付家用給女方,加上女方自己有工作,收入比起男方的長俸金還要多, 絕對可以應付自己的生活;否則,她可以考慮申請綜援金。

8.女方強烈反對男方的申請,認為男方的現任妻子薪高糧準,必然承擔供養男方的一切費用,所以,他可以動用長俸金來繼續供養她。女方又表示,自己也年屆60歲,只獲僱主延聘至2018年6月底。大兒子有病,不能工作,二兒子剛結婚,又要讀書進修,不可能完全供養起女方,所以,男方的贍養費對女方來說,不可或缺。

9.雙方除了自己作證之外,均傳召證人作證。男方傳召了他的現任妻子,女方則傳召了兩名兒子作供。

適用的法律原則

10.根據香港法例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該條例」)第11(1)條例,本庭有權就定期付款令作出更改或解除。

11.根據該條例第11(7)條規定,法庭在行使第11條所授予的權力時,「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這些事項包括雙方的行為和開列在該條例第7(1)條中的各項事宜。第7條規定:

「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12.另外, 在家事法庭的附屬濟助案件中,雙方均有責任把其經濟的狀況,向法庭作出全面和老實的披露,這是一貫的有關法律原則。

13.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明確表示與訟雙方須坦白和詳細披露其資料的重要性、不作披露的後果:

「73. 雙方都有一個重要的責任,就是須使法庭得到等於他們的資產的足夠資料。他們必須作出詳盡和坦白的披露。任何一方做不到這點便可能使法庭作出對其不利的推斷,並且決意斷定資產屬他或她所有,或者作出對其不利的訟費命令。」

14.家事法的權威書籍Rayden and Jackson on Divorce and Family Matters(第18版)第17.28段,指出雙方向法庭坦白披露所有資產的責任,是一個絕對和連續不斷的責任。如果任何一方沒有盡此責任, 法庭將對他/她作出不利的推斷。

男方的經濟能力和開支

15.根據男方在2016年11月7日的表格E,他現年63歲,報稱自2012 年6 月起已經沒有工作。因為他是乙型肝炎帶菌者,他也不可能再工作,每月收入只是長俸金,約$8,751。他與現任妻子同住在港島一私人屋苑,月租$14,300,他要支付其中的$4,000,也要負責家中的水電煤費用約共$3,000,自己每月的交通費是$1,000,所以,他每月的開支共$8,000。

16.本席留意到,假如以上有關男方開支的說法是真的,他每月還有約$750的餘款,可以支付女方,作為她的贍養費。

17.不過,男方在庭上補充說,他在該份表格E漏報了早、午餐費用($1,500)、個人儀容($200)和健身中心費用($250),所以,他真正的每月開支是$9,950。他承認其餘的家庭開支, 例如是食物和雜項開支, 全由現任妻子包辦。

18.如果男方所説是真,他每月仍欠$1,199,才可收支平衡。可是,根據他的表格E,他並無欠債。他在口頭證供說有時月尾向朋友或現任妻子借一千幾百,到月頭出長俸金時便可還款,所以基本上沒有拖欠任何債項。男方不能解釋的是: 以他所指稱的開支和收入,根本是入不敷支,何來有餘錢可以每月給$3,000的贍養費予女方呢?可是,到目前為止,男方仍未拖欠過任何贍養費。

19.男方的解釋是,他在2014年申請取回他做物業保安主任時所累積的強積金,約共$98,000,用作支付女方的贍養費。如今這筆強積金已經耗盡,他再沒有經濟能力可以供養女方。可是,若以每月$3,000計算,此$98,000在約2年8個月內便耗盡; 若以每月$4,000計算(因為男方指稱在2016年前後,他按女方/二兒子的要求,每月向女方支付$4,000,資助她的醫療手術費),在2年內便告耗盡。由2014年至今已經有3年的時差,但男方仍然有能力繼續支付$3,000的贍養費,實在叫人費解。唯一合理的推斷,就是男方有其他未披露的經濟來源。

20.男方其一未披露的經濟來源涉及他的恆生銀行儲蓄戶口(「該戶口」)[2]。該戶口的記錄顯示,在2016年7月25日至10月21日這3個月之内,共有$60,500的存款(只是計算$1,000或以上的存款)存進該戶口,之後,該戶口在2016年12月13日被取消。問題是:男方指稱早在2012年6月便已經全盤退休,從此沒有再工作;現任妻子並沒有供養他;每月的長俸金是存入東亞銀行戶口,理應他不可能會有其他存款,存入該戶口。

21.須要留意的是:這些存款,有些是大額存款,高達$10,000或$16,000。

22.男方嘗試解釋,說道這是一名女性朋友借給他的用來賭馬的款項(他後來改口說是用來買股票)。但是,他拒絕透露該名女性朋友的姓名。當本席向他指出,這些存款的代號全是「NTD」,代表「轉帳存款或存入薪金」,[3]  男方否認這些存款是他的薪金。本席於是要求他透露該女性朋友的資料,或者考慮傳召她出庭作證,以證明這些存款是該女性朋友借給他的金錢,而非男方的薪金。可是,男方一口拒絕有關要求。

23.另外,本席又看到,在2016年10月21日之後,該戶口再也沒有存款或往來記錄。恰巧地,男方在不到一星期後的2016年10月26日,提出減低女方的贍養費的申請。本席認為,時間上來得太過巧合,叫人生疑。

24.男方另一未披露的經濟來源涉及他的工傷賠償金及/或他的恆生銀行股票戶口。男方在審訊中首次披露,他在2012年獲得工傷賠償金約$330,000,存入了該戶口。當本席向他指出,他所披露的該戶口的記錄是由2012年3月份起,並沒有顯示該筆$330,000的賠償金曾經存入該戶口。 此時,男方改口說,他是用支票立刻拿取現金,然後買了$300,000的股票,其餘的現金留在身邊花費掉。在被追問下,男方指稱是利用恆生銀行的股票戶口買賣$300,000,但卻拒絕把有關戶口的資料和記錄交出來,只是一味推說股票已經全部輸掉,這個說法不能叫人信服。

25.既然男方沒有盡其責任,披露以上的銀行戶口,或與其經濟狀況有關的資料, 本庭將會對他作出不利的推斷。

現任妻子

26.當然,本席沒有忘記男方傳召了現任妻子作供。她表示任職警長,月薪$38,059,但每月的支出卻是$34,082,其中包括「每月償還債務」、「交租」和「家庭的食物開支」等等。她在誓章中堅稱:「沒有對[男方]提供經濟資助」。

27.首先,現任妻子與男方的口頭證供出現明顯的差異。 雖然男方多次在庭上反對是現任妻子「養起他」,他最後也承認他在日常的食、家庭雜項、衣著、外出用膳時的費用,全由現任妻子包辦。

28.現任妻子後來在證人臺上作供時,不得不承認她有時會給予男方賭馬的金錢。

29.現任妻子指稱,她要求男方每月負責$4,000的租金, 其餘的$10,300租金由她負責,原因是因為她自己賭股票輸了很多錢,又欠下不少信用卡欠款,借了3間財務公司/銀行錢,包括大眾、安信和東亞銀行,每月還款$19,782。可是,當被問及她賭股票一共輸了多少錢時,她卻表示沒有計算過,本席認為這個答案不合理。 本席有機會親眼目睹現任妻子作證的態度和神情,她給本席的整體印象,是一個頗為樸實的人,衣著也平實,看來絕不似是一個愛豪賭股票至賭掉多少錢也沒有計算過的人。

30.因此,本席對現任妻子的證供表示存疑。 女方的立場是:現任妻子月入可觀,有足夠能力支付家庭開支,男方根本無須承擔租金的任何部分,租金是全由現任妻子支付的,所以,他是有能力繼續支付贍養費。本席認同女方的說法。

女方的收入、開支和經濟能力

31.根據女方在2016年11月10日的表格E,她剛屆滿60歲,在賽馬會任兼職, 纍計的強積金至今約$90,000。根據公司的規定,她在2018年6月30日必須退休離職。現在,她的月薪平均是$9,000至$10,000[4]。男方對於女方的薪金,看來沒有爭議。

32.女方在表格E中表示她每月的開支是$12,244,所以不能缺少男方每月給她的$3,000。但是,女方在作供時不能不承認,她報稱的開支其實不夠精準。例如:她把代替大兒子償還學生貸款(因為她是擔保人)的每月金額誇報是$1,200,其實只是$600。又例如:她填報的「一般開支」,其實包括了同住的二兒子的開支。最後,她在庭上承認,她每月的實際支出只是$8,213,包括:

(1)   一般開支: $4,939
(2)   個人開支: $3,274
  $8,213

33.男方曾批評女方的部分開支不合理,例如:助養金/捐款、醫療保險金、洗牙費用等等,本席並不同意,認為女方的各項開支,尚算合理。

34.女方又補充,二兒子現在每月給她$3,500,作為家用。整體證供顯示,家庭的一般開支(包括租金、食物、公共設施的費用、上網費、其他雜項開支)每月要$9,100左右,她和二兒子應該每人承擔$4,550。可是,二兒子只是拿出$3,500作家用,根本不夠支付他自己應該承擔的半份,更遑論可以補貼女方的生活費。

35.女方表示,雖然她在明年6月30日必須離開賽馬會的工作,而她届時已經是61歲,但她打算繼續尋找兼職,多做幾年,希望賺取每月$3,000至$5,000,連同$3,000的贍養費,勉强可以維生。男方對以上這一點的證供,並無盤問;但是,在結案陳詞時,卻表示如果女方收入不夠生活,可以申請綜援金。本席不認同這樣的陳詞, 認為女方的解説尚算合理。

結論

36.男方是退休警員,每月可獲長俸金,現時每月$8,751。他在提出本傳票前的幾個月,不定期地有存款存入該戶口,存款代號「NTD」,表示是「轉帳存款或存入薪金」,男方推說是一名女性朋友轉帳給他的貸款,但拒絕提供進一步資料/證據,甚至連該名女性朋友的姓名,他也拒絕提提供。 在這個情況下, 本席唯有推斷這些款項是他的薪金。另外,他又拒絕提供他的恆生銀行股票戶口的詳情。他的現任妻子指稱沒有在經濟上支援他,但實情是,她的確支付了至少大部分的家庭開支,甚至是男方的衣服。本席不相信她的負債情況,導致男方要支付部分租金($4,000)。

37.綜合而言,男方的證供充滿矛盾和多個不解之處,在入不敷支但卻沒有負債的情況下,仍然能按時給予女方每月$3,000的贍養費,唯一的合理推斷就是他有其他的經濟來源,又或者是他誇大了每月的開支,無論是哪個情況, 本席的唯一結論是:他有經濟能力繼續向女方支付贍養費。

38.女方因爲已届退休的年齡,必須在2018年6 月30日離開賽馬會的工作。她表示會選擇做其他的兼職,預期可以賺取約$5,000的收入。她的開支是每月$8,213,加上男方給予的贍養費, 應該可以收支平衡。

39.因此,本席下令如下:

(1)  男方在2016年10月26日發出的傳票被撤銷;

(2)  不作任何訟費命令(包括所有保留訟費)。

( 陳玉芬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男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應訊

答辯人(女方):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應訊



[1] 雖然二兒子已經在2017年剛剛結婚,但是,他現在還未與新婚的妻子一同居住。

[2] [34-41]

[3] 參閲該戶口記錄簿下端的代號註解。

[4] 女方的薪金通知單[98]-[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