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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阻止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向上訴法庭提出缺乏理據的上訴許可申請,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條賦權該法庭指示「上訴人在聽候對其上訴作裁定時在扣押中的時間」不得作為他所受刑罰的部分刑期計算。此權力稱為作出損失時間令的權力。本三宗上訴案所牽涉的議題,在於如何詮釋上述條文下關於法庭可指示不計入刑期內的時間。就本三宗上訴而言,假如法庭所指示的時間超逾條文所容許的上限,則本院須考慮作出何等命令方屬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