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36/201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October 2017.
1. 申索人LAU YUNG CHONG PEGGY指稱她於2016年5 月19 日到第1被告人何德業經營怡東傢俬設計的店舖購買木牀,當時要求看貨辦,但第1被告人稱店舖太細,未有放現貨,而只有産品目錄。申索人選購了產品編號為BR260-36的實木牀,而該實木牀之地下至牀之高度為12吋,但申索人要求地下至牀要有14吋高,因此要訂造。於2016年7月份,第1被告人要求送貨,但申索人家中進行裝修,要延遲送貨,第1被告人要求收存倉費。之後,申索人於2016 年10 月14日致電第1被告人要求送貨。第1被告人於2016 年10 月16日送貨,申索人指第1被告人送貨遲到,直至晚上8時多才到達。由於當時屋內仍未裝修完畢,因此沒有燈。申索人指第1被告人是明知她家未裝修完成,亦未有燈,而把送貨時間拖延到晚上8 時,目的就是令她看不到送交的木牀(下稱「 該木牀 」)是爛的,而欺騙她交付尾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