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子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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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4/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7年第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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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官: 被告在本席面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指,2016年7月2日下午7時,警方在上水天平路天平商場進行反毒品行動的時候拘捕了被告人,當時被告拿著一個紙袋,在警方搜查後,發現紙袋裡有兩個黑色膠袋,裡面各載有一個可再封膠袋,可再封膠袋裡有思疑氯胺酮。後來經化驗後,膠袋裡的氯胺酮證實為共重497克的粉末,內含192.1克氯胺酮,估計零售價值港幣118,286元。 被告人今年18歲,犯案的時候17歲,聲稱是運輸工人。被告人沒有案底,讀書至中三程度,被捕前與媽媽同住,媽媽今日亦有到法庭支持被告人。 代表被告人的譚大律師在代表被告人求情的時候,說被告人因為一時貪念,受到阿明的唆擺,幫他帶相關的毒品去商場的男廁,阿明說可以給2,000元他去帶毒品,他並未收取這2,000元。 被告人表示現在很後悔,亦親筆寫信給法庭,說他現在很後悔,希望重新做人,亦覺得自己很不孝,希望法庭輕判,給予他一個機會。 販運毒品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法庭因應不同的毒品定下不同的判刑指引,判刑的輕重與販運毒品的份量掛勾。對氯胺酮來說,上訴法庭在許守城一案裡定下了判刑指引,販運的氯胺酮份量在50克至到300克之內,判刑起點應該為6至9年的監禁。譚大律師亦向本席提供一個情況與本案相類似的案件,高等法院法官彭寶琴在梁藝(譯音)一案裡,就著200克的氯胺酮的販運採納七年半的監禁作為起點,在該案裡面,被告人亦是17歲。本席認為本案的情況與該案十分相似,在參考毒品份量來說,亦與該案差不多,所以法庭會採納與該案一樣的判刑起點,即是七年半的監禁。 在這件案來說,雖然被告人只有17歲,但並非在過往案例所講及的一些極度年青的類別,而經濟拮据或者其他家庭問題或者個人問題,在販運毒品來說並不是一個好的求情理由,法庭定下判刑指引及在同類型的案件裡重罰,目的是想獲得一個阻嚇的作用,防止毒品流入市場。在這情況之下,就著本案而言,唯一可以考慮的減刑理由是被告人的坦白認罪。 被告人在案件定下審訊之後但在審前覆核之前已經表示認罪,本席同意譚大律師的建議,在這個情況之下,被告人應得的判刑減免應該是百分之二十五。所以本席將判刑起點七年半的監禁減去四分之一或是大概四分之一,就達至67個月的監禁,即被告就著這件案件被判五年另七個月的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