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健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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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306/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3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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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官: 被告在我面前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相關的危險藥物是23.49克晶狀固體,內含23.2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冰」毒。 案件發生在1998年10月7日晚上,即1998年10月8日凌晨1時22分,當時被告在荃灣石圍角邨石蘭樓附近被巡邏的警務人員截停,之後在他身上搜出相關的毒品。被告人被拘捕之後,聲稱毒品是他自己服用的。被告人原本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但他棄保潛逃,直至在大概一年前才自首,後來控方同意將控罪修改為管有危險藥物罪。就著控方同意修改控罪,法庭參考過相關的證據及本案的資料,認為是一個正確的考慮。 在這件案件裡所牽涉的「冰」毒大概是23克,法庭同意參考--正如馬大律師所說,應該參考莫祖迪一案裡的判刑原則,雖然該案是在2001年上訴庭才發下判詞,但裡面所載的法律原則,其實都適用於1998年之後的案件,因為根據該案裡的分析,所參考的案件亦包括當時的一些案件。法庭亦同意就本案來說,考慮被告人的情況及相關的毒品,判刑起點18個月是一個適當的刑期。 就潛藏風險方面,雖然被告人是在他的家附近被截獲,但情況是不能夠將其等同於相關毒品是在被告人的家裡搜出,始終被告人當時在凌晨時分,在街上,身上藏有相關的「冰」毒,而其份量亦不可能是他一次過服用的份量,亦牽涉二十多克的「冰」毒是不能算是少的份量。這情況之下,法庭認為就著潛藏風險,應該加刑9個月,即就著這案件的判刑,考慮認罪折扣之前,應該是27個月的監禁。 至於認罪扣減,我同意馬大律師的說法,今次雖然是在十九年後才承認控罪,但那管有的控罪只是第一次有機會讓被告人作出承認,所以我會給予三分之一的折扣。這情況之下,本案的控罪,被告人被判處18個月的監禁。 清楚起見,會與他被判有關於棄保潛逃的控罪所判的4個月監禁分期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