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琦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20/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September 2017.

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的毒品為29.90克固體含28.20克可卡因。

Case No.DCCC 520/201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Sep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20/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520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琦偉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7年9月28日
出席人士: 林順超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徐家駒律師行律師徐家駒先生,代 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的毒品為29.90克固體含28.20克可卡因。

案情

2.2017年3月12日下午,被告人在落馬洲管制站,打算離港往國內,被入境處人員截停,並將被告人交給警方。警方將被告人交給海關人員搜查,海關人員在被告人的內褲內找到兩包毒品,一包為一個膠袋載有16.60克固體含15.60克可卡因,另一包則為一個膠袋載有13.30克固體含12.60克可卡因,全部毒品合共為29.90克固體含28.20克可卡因。

3.被告人被捕時,身上有兩部手提電話和港幣1,258元。

4.警誡下,被告說,他17歲起開始吸毒。他的職業是廚師,月入港幣13,000元。他在被捕時正獨自前往大陸。

5.警方估計搜獲的毒品在香港的零售價為兩萬八千多元。

6.在庭上,被告人確認他將涉案的毒品帶往國內是給他人使用,沒有任何一部分要作自用。

案底

7.被告人現年28歲,過往有三次定罪紀錄,2009年4月和2010年7月各有一次管有危險藥物的定罪,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戒毒所。被告人最後的一次定罪是在2010年12月,在區域法院被判販運危險藥物罪成,判牢32個月。他在2013年9月離開監獄。

求情

8.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和母親及哥哥、妹妹同住,父親在被告人年幼時已經離家,被告人因此缺乏適當的管教。

9.律師說,被告人在被捕前當甜品師傅,月入13,000元。他工作努力,獲上司讚許。前僱主為被告人寫信說情。

10.被告人和他的母親亦寫下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說他會改過,母親則叫法庭對被告人從輕判處。

11.律師正確指出販運超過10克至50克的可卡因毒品判刑起點為5至8年監禁。本案涉及的可卡因毒品,純量達28.20克,律師說判刑起點應為六年四個月監禁。

判刑

12.本席同意辯方律師對判刑的基本起點計算,即純量達28.20克可卡因的基本判刑起點為六年四個月監禁。不過,被告人過往有三次與毒品有關的定罪紀錄,他在2010年12月底被判罪的更是販運危險藥物,判監達32個月。他在2013年9月離開監獄,大約三年半後犯下本案。本席認為被告人重犯販運危險藥物如此重罪,是加刑的因素,原本加刑應為3個月監禁。不過,本席考慮到被告人坦白承認案中的毒品全是帶往香港境外給他人使用,沒有自用之說。因為被告人沒有胡亂提出自用之說,本席因此只對被告人加刑兩個月。最後的判刑起點為六年半監禁。被告人在第一時間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判刑扣減。因此,認罪後的判刑為四年四個月監禁(即52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