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卓芝服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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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公司在裁判官朱仲強席前承認一項「私人公司未有交付周年申報表」的罪名 [1] ,被判罰款$20,000,並且要把罰款中的$5,426作為訟費。上訴人公司在原審時和在本上訴聆訊都沒有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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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34/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罰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43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6年第24056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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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公司在裁判官朱仲強席前承認一項「私人公司未有交付周年申報表」的罪名[1],被判罰款$20,000,並且要把罰款中的$5,426作為訟費。上訴人公司在原審時和在本上訴聆訊都沒有律師代表。 控方案情 2.上訴人公司沒有在2016年5月10日之前向公司註冊處交付一份2016年的周年申報表。該公司由2016年5月11日起失責,一直持續67天至2016年7月27日。 3.上訴人指自己欠債纍纍,沒有能力繳付罰款。 判罰上訴理由 4.上訴人公司填寫表格102(日期為2016年7月27日) ,依賴列印的字句,指判處過重。上訴人公司代表指她在後期才呈交申報表,以為已經把事情解決。 判罰上訴的討論 5.答辯人曾打算呈交一些過往由2014年7月至2017年5月干犯同一條例的罰款的資料,但本席認為這不是判罰指引,因此不批准呈堂。 6.裁判官在其判刑理由中說:
7.涉案條例最高罰款為第5級的$50,000,另每日罰款可達$1,000。有關罰款的全部或部份可用作支付有關法律程序的訟費。 8.答辯人很負責任地說他們「同意裁判官的判罰較同類案件為高」。[3] 9.本席認同答辯人的立場,而上訴人公司只是因財困才違反條例。上訴人公司事後亦已遞交周年申報表。在考慮各項因素,本席認為合適的罰款是$2,000,另加每日失責罰款$20 (即67天 × $20 = $1,340),即總罰款為$3,340。本席不會頒下訟費令。 結論 10.本席批准上訴人公司的判罰上訴,把原先$20,000罰款撤銷,把總罰款改為$3,340。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廖景棻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由董事陳潔貞代表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