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對 歐陽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1303/2015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September 2017 before 張志偉.

Custody – Care and Control – Access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Cap 13) s.3 – Social Welfare Department Reports – Adjustment Disorder – Corporal Punishment – Shared Care Arrangement – Joint Custody to Parents; Care and Control to Mother; Access to Father – Children's wishes expressed in SWD reports were their true wishes – Mother's gambling allegations not supported by evidence – Mother's health condition stable – Father's care plan relied on grandmother with language barriers – Court found mother better able to meet children's needs – Orders made for joint custody, care and control to mother, and specific access arrangements to father – No costs order made

Legal issues: Children's Wishes · Parents' Attitude and Responsibility · Ability to Meet Children's Needs · Orders and Best Interests

Outcome: Joint custody to parents; Care and Control to Mother; Access to Father

Case No.FCMC 11303/2015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2 Sep 2017
Judge張志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1303/201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

案件編號2015年第11303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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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歐陽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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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17年2月22日至24日及2017年4月21日
結案陳詞: 2017年4月27日
判決日期: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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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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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在本判決書簡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

背景

2.由於訴訟雙方在聆訊的第一天已同意三名子女的管養權為共同管養權的安排,因此本聆訊只針對他們所生的三名子女的照顧及管束權和探視的安排而作出審訊。

3.父親與母親經朋友介紹,拍拖大約一年,便在2008年在香港註冊結婚,並先後誕下三名家庭子女,分別為2008年10月出生的長女(下稱「長女」)、2011年10月出生的二子(下稱「兒子」)和2012年12月出生的幼女(下稱「幼女」)。現時長女快將9歲,兒子快將6歲,而幼女則快將5歲。

4.父親在內地出生,現年37歲,並於2012年9月以單程證來港。父親在國內完成初中課程後在國內曾擔任司機、地盤工人、理髮師及警衛。自來港定居後,他主要在地盤工作。工作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逢星期日或公眾假期休息。

5.母親在內地出生,母親於國內高中畢業後主要在國內及新加坡的電子廠工作。自2001年獲批單程證來港後,她主要任職實驗室操作員。

6.母親於2012年確診患有適應障礙,需定時服藥及複診。自2013年初放完幼女的產假後,母親便辭去工作並倚靠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生活,並且全職照顧家庭子女。

7.父親在審訊的第一天,亦提出若然得不到家庭子女的獨有照顧及管束權,他亦希望與母親共同分享家庭子女的照顧及管束權。因此本席需要處理的爭議就是頒布一個怎樣的照顧及管束權及探視權,才符合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

證據

8.訴訟雙方都存檔了(表格J),而父親存檔了他的誓章,及其母親(後簡稱為「祖母」)的誓章,母親亦存檔了她的誓章。訴訟雙方都親自作供,父親除自己作供外,也傳召祖母替他作供,而母親則除自己作供外,並没有傳召任何人替她作供。

9.此外,本案共有3份社會福利署調查報告。俩位分别撰寫報告的社工也有到庭作供和接受訴訟雙方的盤問。

父親的案情

10.父親的案情:

i. 父親認為家庭子女在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分別對調查主任說出的意願,並非家庭子女的意願。父親強調家庭子女的意願,事實是希望與父親同住,並且不希望回到母親的居所與母親同住。為此父親向法庭呈上攝錄了家庭子女的光碟,光碟內容主要表達家庭子女,不願意回到母親的居所與母親同住的情況;

ii. 父親亦認為母親的精神狀況,不適宜照顧家庭子女,而且父親認為,家庭子女曾經或有機會遭受母親的傷害或疏忽照顧,包括獨留子女在家中、賭博和體罰;

iii. 父親亦認為在照顧家庭子女方面,他的能力不比母親遜色,而他提出共同照顧和管束家庭子女的安排,主要是他希望給予母親改善機會和為了穩定母親的情緒。

母親的案情

11.母親的案情:

i 母親認為自從2012年12月開始她便是全職主婦並且擔當家庭子女的主要照顧者,而家庭子女的意願亦表示希望與母親一同居住;

ii 母親亦認為、父親和祖母在照顧和管束家庭子女都遠遜於母親的方法;母親亦認為,自己的精神狀況及健康情況足以勝任照顧家庭子女;

iii 母親並且質疑父親提出共同照顧及管束家庭子女的方案,認為並不可行。母親亦質疑父親照顧家庭子女的方案。對於父親指控母親的行為,母親全都否認。

適用的法律原則

12.香港家事法庭在考慮就有關家庭子女管養權或教養問題的申請時,所依賴的一般準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 (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 (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b) …… 母親所享有的權利及權能,與法律賦予父親的相同,而父親及母親雙方的權利及權能同等,並可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

(c) 凡有關的未成年人為非婚生子女者─

(i) 則母親所具有的權利及權能,與該未成年人若是婚生則該母親憑藉(b)段而具有的權利及權能一樣;

(ii) 父親所具有的權利及權能 (如有的話),只為該名父親根據(d)段作出申請後法院所命令者;

(d) 原訟法庭或任何區域法院法官,在接獲申請後,如信納申請人為某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則可發出命令,示明申請人具有某些或所有假若該未成年人為婚生時法律所賦予他作為父親的權利及權能。

本席的看法

13.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1)(a)(i)條,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

14.綜合雙方的案情,本席認為主要來說本案的主要爭論點在:

(i) 當事孩子的意願?

(ii) 父親和母親對家庭子女和對父母身份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iii) 家庭子女與各人的關係的性質?

(iv) 父親和母親和法院認為與問題有關的人,能在什麼程度上滿足家庭子女的需要?

(v) 究竟家事法庭應就家庭子女未來的安排作出一個怎樣的頒令?

當事孩子的意願

15.鄧主任在2016年2月15日的第1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指出:

「就着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及探視安排,社會福利主任曾單獨與三名家庭子女會面,了解他們的意向。

長女指出,如有喜悅時,她會與母親分享,倘若有不快時,她會向公仔或自己傾訴。

她表示母親告訴她有關父母親分開居住的安排,她得悉後心情平靜。她希望繼續與母親及弟妹同住,由母親照顧她;另外她希望可於父親見面。

兒子指出,如有喜悅或不快時,他會與母親分享。他表示希望繼續與母親及姊妹同住,由母親照顧,此外他亦想與父親見面。

幼女表示父母親很愛錫她,她愛與母親傾計,想與母親同住。惟她年紀尚小,未能就探視表達意見,她表示喜歡見到父親及母親。」

16.劉主任在在2016年8月31日的第2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指出:

「長女在單獨會面中,向社會工作主任表示自己每天活在家人的愛護之中。她表示在這暑假內,她感到高興的便是留在父親家的期間,由父親帶他和弟妹往冒險樂園。此外,她對於母親帶她去游泳亦感到興奮。

她承認自己一向要用較長的時間去完成功課,令父母要加以催促才能完成。在她的記憶中,過往父母均曾為了她應付功課的問題,而用手拍打她的手部,但現已沒有再發生。面談中,長女表示她感受到母親的愛錫和關心,也喜歡母親所烹調的食物和教導她應付功課上的疑難。她表達只想繼續和母親同住及由她照顧的意願。

兒子表示這個暑假最令他高興便是由父親帶他和姐妹到海洋公園玩耍。他比較喜歡母親教導他完成功課亦想跟她一起居住。

幼女總喜歡黏著父或母的懷中,在單獨會面時,她最高興便是由父親帶她和兄姊到鳳德公園玩耍,她表示感到母親愛錫她。」

17.劉主任在在2017年1月21日的第3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指出:

「長女表示在九月份開學後,她繼續可以和弟妹到父親家留宿。期間,父親有帶她和弟妹往公園和冒險樂園玩遊戲,但她表示不喜歡平日跟父親用電話聯絡,只因她跟父親溝通時感到沒有話題。面談中,長女表示她一向由母親照顧生活起居,母親也會督促她完成功課並協助她解決功課上的疑難。每當她生病時,母親會帶她看醫生及給她餵藥。當她頑皮時,母親也沒有拍打她的手。

另一方面,在探視期間,父親亦有照顧她和弟妹的起居飲食,但他則較少教她做功課。此外,她表示開學後只見過祖母一次,亦覺得她跟祖母溝通時亦未必完全明白祖母說什麼。她表示想繼續和母親同住及由她照顧的意願不變。

兒子表示他頑皮的時候,父親曾打他的手掌而母親亦曾有拍他的臀部。他表示他和母親一起時感到溫暖,亦喜歡吃她煮的食物。他表達想跟她一起居住的意願。

幼女在單獨會面時,她表示父親和母親也同樣愛惜她,但她較喜歡跟母親居住。」

18.父親在庭上的證供指出,他知道家庭子女都不願意回到母親的居所,而是希望一直留在父親的居所居住。父親亦指出家庭子女在2016年過農曆年的時候及2016年暑假的時候都曾經表達這樣的意願,父親指出他非常清楚家庭子女,事實上都是不願意跟隨母親居住。

19.父親亦指家庭子女現在是見到不認識的人,都會說希望跟從母親,所以父親指,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內家庭子女所表達的意願,事實並非是他們真正的意願。

20.父親其後向法庭呈上一段聲稱是於2017年2月26日晚上8時05分在父親家攝錄的影片,藉此希望向法庭展示家庭子女是不願意跟隨母親的意願。

21.妻子的代表律師投訴關於這段影片的其中一個理據就是,影片顯示,長女在片中不斷喊着:「我不想返去……我不想返去……」期間,父親問兒子:「你係咪都唔想返去?你唔想返去啊!」兒子沒有於影片中出現或說話。於片末,幼女說:「我唔想再去,我唔想再去……我唔想再去阿媽度啊!」

22.代表妻子的律師指出從影片中,無法得知事情的前因後果,為何兩名女兒會突然說這樣的說話,及父親有否於之前對他們說了一些說話令他們覺得會去母親家會有一些不好的後果(例如會被母親責罸),這些便不得而知。

23.父親在庭上作供時指出,這段影片的其中一些前因後果就是,父親催促長女快些做功課,因要回母親家,父親指出長女無論如何亦不願意做功課。父親亦指出長女不想回母親的家裏,而父親指出,長女透露不想回母親家的原因就是,被母親打和長女被母親困入黑房。

24.父親其後亦指,他有帶長女到警署報案,父親解釋帶長女去警署的原因是,較早前母親打長女,及推她去樓梯間,不過長女並沒有說出是哪一天發生的事。父親亦指出,因為長女害怕而不願意回母親家及做功課,而法庭命令是需要將家庭子女送回母親家,所以父親亦為此原因帶長女到警署。

25.盤問時,父親指出,他帶長女到警署的原因是他希望讓長女知道,如果長女是說謊而根本沒有這些事,他就希望長女因此知道說謊的後果。父親亦指出,當天他是大約早上9時先到黃大仙社區中心,希望尋求社工協助,到達後他才知道事實當天是沒有任何社工值班的,於是他便帶長女到警署報案。父親指出,到警署時的情況時,他讓長女自己對警員講,他解釋因為如果有任何事情發生在長女身上,就讓長女自己同警員講。父親同意長女在警署內並沒有講出任何事情,而警員就叫他找社區中心的社工。

26.父親亦指出其後他有嘗試與母親溝通,但另一方面父親作供時卻又指出,指他不想刺激母親。父親並且說離開了警署後,他和長女在公園逗留,期間父親對長女說功課亦要做,而遇到危險時,父親亦會幫。父親指出,雖然長女聽了父親的這一番說話後,但長女的情緒仍不能平復,後來功課亦沒有做過。

27.在2017年1月21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第6段顯示,長女為人較怯懦及欠自信,不敢主動發問,理解力稍弱,老師有時需要用較顯淺的字眼重新發問問題,長女有時做事亦欠耐性,會向自己發忟憎,她與人溝通能力較弱。

28.從父親的證供顯示,起初長女的投訴是被母親打和被母親困入黑房,後來父親又指長女的投訴是母親推她到樓梯間,父親甚至連發生的日子都沒有向長女查詢,就帶長女去到警署,最後甚至連向母親了解有沒有發生過這樣的事情,父親竟然說出不希望刺激母親,父親亦解釋他帶長女到警署的其中一個目的,就是希望長女知道說謊的後果,然而父親在未了解清楚長女的指控前,以這樣的處理方法來教導長女認識說謊的後果,實在是未有考慮到長女的總智商屬中下智能及患有自閉症譜系的情況,並忽略了以此方式教導長女說謊的後果和測試她有否說謊的方法,是否合適及對長女造成的影響。

29.其次本席對於長女有否投訴這些事情亦存疑,而即使長女有作出這樣的投訴,為何父親不向母親作出了解,反而會憂慮刺激母親,難道警員向母親查詢,就不會刺激母親嗎?本席對於父親在這個環節上的證供存疑。

30.另一方面,從父親和母親兩人就管教長女功課及態度上的情況,本席認為兩人在這一方面上是有很大的分別的。在上述提及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的同一段顯示,母親對長女無微不至,無論功課、簽通告或溫習都會加以督促而母親亦有關注女兒功課欠專注的情況並表示要用長時間指導她功課。

31.關於指導功課方面,長女向調查主任指出的情況,本席已在上文第16及第17段引述。

32.至於父親在庭上的證供,他亦交代了他一貫是如何處理家庭子女功課上的問題,他的說法是,若有些功課沒有做,他會給予他們時間讓他們自學自立。他又指出家庭子女有些功課空白並不重要,最重要就是讓他們知道後果,讓他們自己反省。他亦指出他有叫家庭子女完成功課,若他們沒有完成,他就會提醒他們回去就有母親亦有老師責備。

33.盤問時,父親亦同意母親當天接長女回家的時候,長女還在做功課,在這樣的情況下,本席不難想像,長女會在影片中說不願意回家,因為父親教導家庭子女沒有完成功課的後果,必然嚇怕長女回家,而其他年幼的子女,聽到長女這樣說法,一起附和實不足為奇,所以本席認為父親倚賴影片的內容,藉此支持家庭子女的意願是不願意回母親家的說法,並不可取,而父親指家庭子女,見到陌生人時就會說願意到母親家居住,實質並非如此的說法,本席亦不接納。

34.從幾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內容提及關於家庭子女的意願,都顯示家庭子女是分開被接見的,所以不會涉及互相影響的情況,而各名家庭子女,都是在多方面解釋他們的喜好及需要,這些就是他們的基礎為何願意與母親同住的原因,所以重點不單是他們的意願,而是他們表述的情況,作為的基礎,因此本席是信納家庭子女都是如實對社會福利調查主任表達了他們的真正意願。

父親和母親對家庭子女和對父母身份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35.父親對母親作出種種的指控和投訴,包括母親有賭博習惯、獨留家庭子女在家中、無故失踪令家庭子女没有上學和對家庭子女進行體罰。本席會就這些範疇,就母親作為父母身份的責任所表現態度而作出討論。

36.父親在庭上指控母親有嗜賭習慣,母親對於這一個指控,是否認的。母親在庭上解釋,在2012年9月父親來港居住前,母親曾間中和同事一起去澳門消遣耍樂,而父親來港後只是於2014年4月19日去過澳門一次,而那一次是因為母親在家經常受到父親指責,感到壓力不能負荷,才獨自到澳門散心以調節自己的負面情緒,母親亦解釋當晚她是照顧好子女並且父親亦是在家她才離家的。

37.父親指控母親會間歇性失踪到澳門賭博,一年大約到澳門三至四次,而母親亦經常會賭馬。代表母親的律師指出,從母親的表格E可見到母親在經濟上收支平衡並且沒有任何欠債,這證明母親沒有嗜賭習慣,本席接纳母親在這方面的解釋。

38.父親另一個投訴就是,母親經常把家庭子女獨留在家中,而且家庭子女亦告知父親,母親有這樣的情況。代表父親的律師指出,雖然在2017年1月21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社工指出該次事件只屬偶然性質,父親指出,母親日後仍存在獨留子女的風險。

39.父親就該次事件的投訴,在上述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第10段可見。投訴主要指父親表示他在家庭子女探視期間得知母親曾在早上帶長女上學時,獨留另外兩名子女在家中,所以父親得悉後感到十分擔心。

40.就該次事件,劉主任亦向母親作出了解事情的因由。母親指出,幼女當天患病,在大清早吃過藥後,母親讓她在家睡覺,令她可好好休息。母親亦解釋過去有住在同區的朋友可提供協助。她亦已明白獨留兒童在家的危險性,母親指出如再遇上同類的情形,她必會向相熟的鄰居及向她的姐姐尋求協助。母親在庭上指出,事實上在今次連續幾天的聆訊,她的姐姐亦請了一星期假,幫助她看管家庭子女。

41.本席接納是次事件只是單一的事件,更重要的是本席相信母親已明白獨留子女的危險性,並且不會重蹈覆轍,因為從報告中其他方面的資料顯示,母親是疼愛家庭子女,亦會聽取勸告及接納勸告。

42.在第1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顯示,長女的上學出席率穩定、守時、儀容整潔及交齊功課。兒子和幼女除了在2015年9月8日至10月2日請假外,兒子的上學出席率穩定,儀容整潔及交齊功課,而幼女的上學出席率亦穩定,及儀容整潔和交齊功課。

43.母親與家庭子女是在2015年3月中入住庇護中心。在第1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第20段指出,在2015年9月7日母親與父親在街上掙吵,最後母親前往黃大仙警署,自2015年9月8日至10月2日,兒子和幼女便暫停上學,後來經雙方透過社工協議後,兒子和幼女於2015年10月5日恢復上學。

44.該次事件期間,母親與父親的關係都是非常緊張,母親甚至連長女的學校名稱亦沒有告知父親,並且母親的地址亦是保密。母親當時的指控是父親對母親進行家暴,而父親最終亦有簽保守行為。母親過去逃避父親的行為,本席是可以理解的,不過經社工協助後,及其後法庭頒令的各項探視安排上,母親都有遵守。

45.在第1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第25段,鄧主任的評語是自家事法庭於2015年11月9日頒下臨時探視令後,至今的探視進行大致暢順。

46.在第2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第10段,父親表示自從法庭在2016年6月頒令後,不論電話探視或留宿探視,大致上亦能根據法庭的命令而順利執行。他亦能依時探視家庭子女,也有于非留宿探視的日子與家庭子女用電話溝通。

47.在第3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第10段,父親亦表示自從法庭在2016年9月頒令後,不論電話探視或留宿探視,大致上亦能根據法庭的命令順利執行。他能依時安排家庭子女進行留宿探視,也有于非留宿探視的日子與家庭子女用電話溝通。

48.本席看不到有任何情況,家庭子女再有缺席上課的情況。本席亦相信隨着法庭落實探視上的安排後,亦不會再有出現為着逃避父親的情況,而令家庭子女缺席上課。

49.就對家庭子女體罰一事,父親和母親互有指控。在第1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第10段顯示,父親指母親以往經常體罰子女及用手敲長女的頭,母親承認以往會打駡子女,很多時都是喝駡無效後,以手打子女的手。母親指出自從遷離庇護中心後,她已努力改善管教子女的技巧。

50.母親亦表示父親亦曾體罰子女,惟父親則表示他沒有體罰子女,只曾用手拍打子女的手。

51.在第2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第13段顯示,母親為了令自己加強管教子女的技巧,她樂於接受綜合家庭服務中心林姑娘的輔導服務,學習理解和處理不同年齡成長階段的孩子的需要。

52.此外,母親為了協助長女在學習上的困難,母親亦親自帶長女往油麻地兒童精神科覆診之餘,更積極參與學校為有特別教育需要的學生所提供的家長支援服務,例如「喜伴同行」計劃和校本言語治療服務,透過個別面談和出席家長講座,使她能明白長女的特別需要從而實踐有效的管教方法。

53.在同一份報告中的第15段顯示,父親於2016年3月9日和3月29日參加了保良局翠林中心所舉行的「有爸同行」小組,學習了一些管教子女的技巧包括孩子的情緒及行為的管理,使自己更有耐性並運用鼓勵的方式去教導孩子。

54.在第3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第4段顯示,母親除了願意改善管教子女的方法,她亦參加了一個由香港家庭福利會主辦的「共享親職離異父母協調工作坊」一年四節的小組活動。據觀察,母親在小組活動中主動分享自己共享親職的經驗,並有動機學習共享親職的技巧以便跟父親合作照顧和管教子女。

55.在第2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第16段顯示,長女指出在她的記憶中,過往父母均曾為了她應付功課的問題,而用手拍打她的手部,但現已沒有再發生。

56.在第3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第15段顯示,長女指出當她頑皮時母親也沒有拍打她的手。兒子表示他頑皮的時候,父親曾打他的手掌而母親亦曾有拍他的臀部。

57.本席相信,由於長女的特別需要,所以在管教上和協助她的功課上,父親和母親都盡量改善管教長女的方法。

58.不過從幼子指出父親和母親管教的情況,可見雙方在管教其他子女上,亦難免有時會使用體罰的形式,幼子指出的情況,本席認為,雙方亦沒有使用過份和不合理的暴力。

59.不過隨着雙方都關注學習管教子女的方式,本席相信,父親和母親日後在管教子女的時候,他們所使用的方式,應會比過去更優勝,尤其兩人的出發點都是愛錫子女,經學習後,本席相信父親和母親在管教子女方面都應該可以做到稱職,分別只是兩人在程度上,那一位較為優勝。

家庭子女與各人的關係的性質

60.在第1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第31段,根據調查社工的觀察,母親與家庭子女相處親密自然,而在第33段中顯示,父親與家庭子女的相處同樣亦是親密自然。至於在第2份和第3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的資料亦同樣顯示,母親和父親與家庭子女的相處同樣都是融洽的。

61.祖母在庭上作供時曾指出,家庭子女在父親的居所時,就會掛念母親,而在母親的居所時,則會掛念父親。

62.至於祖母與家庭子女的關係,根據第3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第19段顯示,祖母與母親和父親比較下,家庭子女較少與祖母互動和交談。根據調查社工的觀察,由於祖母的廣東話夾有其他方言,有時令長女難以明白,而長女亦向調查主任表示她有時候勉強明白祖母的談話內容。

父親和母親和法院認為與問題有關的人,能在什麼程度上滿足家庭子女的需要

63.就本案而言訴訟雙方在照顧家庭子女的能力上,及比較下誰才是比較合適的照顧者,都是本席需要處理的問題,本席會就以下幾方面進行探討。

64.首先在照顧子女的計劃方面,代表母親的律師指出,由母親親自繼續照顧家庭子女,是最能符合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

65.本案中的家庭子女,分别是長女、兒子和幼女,而長女現時快將9歲,就讀小學二年級並且經評估後,確診患有自閉症譜系,專注控制較弱,認讀文字能力較弱,其次總智商亦屬中下智能。兒子快將6歲,就讀幼稚園高班,而幼女則快將5歲,現時就讀幼稚園低班。

66.母親為全職家庭主婦,過去一直擔當家庭子女的主要照顧者。在第1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第44段顯示,若現在的照顧者可繼續提供照顧,可減少子女們生活上的轉變,有助建立日常生活規則的穩定性,較能符合子女們的利益。

67.在第2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第21段顯示,母親能親自照顧三名年幼的子女的日常起居是較為理想,再加上老師們對母親照顧子女方面的正面評價和子女與母親的融洽家庭關係,實在不宜改變現時他們的照顧者及穩定的生活安排,以免對他們造成不必要的影響。

68.在第3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顯示,母親一向為家庭子女擔當主要照顧者的角色,對他們的情況包括日常的生活規律、身心發展和健康狀況較清楚了解,尤其對於長女的特別學習需要,照顧較為周到。

69.從幾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的結論得出,由母親繼續照顧家庭子女的其中一些考慮因素,就是關於穩定性、維持現狀和母親較能照顧年幼子女的需要。

70.父親在庭上作供時亦指出,他有兩個女兒,如果沒有女性協助,對於照顧女兒是不太理想的,所以他才找祖母協助他。傳統智慧和研究都支持一名幼小的孩子,女性在照顧這樣年紀小的兒童是會較為適合的,特別是女孩。若能夠由她的親生母親管養是最理想的安排。

71.就照顧子女計劃方面,父親指出他是需要祖母協助的。祖母持雙程證來港照顧家庭子女,每三個月便必須返內地申請探親簽注一次,每次申請簽注需時10個工作天。

72.父親亦在他的誓章中指出,他現在在地盤當散工,上班時間大約為早上八時半,至下班時間大約為下午四時半至六時不等。他亦在2016年7月23日考獲的士駕駛執照,所以暫時他亦可選擇嘗試做夜間的士司機。

73.代表母親的律師指出,若父親繼續做地盤散工,日間的大部份時間他都需要依賴祖母照顧家庭子女,而他自己只能夠在當天工作後於晚上的時間照顧子女,而無論是當夜間的士司機或地盤散工,父親提出的照顧計劃都需要倚賴祖母每日長時間照顧家庭子女,由於祖母所操的不純正廣東話對家庭子女溝通上必定存有障礙,尤其是對還有自閉症和有特別學習需要的長女來說。對於代表母親的律師指出的上述問題和觀察,本席認為,父親在這方面是不及母親的。

74.在照顧能力方面,父親在庭上多番指控母親有情緒問題,因此母親不適宜照顧及不能滿足家庭子女的需要。代表父親的律師亦指出撰寫母親醫療報告的醫生,並非自2013年3月確診母親患有適應障礙的醫生,由於母親承認醫方經常轉換她的主診醫生。其次調查社工亦指出,並非她們的工作確保母親有定時服藥。

75.母親在庭上作供時指出,她每三個月會複診一次,下一次的複診日期為2017年5月中,現時她只需晚上服藥,藥物是幫助改善及控制情緒和睡眠。母親亦指出2017年2月,她複診的時候,醫生亦開始減藥,因為覺得她的進展良好。

76.母親在庭上這方面的證供與她的醫事報告內容吻合,亦與調查社工在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就其他人對母親情緒的情況評語吻合。本席認為沒有證據顯示母親沒有定期服藥,因此代表父親的律師就這方面的指控,並沒有任何基礎支持亦純粹只是猜測。

77.在第1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第4段指出,母親於2012年還有適應障礙,需定時服藥及複診,她的主診醫生認為他精神上適合照顧三名子女。在第2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第5段顯示,根據負責跟進母親的個案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社工林姑娘觀察,母親情緒穩定。在第3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第4段顯示,根據負責跟進母親的個案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社工林姑娘觀察,母親現時情緒穩定。

78.其次母親提供日期為2016年3月18日的醫事報告,這份報告是她為着本案而索取的新近報告,亦反映了她現時最新的情況,本席認為,沒有理由不接納此份報告的內容。

79.父親在審訊的時候,代表父親的律師首次提出共同照顧的提議,亦提出共享照顧,作為另一方案。父親在庭上曾力證母親多次虐打和禁錮子女,但他又提議共享照顧安排,他的解釋是他希望給機會太太可以改好,亦不希望令太太有孤獨的感覺,他又指出子女不能失去父母任何一方。

80.然而在庭上他提出共享照顧安排的細節中,他指出兩個月在父親的家中居住,然後其後兩個月在母親的家中居住。父親當被問及為何定下這個時間的標準時,父親無法解釋是以什麼標準來釐定這些時間,他只回應是為了穩定母親的情緒。

81.在父親代表律師的書面結案陳詞中第41段,父親建議一個學期留在母親的家中,而另一個學期則留在父親家中。在母親代表律師的書面結案陳詞中第34段,母親基於四個原因不能接受父親的共享照顧安排。

82.第一點就是母親無法理解父親以何標準來釐定共享照顧的時間。第二點就是父親和母親照顧的日子,在實質執行的時候會遇上困難,母親擔心這安排混亂,容易令父母弄不清楚各自需負責照顧子女的時間。第三點就是輪流由父母照顧兩至四個月的方式會令子女難以適應,也會對子女增加不穩定和不安全的感覺。第四點就是父母的管教方式不同,輪流由父母照顧兩至四個月會令子女無所適從,尤其是年幼的兒子和幼女。

83.本席認同代表母親律師就此方案的觀察和評語,尤其是第三點和第四點的反對理由,出發點着眼於子女的需要。其次就是在庭上父親亦確認這個由父親提出的共享照顧安排,並非是最好的安排,他亦同意這個安排增加不穩定的情況。更奇怪的是,在他這個提議中,家庭子女在一方家長的居所居住期間,另一方家長竟然沒有探視權。

84.一方面代表父親的律師在他的書面書面結案中第28和29段,指出父親擔心母親會窒礙家庭子女與父親的接觸和電話溝通,因此他認為,母親未能照顧家庭子女與另一方家長的維繫關係的需要。然而在他自己提議的共享照顧安排中,他卻不設有另一方有探視的安排。

85.事實上,在庭上他承認自從2016年11月或12月開始,家庭子女都有與他進行電話溝通,而從幾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顯示,不論在留宿探視和與家庭子女電話溝通上,母親都有遵守法庭的命令,並且一直在改善中。因此對於父親這一個指控,本席認為沒有任何實質的基礎支持。

86.從以上可見,本席認為相對來說母親比父親更能滿足家庭子女在照顧和管束上的需要。

究竟家事法庭應就家庭子女未來的安排作出一個怎樣的頒令

87.本席認為本案其中比較重要考慮的是,在訴訟雙方能在什麼程度上滿足家庭子女的需要。綜合所有證據可見,家庭子女過去一直在母親悉心安排下,在生活各方面都得到妥善的照顧,本席認為,母親比父親更能滿足家庭子女的各項需要。

88.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以後,本席認為將家庭子女的照顧和管束頒予母親,符合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

探視

89.代表父親的律師在他的書面結案陳詞中,關於給予父親探視的安排,其中希望每個周末都有留宿探視,本席並不認同,這無疑剝奪母親與家庭子女在周末的時候共享的時光,現時隔星期安排的留宿探視,本席認為最符合家庭子女的利益。

90.其次在電話探視的安排上,目前的運作亦是理想,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由需要作出修改。

命令

91.本席作以下命令:

i. 母親和父親共同擁有三名家庭子女的管養權;

ii. 母親擁有三名家庭子女的照顧及管束權;

iii. 父親可逢星期一、三、五及非留宿探視日下午6時至6:30進行電話探視;

iv. 父親可每隔一個星期五放學後至星期一早上上學前與三名家庭子女進行留宿探視,即父親需於星期五到學校接家庭子女放學,並於下一個星期一早上送家庭子女回校上學;

v. 學校長假期(即農曆新年假期、復活節假期、暑假和聖誕/新年假期),由雙方平均分配,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否則每逢單數年(即2017年、2019年,如此類推),上半部份歸父親享有,下半部份歸母親享有。每逢雙數年(即2018年、2020年、如此類推) ,上半部份為母親享有,下半部份歸父親享有。

訟費

92.父母都是因為疼愛家庭子女,所以才爭取家庭子女的照顧和管束權。本席認為就本申請應作無訟費命令,包括所有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訟費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雙方自身的訟費須根據《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 張志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由董吳謝香律師事務所代表

答辯人:由梁景威律師事務所代表